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司经济侵入中国早在鸦片战争前就开始了,但西方股份经济与中国资本相结合并进而形成股份制公司组织则是19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
鸦片战争前进入中国的西方经济组织主要有两类。一是采用股份制的东印度公司。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是英王特许成立的专营好望角以东至麦哲伦海峡的整个东方地区贸易的垄断公司。起初,它像所有原始形态的航运公司一样,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合股组织,在最初的12次航行中,“只有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各个人的,仿佛是以一种合组公司的形式在进行贸易。在1612年,各个人的资本才合并为共同资本”[23]。这时它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近代股份公司,但每个人的资本已作为股份为个人所有,指定或者选举官员来管理资产,初具近代股份公司的雏形。随着时间的推移,东印度公司股份制逐渐完善起来。股本趋向于变为长期的投资,股息定期发放,公司的管理制度不断得到改善。公司的组织管理制度发生了质的飞跃,演变成近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
1715年东印度公司在广州设立商馆,从此与中国建立起比较稳定的贸易关系。但是,近代意义上的股份制并没有因此被介绍进中国。其原因可以多种多样,笔者以为,下列几点似乎是更重要的:
第一,东印度公司是英王特许垄断东方贸易的半官方组织,它只与清政府特许的广州行商进行贸易,而不直接与民间商人打交道。这一时期,正是清政府厉行闭关锁国政策的时期,严格禁止民间与外人接触,“推动这个新的王朝实行这种政策的更主要的原因,是它害怕外国人会支持很多的中国人在中国被鞑靼人征服以后大约最初半个世纪里所怀抱的不满情绪。由于这种原因,外国人才被禁止同中国人有任何来往”[24]。因此,东印度公司在中国民人中招募股份是不可能的。第二,东印度公司的总部和董事会设在伦敦,它在广东的商馆只是派驻中国的一个管理机构。最初,管理职能由公司的商船大班充任,“从1770年起,公司的大班就不再派回与他们特别有利害关系的那些船上,却让他们自己组成一个单独的团体,年复一年地留驻中国。平常大约有十二个大班,并且逐渐有了这样一种惯例,即由三四个资格老的职员组成一个主任和监管委员会——被散商们讽刺地叫作‘监委’——充任公司在中国的管理机关,执行伦敦董事会的指示”[25]。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只是一个管理和执行机构,它不负责公司股金的筹措、股息和红利的分派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因而也就不具备募股的职能。
可以说,东印度公司的特许性质和广州商馆的工作职能决定了它不可能将西方的股份制介绍进中国。
二是专营东印度公司以外的港脚商在中国的委托代理业务的代理行号。港脚贸易是指印度、东印度群岛同中国之间的贸易,其词义来源已不清楚。最初,东印度公司曾试图自行组织港脚贸易,经过几次失败的尝试之后,公司就决定将它交给公司以外的英印散商去做。至18世纪末,港脚贸易已成为散商的一统天下,港脚贸易也成为散商贸易的代名词。所以,鸦片战争前侵入中国的代理行号实际上是代理散商在中国的委托业务。
代理业务起源于东印度公司为维持自身的垄断地位而对散商实施的种种限制措施。东印度公司向英印散商颁发营业许可证,允许他们从事印中贸易,但不许他们直接与中国人贸易。并规定港脚商不得在广州或澳门长期停留,一般只能停留到每一季度的最末一班船离开为止。由于贸易和运输条件的限制,以及中国行商资金的匮乏,一个贸易过程在一个季度内一般是难以完成的。港脚商不能指望在一个季度内使货物脱手并换回现金。他们必须办理委托业务。
