(一)清洁发展机制(CDM)与造林再造林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确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其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帮助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第3.1 条款下的减限排承诺。在该机制下,发达国家通过以技术和资金投入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项目实现的可证实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s)],可用于缔约方承诺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CDM 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缺少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和先进技术,经济发展常常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通过这种项目级的合作,发展中国家可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同时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经济发展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促进国内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本国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较高,对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而在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成本要低得多,因此通过该机制,发达国家可以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其减限排承诺,节约大量的资金,并减轻减限排对国内经济发展的压力,甚至还可将技术、产品甚至观念输入到发展中国家。
CDM 起源于巴西提出的关于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排放义务案文中的“清洁发展基金”。根据该提案,发达国家如果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承诺,应该受到罚款,用其所提交的罚金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按照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生产领域的项目。在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将“基金”改为“机制”,将“罚款”变成了“出资”。
CDM 可分为减排项目和汇项目。减排项目指通过项目活动有益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主要是在工业、能源等部门,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用替代性或可更新能源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包括如高效的清洁燃煤技术、热电联产高耗能工业的工艺技术、工艺流程的节能改造、高效率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工业及民用燃煤锅炉窑炉、水泥工业过程减排二氧化碳的技术改造、工业终端通用节能技术等项目。替代性能源或可更新能源包括诸如水力发电、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沼气回收利用、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生物质能的高效转化系统、集中供热和供气、大容量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由于这些减排项目通常技术含量高、成本也较高,属技术和资金密集型项目,对于技术落后、资金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不但可引入境外资金,而且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源技术上的巨大差距,从而可通过CDM 项目大大提高本国的技术能力。在这方面对我国尤其有利,这也是CDM 减排项目在我国受到普遍欢迎并被列入优先考虑的项目的原因。
汇项目指能够通过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项目活动增加陆地碳贮量的项目,如造林、再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农地管理、牧地管理等。
根据项目规模,CDM 项目可分为常规CDM 项目和小规模CDM 项目。小规模A/RCDM 项目是指预期的人为净温室气体汇清除低于8000tCO2 每年、由所在国确定的低收入社区或个人开发或实施的CDM 造林或再造林(A/RCDM)项目活动。如果小规模A/RCDM 项目活动引起的人为净温室气体汇清除量大于每年8000tCO2,超出部分汇清除将不予发放tCER 或1CER。为降低交易成本,对小规模CDM 项目活动,在项目设计书、基线方法学、监测方法学、审定、核查、核证和注册方面,其方式和程序得以大大简化,要求也降低。
CDM 项目特别是A/RCDM 项目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技术和方法学问题,为此,缔约方会议和CDM 执行理事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规则(方式和程序),而且还在不断推出新的规则。对A/RCDM 项目活动参与条件、合格性要求、DOE、审定和注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概述,其他有关项目设计书、监测、核查和核证等相关规则不在此阐述。
CDM 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合作机制,但参与双方都属自愿性质,而且参与CDM 的每一方都应指定一个CDM 国家主管机构。我国CDM 国家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发展中国家中,只有《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才能够参加CDM 项目活动。我国政府于2002 年8 月30 日核准了《京都议定书》,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因此有资格成为CDM 的参与方。发展中国家开展的A/RCDM 项目活动,还必须确定其对森林的定义满足以下标准。
(1)最低林木冠层覆盖度为10%~30%;
(2)最小面积为0.05 ~1.0hm2;
(3)最低树高为2 ~5m。
森林定义一旦确定,其在第一承诺期结束前注册的所有A/RCDM 项目活动所采用的森林定义不变,并通过指定的CDM 国家主管部门向CDM 执行理事会报告。我国确定并向CDM 执行理事会报告的森林定义标准为:最低林木冠层覆盖度为20%,最小面积为0.067hm2,最低树高为2m。
