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调整办法
(廿七年三月十二日奉准施工)
一、本处为促进各国防工业之生产能力与技术,并使因战事失业技术人员献其所长,以充实抗战力量,特规定技术人员调整办法。
二、技术人员之调整工作,拟分三步完成之。第一步人员之征集,第二步工作之分配,第三步成绩之考核。
三、人员之征集
(1)本处征集技术人员,暂以100名为限,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定60名,乙级定40名。
(2)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而有证明者,属于甲级技术人员:
(一)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于国防工业(暂定为冶矿、机械、电气、化学、土木、纺织六种)具有专长,并有三年以上之服务经验者。
(二)曾任有关国防之厂矿主要技师或同等职位者。
(三)关于国防工业中之某项技术有特殊经验或研究经审查合格者。
(3)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而有证明者,属于乙级技术人员:
(一)国内大学或专门学校采冶、机械、电气、化学、土木或者纺织系毕业者。
(二)曾在关系国防工业之有名厂矿学习满师,并曾从事其所学之技能在五年以上而有特殊成绩者。
(4)凡合于上述两条资格之一之技术人员,均可携同证明文件,前来本处应征,由本处审查决定。
四、工作之分配(www.daowen.com)
(1)经本处审定合格之人员取得相当保证后,得由本处适当分配派往有关国防之国营、民营厂矿服务。
(2)经派往各厂矿工作之人员,对于各厂矿所订之服务规程,均须绝对服从。
(3)已经派有工作之技术人员,除经本处核准者外,自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随意辞去职务。
五、成绩之考核
(1)已经派有工作之技术人员,每月须造具工作报告及对所从事工作之改进意见,呈报本处。
(2)受本处派遣技术人员前往协助之厂矿,每月亦须将该员在厂之工作情形及其成绩寄交本处。
(3)对于服务成绩优良之技术人员,各该厂矿得予以各种奖励,或径自聘用,但须送处备查。
(4)服务成绩经本处认为欠佳者,得随时停止其工作。
六、技术人员之待遇
(1)应征人员概不支薪,唯发给生活费,甲级每月60元,乙级每月40元,以6个月为期,工作期内或期满后均得由厂矿聘用,由厂矿支薪。
(2)如6个月满期,不被厂矿聘用,本处得调往其他厂矿工作,照给生活费,仍以6个月为限,每员仅得调用一次。
(3)所有技术人员,在本处支领生活费期限内,不得向各厂方要索其他补助费用。
七、本办法俟呈奉核准后施行
[行政院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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