按照规定,委托业务必须交给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的大班代理,然后领取公司开出的在伦敦或孟买兑付的汇票。这种做法对东印度公司很有利,有利于它解决在中国购买茶叶的资金不足问题。因为东印度公司需要大量从中国购买生丝、茶叶等商品,却没有太多的商品同中国交换,因此需要向中国运送大量现金。散商贸易后所得的资金无疑极有利于解决这一矛盾。然而,散商并不喜欢这种做法。因为,东印度公司的投资规模十分固定,港脚贸易却处于不断膨胀中,“即使在19世纪初叶,监理委员会通常所能接受的也只是散商交来款项的一半左右”[26],剩余款项的支付周期会变得十分漫长,或不得不寻找其他变通方法。这不但影响了下一个贸易过程的进行,还不得不冒违反清政府禁令的风险。东印度公司在欧洲的资金周转还常常发生困难,这时它就只能开出几笔伦敦汇票。
东印度公司为了维持同清政府的关系,还常常拒绝印籍英国臣民委托业务的请求和收回中国行商所欠债款的要求,反而说保护中国人不受印籍袄教人的鬼蜮伎俩的欺哄倒是我们的责任。委托东印度公司经营还使散商无法亲自就货价讨价还价,无法了解中国市场行情的变化。因此,散商总是千方百计摆脱监理委员会的控制,寻找种种借口延长在广州的停留时间。
1779年,苏格兰人约翰·里德(John Reid)带着奥地利皇帝派为领事和奥地利商馆主持人的委任令来到广州。由于里德已不再是英国臣民,东印度公司受英王特许管制英国臣民的一切禁令就不再有效。他因此可以在广州自由行事,包括任意延长逗留时间。这对他在中国贸易活动极为有利。其他散商见状纷起仿效。1787年,冒充普鲁士国籍的英国行号柯克斯·比尔行创办起来。1813年由拜令行演变而来的冒充葡萄牙人的达卫森行成立。从此,由英国散商经营的代理行号不断出现。除此之外,活跃在广州的还有美国的代理行号,如由美国海盗商人苏梅尔·罗素(Samuel Russell)创办的老旗昌行,以及通常被称作“同孚洋行”的美商奥里芬洋行等。至1833年东印度公司宣布废除对华贸易的垄断时,广州已有行号66家。
这些代理行号大都叫作公司。例如,怡和洋行的英文名称是Jardine,Matheson & Co.,宝顺洋行的英文名称是Dent & Co.,老旗昌洋行的英文名称则是S.Russel & Co.。这些行号虽然都叫作公司,但在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资金筹措上并不实行股份制,而是实行合伙制。严格意义上,这些公司应当叫作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或封闭式公司(closed company)。通常这类公司参与合伙的人很少,并且经常变动。这大都能从行号的变化上显示出来。例如,怡和洋行最初叫作柯克斯·里德行,以后先后改组为比尔·里德行(Beale Reid & Co.)、汉弥尔顿·里德行(Hamilton Reid & Co.)、比尔·麦尼克行(Beale Maginiac & Co.)、麦尼克行(Maginiac & Co.)等,最终在1832年改组为渣甸·马地臣行。
合伙者之间大都具有血缘关系,“英国东方贸易扩张中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大部分是由家族或宗族集团来开拓的。……在大的东印度行家的合伙人之中,苏格兰人是占优势的。经营港脚贸易的较小的‘英国散商’也同样是英国北部人”[27]。这一特征明显地在大多数散商的代理行号上显示出来,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怡和洋行。怡和洋行的两个最初合伙人渣甸和马地臣分别为英国北部的苏格兰顿弗里郡人和萨色兰郡人,在其后100余年的发展中,怡和洋行的合伙人均为渣甸和马地臣家族的子侄和甥婿辈及其后代。
这些私人公司为什么要利用血缘和地缘关系来整合经济组织呢?这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获得发展的18世纪似乎是一个奇怪的现象。这种奇怪现象背后必定有值得探究的原因。