发达国家参与方必须满足《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17/CP.7 号决议第31 ~32 款的合格性要求,才能将CDM 项目所产生的CERs 用于其在《京都议定书》3.1 条款中的承诺。但是,如果发达国家不将CDM 用于3.1 条款的承诺,在不满足第17/CP.7 号决议第31 ~32 款合格性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参与CDM 项目。
(二)非京都市场
为推动减排和碳汇活动的有效开展,近年来许多国家、地区和多边国际金融机构(世界银行)相继成立了碳基金。这些基金来自于那些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国家中有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或者一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由碳基金组织实施减排或增汇项目。在国际碳基金的资助下,通过发达国家内部、发达国家之间或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开展了减排和增汇项目。通过互相买卖碳信用指标,形成了碳交易市场。目前除了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实施的项目以外,非京都规则的碳交易市场也十分活跃。这个市场被称为志愿市场。
志愿市场是指不为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目标而购买碳信用额度的市场主体(公司、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之间进行的碳交易。这类项目并非寻求清洁发展机制的注册,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额成为确认减排量(VERs)。购买者可以自愿购买清洁发展机制或非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信用额。此外,国际碳汇市场还有被称为零售市场的交易活动。所谓零售市场,就是那些投资于碳信用项目的公司或组织,以较高的价格小批量出售减排量(碳信用指标)。当然零售商经营的也有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即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或减排单位(ERUs)。但是目前零售商向志愿市场出售的大部分仍为确定减排量。
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中国目前不承担减排义务,但是作为温室气体第二大排放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低排放型社会,是中国展示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具体行动,也符合中国长远的发展战略。因此,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基本精神,中国政府正在致力于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全球气候变暖进行不懈努力。这些努力既涉及节能降耗、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也包括大力推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系列行动。企业参与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既可以通过实施降低能耗,提高能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工业项目,又可以通过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的活动来实现。
而目前通过造林减排是最容易,成本最低的方法。因此政府因出面创建一个平台,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来减排。同时这个平台也是企业志愿减排、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窗口。这个窗口的功能需要建立一个基金来实现。于是参照国际碳基金的运作模式和国际志愿市场实践经验,在中国建立了一个林业碳汇基金,命名为“中国绿色碳基金”(简称绿色碳基金)。这是一个以营造林为主、专门生产林业碳汇的基金。该基金的建立,有望促进国内碳交易志愿市场的形成,进而推动中国乃至亚洲的碳汇贸易的发展。为方便运行,目前中国绿色碳基金作为一个专项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碳基金由国家林业局、中国绿化基金会及相关出资企业和机构组成中国绿色碳基金执行理事会,共同商议绿色碳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基金的具体管理由中国绿化基金会负责。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碳汇造林项目的规划、实施以及碳汇计量、监测并登记在相关企业的账户上,由国家林业局定期发布。
(三)碳贸易实践
为了促进中国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化,培育中国林业碳汇市场,争取更多的国际资金投入中国林业生态建设,同时了解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的全过程,培养中国的林业碳汇专家,2004 年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在广西、内蒙古、云南、四川、辽宁等省(自治区)启动了林业碳汇试点项目。其中,在广西和内蒙古最早按照京都规则实施了清洁发展机制的林业碳汇项目。
1.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
“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是世界银行贷款“广西综合林业发展和保护项目(GIFDCP)”的一部分,在珠江流域的苍梧县和环江县实施。建设内容包括4 个部分:①营造人工商品用材林18.94 万hm2;②生态林管护11.8 万hm2,其中营造多功能防护林1.8 万hm2,封山育林10.0 万hm2;③石灰岩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及5 个自然保护区);④机构能力建设。而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是总项目框架下营造多功能防护林的一部分,于2004 年12 月30 日完成了包括碳融资文件(CFD)及环境和社会评价报告内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世界银行基金委员会(FMC)和供资方审查。2005 年2 月中旬,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了批准。
