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昌轮船公司成功地利用华商资本组建股份公司的做法,使许多急于摆脱困境的外国在华洋行在山重水复的窘境中看到了柳暗花明。
在旗昌轮船公司即将宣告成立之前夕,英商天祥洋行(W.R.Adamson & Co.)企图利用华资组建一个名为中日轮船公司的股份公司,公司计划招收资本三十万镑,首次发行一万五千股,每股十镑,特别为中国保留二千五百股。作为公司代理的天祥洋行在报纸上大做广告,广泛征求入股者[1]。
1865年10月,由美国琼记洋行任总代理人的省港澳轮船公司(Hongkong,Canton and Macao Steam Boat Co.)开始营业,这家公司共集资七十五万美元,分为七千五百股,每股一百美元[2]。华商资本在这家公司占有举足轻重的份额,从公司成立,大英火轮公司(Peninsular and Oriental Steam Navigation Co.)的买办郭甘章就是公司的董事。终19世纪,华商股东都是公司一支稳固的支持力量[3]。
1867年7月,上海英商轧拉佛洋行(Glover & Co,1869年以后改称Glover,Dow & Co.)主持人格罗母(F.A.Groom)发起“组织一家专门从事长江航运的轮船股份公司”[4]。公司计划集资二千股(后来增为二千零四十股),每股白银一百两[5]。实收十七万两,由上海的中外商人认购,“华人也许是其中最大的股东”[6]。
第二年,英商惇裕洋行(Trautmann & Co.)[7]代理的北清轮船公司宣告成立,股本三十万两,共六百股,每股五百两。实收资本十九万四千两,共三百八十八股,其中三分之一的股份为惇裕洋行所有,三分之一为唐廷枢所结识的华商所有,其余为各行员和上海的其他外商所有[8]。
1870年起,老牌英国洋行——怡和洋行也开始积极酝酿组织轮船公司。为了广事招徕,怡和洋行除了利用它侵华多年与华商建立的关系在华商中大事招徕外,还在报纸上大做广告,有中文广告,也有西文广告。1872年10月,由怡和洋行总代理的华海轮船公司(又译东海轮船公司,China Coast Steam Navigation Co.)宣告成立,额定资本五十万两,分五千股,每股一百两。怡和洋行的大事活动显然在华商中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公司第一批入股的四千六百股中,华商股份竟然占了九百三十五股,占到了20.3%[9]。
随着股份公司在航运领域的产生,有大量华商附股的股份公司相继在银行业、保险业、出口加工业、船舶修造业,以及公用事业等行业中产生,股份公司制度逐渐为中国人所熟悉,最终在19世纪70年代实现了由中国人自主创办股份公司。
随着大量华商进入外商在华组建的股份公司,一些原本并不属于西方股份公司的制度安排相继出现了,从而使股份公司这种典型的舶来品在最初来到中国的时候就改变了原生形态,出现了种种制度变异。
其一,股银分期缴纳制。股份公司的出现是资本主义规模化大生产的产物。在股份公司诞生之初,已经充分考虑了小额资金的存在和广泛的投资需求,因而将募资数额划分为尽可能小的股份,使人持有小量资金即可投资。除公司创办人和初始股东认购公司最低股本时有最低限额外[10],公开募集股本一般不采用分期缴纳股本的方式。但是,这种制度来到中国后却发生了嬗变。根据笔者掌握的史料,最早采用股银分期缴纳制招募股本的是华海轮船公司,其招股告白曰:公司“资本五十万两,分五千股,每股一百两。派股日先缴十五两,三月后再缴二十五两,再三月后又缴二十五两,其余待用时先行关照,一月再缴”[11]。(www.daowen.com)
股银分期缴纳制的出现显然是适应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观念的结果。19世纪中叶乃至其后很长一个时期内,中国是一个自然经济刚刚开始解体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落后的国家,国贫民穷,民间并不存在一个十分庞大的富有阶层,不可能有太多的资金投向新式工商业。同时,人们的观念还比较落后,窖藏银风气盛行,并不认为购买股票是保持和增值财富的有效途径。股份公司要在中国站稳脚跟,必须破解这两个难题,而股银分期缴纳制的出现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摸索了一条可行的实施路径。
