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系统:
二、迁移根据:
迁移工厂除自动者外,尚有国策上须强制迁移之矿厂。如最近河北省重要煤矿设备暂行迁移办法,即为强制性质。以军事委员会命令临时规定固无不可,惟最好根据国家总动员法或军事征用法,设较概括之规定,以期法律上有所根据。
关于迁移之范围,不妨规定较广,包括全部或一部之设备、原料及材料,甚至工人在内。
三、迁移目的:
关于迁移之目的约可分为以下诸类:
(1)国防上即可利用者;
(2)现在民生必需者;
(3)本属以上两种,而可藉以培植工业中心者;
(4)保全资源免资敌用者。
其优先次序按以上顺序为准。(www.daowen.com)
四、审核程序:
1.凡迁移之厂矿,无论其为自动或受动,凡属于国防工业范围者,均先经由第三部审核筹划。第三部为便利起见,由各组主要人员合组迁移工厂审议会。其国防工业以外之工厂,均先经第四部审核筹划。
2.经过第三部、第四部分别审核后,按时期或地域提出于工矿调整委员会之厂矿迁移审核委员会。该会之职务为:(1)决定该次补助迁移费之总数。(2)决定补助迁移费之分配方法。(3)决定迁移后将来融通之金额。
五、迁移手续:
迁移手续以利用既有之机关为宜,目前注重者一为苏浙一带之工厂,二为河北之厂矿,三为山东之厂矿。关于苏浙区域,即利用已有之上海工厂迁移监督委员会,对于人员方面,加以充实;关于冀鲁两省,或即以现在迁移河北煤矿设备人员之一部为基础,另加其他人员以资熟手。
经办迁移事务之机关,自以集中为宜,即以第三部现有之组织为主体,参加第四部人员经费薪俸部分由调用机关担任,其他费用,由第三部设立工厂迁移执行处,别具预算,呈请核定。
六、安插与建设:
厂矿迁移后,须安插于适当地点,此事自应由第三、四部审核时预为策划,又迁移厂矿虽为临时之举,然将来建设内地工业中心之计划,最好能兼筹并顾。此种筹划一方面自可利用已有之调查材料,惟为切实明了当地情形与布置安插各迁移之厂矿起见,自须有就地筹划之机关。拟以武汉为主,并在其他迁移中心各设筹划机关,最好由政府与厂家方面合组,注意厂地、建筑、材料、用水、动力及燃料、原料及材料、工人、交通、金融与一般经济及将来销路之问题。各地组织亦仍以第三部为主体,参加第四部人员,其经费列于厂矿迁移执行处预算之内(数当无多),特殊经费由迁移工厂经费项下开支。
七、关于各地工业材料之汇集整理及补充调查,如能利用国民经济研究所,似可稍省经费。
[资源委员会档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