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森林产品核算,包括实物量核算和价值量核算两个层次。在具体核算之前,首先要确定森林产品的范围和种类。
(一)森林产品的内容和核算范围
理论上说,森林产品应该是指由森林提供的、可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的产品。照此,木材肯定属于森林产品,而且是最主要的森林产品。除此以外,森林产品还应该包括其他非林木产品,SEEA-2003 曾经列示了各种非林木产品:食物(猎物、浆果、果品、蘑菇、坚果、棕榈油、蜂蜜等),药材,喂养牲畜的牧草/秸秆,产业开采品(栓木、橡胶、树脂、化学品),作为农产品的森林动物(野猪、驯鹿等)。
木质林产品属于森林产品,这没有任何争议,只是林木生长是否能够作为林产品,这种处理不同于以往的认识。对于各种非木质林产品,表中列示的内容要多于传统林产品统计,因为在这样确定的产品类别中,有些是森林自然生长形成经过人工采摘拣拾得到的,还有一些则是利用森林通过人工培植获得的,其中许多培植性的产品常常作为其他产业比如种植业、畜牧业的产出而没有归结为林产品。毫无疑问,这些非林木产品理应包括在森林产品核算之内,但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对其进行核算,常常受制于数据的可得性,因为这些产品常常是零散的、非市场性的。
(二)森林产品实物量核算
森林产品实物量核算,是要按照对应的实物计量单位,核算在一段时期(一年)内各种森林产品产出实物量。(www.daowen.com)
从形成过程看,森林产品属于林业经济活动的成果。进一步看,现代林业经济活动具有复合性质,森林产品对应着林业的不同职能和不同分支,因此,进行森林产品实物量核算,需要根据所对应的林业内部的不同产业,分组核算各个分支产业对森林产品的贡献。
从效用的实现方式看,大部分森林产品与市场相关联,是商品性产出,但同时还存在着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林木生长部分,属于在产品,无法包括在商品性产出中;二是各类森林产品尤其是非木质林产品存在着大量自产自用的情况。森林产品实物量核算有必要分类别提供数据,以反映不同类别林产品的商品化程度。
(三)森林产品价值量核算
在具备森林产品实物量基础上,森林产品价值量核算的关键就是估价问题。森林产品大部分是已经市场化的产出,因此基本估价方法是市场价格法。针对以在产品形式存在的林木生长量,无法得到实际价格,则可以借助于全国平均林木价格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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