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近代中国早期企业的多元组织方式

近代中国早期企业的多元组织方式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代中国公司注册制度形成的标志是清政府于1904年颁布的《公司律》和《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十八条》。在数量众多的企业中,一类是外商在华企业。这些词汇均在中国古代记载中出现过,表明这类企业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长期存在。依笔者所见,中国古代乃至近代,工商业中确实存在方式不同的资本组织方式。此外,中国社会内部还存在一些官方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生产单位。

近代中国早期企业的多元组织方式

近代中国公司注册制度形成的标志是清政府于1904年颁布的《公司律》和《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十八条》。但学界普遍认为,在此之前公司的设立经历了一个特许设立阶段。杨在军将特许设立制度归结为在“某一项制度缺乏一般法律规定情况下,由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是否实施”[23]的制度。具体到公司注册,他认为特许设立的公司和在准则主义条件下设立的公司[24]的区别主要在于政府权力作用与市场、法律作用的不同。严亚明认为,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的设立经历了放任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四个阶段[25]。他以清末新政颁布公司律为界,将晚清的公司创立[26]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自洋务企业创立始,其创立的原则是政府特许核准创立,后一阶段自清末始,向依法设立转变。在此之前,则几乎没有关于企业创立的法律规范[27]。然而,在洋务企业出现之前,中国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或曰特许公司,却存在大量各种形态的经济组织,或曰企业[28]。这些企业既然存在着,就有一个履行设立手续的问题。

在数量众多的企业中,一类是外商在华企业。前已叙及,这类经济组织大都叫作公司,但从资本组织方式看,这些外商企业的本质并不一样。前一类洋行虽然都叫作公司,但在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资金筹措上并不实行股份制,而是实行合伙制。严格意义上,这些公司应当叫作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或封闭式公司(closed company)[29]。通常这类公司参与合伙的人很少,并且经常变动。这种变动大都能从行号的变化上显示出来。东印度公司则不同,它在资本组织上实行股份公司制,并得到了英王特许经营的权力。鸦片战争后,外商企业大量进入中国。至甲午战争前夕的1893年,外商在华洋行数量已高达580家[30]。这些洋行有的是股份公司,有的则仍然呈私人公司的形态。

其次是民间经营的各类企业。这类企业非常多,无以数计,清政府并无准确的统计。从资本组织方式看,有独资、合资、合伙、合股等方式。这些词汇均在中国古代记载中出现过,表明这类企业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长期存在。但是,对于这些企业的资本组织方式,当今学者有不同理解。对于独资,学界并无歧义,指全靠自有资金经营的企业。对于合资、合伙、合股的理解有分歧。有学者从当代合伙企业法的理解出发,将合资、合伙、合股三种资本组织形式全部归结为合伙,“即具有盈利性及联合经营两个特征的盈利性组织”[31]。有学者认为,合资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负担无限责任,得利按资本分配”[32];合伙的含义是“东家出本,伙计经商的一种制度”[33];合股的含义是“几个资本所有者与一个资本经营者之间的合作”[34]。依笔者所见,中国古代乃至近代,工商业中确实存在方式不同的资本组织方式。如果均归为合伙,从词义的当代理解出发并不错,但如果加以细致区分,则更接近历史上的本来面貌。在上述资本组织方式中,除独资外,均存在资本的合作,以及资本与人力的合作,如果用现代语言来表述,则为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合作。近代以降,上述资本组织方式仍然存在,但生产技术方面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使用机器进行生产的企业。(www.daowen.com)

此外,中国社会内部还存在一些官方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生产单位。如官办的织造局、盐运局以及官办的铜矿、钱币局等等。同治朝以后,又出现了官方投资的官办军用工业,以及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的民用工业。截至甲午战争,洋务派先后建立军用工业局厂25家[35],民用工业企业40家[36]

以上各种企业或生产单位相加,其数量显然是巨大的。它们共同生存在中国的土地上,活动在中国社会中,如果没有一个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或者最起码的准入规则,显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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