根据碳汇项目要求,需要首先报批方法学。以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张小全研究员为主,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下退化土地造林再造林项目的基线和监测方法学。2005 年11 月25 日,方法学获得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成为全球第一个被批准的CDM 再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2006 年2—4 月,按照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正式向国家申报该项目设计书,同时接受CDM 执行理事会授权的指定经营实体的审定。2006 年11 月,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了该项目,此后该项目正式开始实施。
(1)项目建设目标
通过再造林活动并计量碳汇,研究和探索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相关技术和方法,为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再造林项目摸索经验,并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和保护生物多样性。
(2)项目内容
本项目共营造4000 hm2 多功能防护林,其中苍梧县和环江县各2000hm2。通过项目执行,积累再造林碳汇项目活动经验,并监测评价项目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效果,探索退化土地恢复的碳融资机制。同时通过项目培训,加强当地能力建设。
项目设计造林树种包括:大叶栎、马尾松、荷木、枫香、杉木、桉树,共6 个树种,5 种不同造林模式。
(3)项目实施主体和经营形式
实施主体:项目的实施主体有苍梧县康源林场、苍梧县富源林场、环江县绿环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县兴环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和18 个农户小组、12 个农户。
经营形式:项目的经营形式有以下3 种。
①单个农户造林:即当地有经济实力的农户,自己筹措资金,承包当地村民小组集体拥有经营权的土地,开展项目造林活动,林业产品和碳汇的销售收入全部归农户和提供土地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农户和提供土地的村集体的收益分配比例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②农户小组造林:即几个或几个以上的农户自愿组合起来,筹措资金,承包当地村民小组集体拥有经营权的土地,开展项目造林活动,林产品和碳汇销售收入全部归农民小组和提供土地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农户联合体和提供土地的村集体的收益分配比例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③农民(村集体)与林场(公司)股份合作造林:即农民(村集体)提供土地,林场(公司)投资造林,提供技术、管理林分并承担自然和投资风险。农民(村集体)与林场(公司)签订合同,以明确造林管理责任、投入和收益分成。收益分成比例为:林产品净收入的40%、碳汇销售收入的60%归当地农民或村集体,林产品收入的60%、碳汇销售收入的40%归当地林场(公司)。另外,林场(公司)将优先雇用当地农民参与整地、造林和管护等活动,并支付农民的劳动报酬。这种经营形式再造林3565.9 hm2,受益农民4815 人,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为2467.5 hm2,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户所有的为1098.4 hm2。
(4)项目实施期限及工艺流程
项目的实施包括建设期和运行管理期。项目建设期为2006—2009 年,包括整地、育苗、造林、施肥、除草、抚育等。造林分两年完成,2006 年1660 hm2,2007年2340 hm2。造林后连续抚育3 年。运行管理期(计入期)30 年(2006—2035 年),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防火、护林、采伐、更新造林、管理、减排量监测等。(www.daowen.com)
(5)项目总投资和筹资情况
清洁发展机制碳汇项目的总成本为2270 万美元,其中建设投资302 万元,运营成本1968 万元。
(6)项目预期减排总量
在2006—2035 年的计入期间,预期获得超过773000tCO2-e 的人为净温室气体减排量。
(7)项目效益
社会经济效益:经济收入。大约5000 个农户将受益。总收入估计可达2110 万美元,包括约1560 万美元的就业收入,350 万美元的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的销售收入,200 万美元的碳汇销售收入。与2004 年相比,人均年净收入将增加34 美元。
CDM 项目活动将提供大量就业机会。项目计入期内还将产生40 个长期工作岗位。项目同时可以提供可持续的薪柴使用,提高社会凝聚力,提供技术培训示范,并在项目边界外产生效益。
环境效益: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
改善环境服务:调节水流状况,减轻旱灾风险,减少洪水风险;促进提高土壤养分循环;有助于当地气候的稳定。
2.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造林项目
为落实《京都议定书》,国家林业局与意大利环境与国土资源部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相关规定签订了“中国东北部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于2004 年开始项目准备。基于该项目起草的“以灌木为辅助的退化土地造林再造林方法学”于2006 年2 月获得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批准,成为全球第六个获得正式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再造林方法学。该项目拟在今后5 年内,由意大利政府投资135 万美元,当地配套18 万美元,共153 万美元,在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荒沙地造林3000 hm2。中方项目管理单位是《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国履约秘书处,即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项目具体实施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林业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赤峰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负责技术支撑,承担碳汇计量、监测任务。
(1)项目建设目标