股银分期缴纳制的出现,是近代中国股份公司制度发展早期的一项重要变革,对以后中国股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项制度不仅为外国在华洋行利用华资组建股份公司所采用,而且为其后发展起来的官督商办的洋务企业以及民办企业所采纳,为中国民族工业广泛集聚资本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二,官利制度。所谓官利制度,是指在企业利益的分配上无论赢利与否,必须首先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再有余利才分红。近代以来官利的利率一般在5%—10%之间。官利制度起于何时目前研究的并不多,郭郛、陈家晓两位学者认为“官利”一词早在中国封建时代就已出现,“韩愈在《论变盐法事宜状》一文中就使用过‘官利’这个字眼”[12]。王裕明认为,至少在明代中叶,徽商中即已经开始实行官利制度,不过其时还叫作正利和余利。而官利的叫法,至迟在雍正年间就出现了[13]。杨在军、张岸元两位学者认为早期外国在华股份公司就有类似官利的制度[14]。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官利制度在近代的实施,最早开始于1872年轮船招商局的创办[15]。实际上,在轮船招商局酝酿实施官利制度的同时,华海轮船公司也将官利引入了企业利益分配制度,并且率先向公众发布。同治十一年九月三十日(1872年10月31日)的华海轮船公司广告称:“所有本公司溢利,每年一结,先提官利一分,次放积贮十万两,然后按股分沾。”[16]轮船招商局的官利制度最初见于朱其昂主持制定的《招商局条规》。这个条规制定的时间,根据樊百川先生的考订是在同治十一年十月初五(1872年11月5日)上呈,十一月初九(12月9日)李鸿章批准施行[17],略晚于华海轮船公司。考虑到两个轮船公司均设在上海,二者在制定官利制度的时候,很可能相互影响,互有借鉴,互有启发。
官利制度本质上并不属于西方的股份公司制度,除了不必还本外,其性质更接近债券制度,即无论企业盈亏,必须年年付息。这样,企业股东相对企业而言就具有债权人的身份。显然,官利制度是股份公司来到中国后的外生制度,反映了中国社会资金匮乏对股份公司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制约,更反映了中国经商习惯的影响,而正是中国传统联合经营的传统习惯,对于突破制约发展的瓶颈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官利制度的评价,学术界研究已经较多。笔者一直认为,从总体上看,在中国工业发展的早期,官利制度的实施利大于弊。一方面它对于启动投资市场、为企业筹集急需的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又使企业背负了沉重的成本负担,使产业利润成为借贷利息以上的余额,大大延缓了企业资本积累的进程。但是,在中国新式工业刚刚诞生的时候,在资金筹集极为困难的条件下,其积极作用显然大于消极作用。这是官利制度为什么在中国经济近代化刚刚启动的阶段就被植入的重要原因。所以,官利制度一经引入新式工商业,就对其后中国股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长久的影响。直至20世纪上半叶,官利制度仍然在中国许多股份公司中广泛存在[18]。
其三,有业务股东优惠分红制。这种制度指凡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股东,在年终分红时可以获得高于无业务往来股东的股息。如前所述,这种制度萌芽于旗昌轮船公司的创立,其初衷是一种吸引投资的策略手段。其后,公正和北清轮船公司在筹备的过程中显然看到了这一策略的成功之处,便加以利用和改进。它们将优惠的范畴扩大到公司全部业务领域。公正轮船公司的做法是,“有股份而不与该公司共生意者,照本钱一百两付利银十五两。……有股份而又与该公司共生意者,照本钱一百两付利银十五两之外再加五两”。北清轮船公司的做法是“有股装货者,另得回用十两”[19]。
这种对有业务股东的优惠与中国传统社会长期盛行的人情关系、亲缘关系有着明显的渊源联系。例如,在中国旧式木帆船运输业中,长期盛行一种对股东的优惠照顾制度,即股东如若兼船员,则可在船上挟带一定数量的个人私货[20],股东在获得作为船东的投资人的收益外,还可获得直接贸易的收益。在钱庄业实行的会票号制度也属于这种性质的制度安排[21]。表面观之,这种关系是一种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的结合,是股东之间对各自利益的关照。实质上,透过经济关系显现出来的是基于人情的血浓于水的亲缘关系。因为在中国旧式合伙中,合伙股东之间往往有血亲、姻亲等血缘关系,或世交、世谊等人情关系,人们作出制度安排时,必定会首先考虑这种温情脉脉的利益关系。否则,将会违背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信仰。当西方的股份公司来到中国时,中国旧式合伙制度的理念就会因为中国人的投资而被引入公司的制度安排,那种原本经济意义上的股东关系必然会蒙上中国式温情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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