结合敖汉旗当地防沙治沙的主要任务和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项目将种植杨树、柠条、樟子松、山杏等乡土树种,开展林业碳汇和治沙相结合的造林活动,共同探索在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开展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的技术和能力。意大利方面一是希望获得一定量的碳汇来抵减其第一承诺期的排放量,二是了解在中国开展林业碳汇项目的可行性以及中国林业政策和林权改革的情况,了解当地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同时,期望项目活动对防治荒漠化和土地退化、恢复和保护当地生物多样性有积极作用。在吸收二氧化碳、减缓气候变化的同时,为社区群众创造工作机会,改善社会经济状况,提高社区群众尤其是青年的环保意识。
(2)项目实施区域
项目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属沙源区荒地。造林活动将在敖汉旗所属的汉林、治沙、古鲁板蒿、陈家湾子、小河子、木头营子、马头山、三义井及新惠9个国有林场开展。
项目区总人口为2311 人,705 户。农业人口为2201 人,占总人口的95.24%;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110 人,占总人口的4.76%。2006 年1 月,项目完成了4.5 万亩的造林任务。
(3)项目的预期收益
共有2500 名当地农民从中受益,其中2311 人直接受益,大多数是妇女。他们将参加5 年项目的全过程。其余的人也将获得环境教育、植树、管理以及碳汇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环境意识。一些城市志愿者(青年和妇女)也将参与到项目中来。项目可为当地主要是青年提供新的工作机会和收入。同时,项目活动直接创造的农业效益是:间种高产饲草可以收获草种,为畜牧提供大量的饲草;树木成材后,获得木材、种子和薪柴。项目建成后将逐步降低当地风蚀引起的沙化和荒漠化。此外,由于项目处在沙尘暴盛行地区,地表几乎没有其他植被,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减缓沙尘暴的影响。到2012年,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量预计为24 万 t。
3.云南腾冲小规模再造林景观恢复项目
项目活动在保护国际(CI)、大自然保护协会(TNC)和云南省林业厅合作的FCCB 项目框架下实施,并成立云南省林业厅碳汇办公室和县碳汇办公室。
(1)项目建设目标
清洁发展机制小规模再造林项目活动将在云南省腾冲县营造467.7 hm2 的混交林,其中37.6 hm2 直接与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相连,78.2 hm2 与保护区毗邻。项目所选的造林树种都是原生的乡土树种,主要有:秃杉、光皮桦、云南松、桤木。项目将在2007—2036 年的30 年的计入期内产生150966tCO2-e 的tCER(年均5032tCO2-e)。
根据6/CMP.1 号决议:“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下清洁发展机制小规模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的简化项目的方式和程序”,本项目属于农地和草地转化为林地的小规模再造林项目。
(2)项目实施区域和实施方式
项目涉及腾冲县北部的3 个乡,5 个村和1 个国有林场,433 户共计2108 名村民。其中264.7 hm2 地块属于当地村民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25.2 hm2 再造林地块在2001年1 月1 日起承包给当地村民,承包期限为30 年。30 年到期之后如果农民愿意延期的话将根据中国《土地承包合同法》续签合同,延期另外30 ~50 年。当地村民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土地,并拥有土地上生产的资源。90.6 hm2 再造林土地仍然由当地村民经营。此外,112.4 hm2 为国有土地,归苏江国有林场经营。在本项目活动的规定下,当地农民/社区和所涉及的林场/公司有权使用这些土地。社区和农户拥有木材和林下非木材林产品,而且有法定权力收获并销售这些产品。但是砍伐木材必须要有采伐许可证,木材采伐指标由当地政府审批。林场获得项目产生的碳汇收益。
项目采用30 年计入期,第一个计入期从2007 年6 月1 日开始。项目活动的实施期为30 年。在所选的计入期内(2007 年6 月1 日—2037 年5 月31 日),由本项目活动产生的人为净温室气体汇清除在150966t 的二氧化碳以上。
项目建设成本将来自当地商业银行的贷款、当地政府的配套资金和项目参与方自筹。运行成本采用商业银行的长期或者短期贷款,当地政府的配套资金和项目参与方自筹。没有导致官方发展援助和UNFCCC 资金义务分流的公共资金。
本项目采用CDM 小规模造林再造林项目方法学(AR-AMS0001/Version04.1)作为项目开发指南。本项目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由于车辆使用燃烧化石燃料引起的排放和施肥引起的N2O 排放。根据初步估算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学,施肥引起的N2O 排放可忽略不计(<10%)。同时,根据所采用的方法学,小规模造林再造林CDM项目只考虑项目施肥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故。因此,本项目不考虑温室气体排放。
(3)项目效益
农业仍然是项目区当地社区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产量很低,项目区中人均GDP 为217 美元,其中项目区的傈僳族村寨的人均GDP 甚至低于100 美元。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再造林的设计过程采用了参与式的流程。参与式农村评估方(PRA)法通过访问和咨询项目区的农户,了解当地农民的喜好、意愿和关心的问题,以便于项目将来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回应并改善他们的生计。当地农户决定其最乐意接受的当地农民/社区与林场股份安排。预计将有3 个乡,5 个村,433 户,2108 名村民将会从本项目中受益。项目主要的社会经济效益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 增加收入:根据林场与当地农户达成的协议,农户将从提供土地所获的木材产品和非木材产品中受益,其次还可以通过再造林过程中出工的报酬。大约433 户计2108 个农民会从项目中受益。
② 可持续的薪材供给:当地居民对薪柴有一定程度的依赖,尤其是当地的少数民族社区。本项目可以给当地社区提供更多可持续的薪材资源。
③ 增强社会凝聚力:单个农户/社区的操作由于投入、产出方面显得羸弱,尤其是获益时间比农产品周期长的木材产品和非木制产品。此外,缺少组织机构,阻碍他们克服技术障碍。总之,本项目将在个人、社区、林场、当地政府之间形成紧密互动关系,强化他们,尤其是与少数民族社区之间的沟通并形成社会和生产服务的网络。
④ 技术培训与示范:社区调查的结果显示社区农户往往在获得高质量的种源和培育高成活率的幼苗以及防治火灾、森林病虫害方面缺乏一定的技能。这也是当地社区农户营林的一个重要的障碍。本项目中,当地林业系统和林场将组织培训,帮助他们了解评估值项目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比如苗木选择、苗圃管理、整地、再造林模式和病虫害综合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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