第一,我们可以从历史遗迹中发现的原因是在政府的管制方面。这就是英国法律禁止成立新的合股公司。英国的股份经济最早是以合股公司的形式出现的,以后逐渐演化,发展完善,成为近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在英国合股公司发展的过程中,1720年发生了南海泡沫危机,引起了经济界的极大恐慌和公众的极大愤慨。英国议会不得不于当年匆匆通过了所谓“泡沫法”,这是英国历史上关于股份公司制度的最早立法。这个法律规定“除非经议会的私有法或国王特准”,“禁止成立新的合股公司”[28],这一立法直到1825年才被废除。由于受到英国法律的限制,那些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就进入中国的英国洋行便不能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组织和募集资本,不得不转而向家族内部集合资本的方向发展。
第二,从经济理论的角度考虑,这是保证贸易安全的需要。散商主要是在远离本土的东方国家进行侵略贸易活动,东方的一切对散商来说都是陌生的。贸易中潜在的危险随处可在,并且无法预见。尤其是在中国进行的贸易大都属于非法的侵略贸易活动——走私和进口鸦片等违禁品,贸易随时都可能陷入灭顶之灾,赔光输净。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保证赢利,必须谋求最可靠的贸易伙伴。这样,依靠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家族成员无疑是最佳的合伙人选,“对于参加中国贸易的撒克逊血统的人来说,血统关系也是一种团结的力量”,密切的亲属纽带可以产生“强烈的亲密忠诚关系和责任感”[29]。由此,许多代理行不仅是依靠血缘关系的纽带组织起来的,有的甚至在合伙契约上明文规定合伙人必须是亲属。如1842年,怡和洋行重新草拟合伙契约时就规定,企业的经营者应该交与威廉·渣甸和詹姆士·马地臣的近亲[30]。
第三,代理业务的性质决定了代理行不需要太多的资金。代理行代理的港脚贸易是一种输入生意,“主要充当伦敦或印度商人在中国的代理人,从商人那里收到托付的货物,代为销售,抽取佣金”[31]。美国代理行则主要是“代表美国或欧洲的委托人在中国从事购销业务”[32]。对于代理行来说,“流动资金的供给并不是很大的问题。只要他们纯粹经营代理业务,它们不需要很多资金,因为它是凭借发货人的资本来经营的”[33]。有时代理行也代理输出生意,这同样不需要太多的资金,“它只需要筹集足够的资金为远方的委托人预付在中国购买茶叶与生丝的贷款就行了”[34]。因此,代理行的规模都不太大,资本金都不太多。以美国旗昌洋行为例,这是一家美国在华老牌洋行,其前身老旗昌早在1818年就已进入中国。19世纪70年代以前它是美国在华最大的洋行,但它的资本通常只有十几到几十万,“即使在业务发展的最高峰时的19世纪50年代,它的合伙资本总额也不过50万美元”[35]。这与它动辄贷入数十万资金相比,无疑是一个数额极小的本金。小规模的资金意味着这是一个或两个家族可以筹集的资金数额,不需要公开向社会募集资本即可满足贸易的需求。这正是代理行的家族纽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散商私人公司的合伙形式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初港脚商只是合伙购买船只来往于中国和印度之间。办理委托业务的营运资金还是自有的,各自经营,自负盈亏。如渣甸在创办怡和洋行之前就曾与伦敦富商、老南海公司老板托马斯·威汀、孟买的大鸦片商弗拉姆吉·科瓦斯吉合伙买了一条商船“萨拉号”,专门进行鸦片走私贸易[36]。随着时间的推移,港脚商们逐渐认识到,“合伙比单干有优越性,因为在发生死亡的情况下,行号不会因而结束——这在距离辽远和交通不便的情况下是很值得考虑的问题”。“由于不必依靠一个人的生命而取得的更大信用,将会使你的朋友做成大的生意。”合伙的好处还在于,合伙人可以常常变换,但行号是不解散的,“留下的合伙人被允许享有行号的财源和所树立的信用利益,行号变成了一种世袭的事业,一个商业的皇朝”[37]。随着资本积累规模的扩大,合伙购买船只逐渐演变成合伙组织代理行。仍以渣甸为例,他在合伙购买船只的鸦片走私活动中积累了大量资本,于1826年成为麦尼克公司的合伙人,并终于在1832年与同样在鸦片走私中积累了大量资本的马地臣合伙组成“渣甸、马地臣公司”,中文名称为“怡和洋行”。
组成合伙公司前,合伙人一般都要签订一个合伙契约,规定合伙期间必须共同遵守的一些准则。首先是规定合伙期限。各公司的合伙期限长短不一,最短的只有三年,如旗昌洋行[38];最长的可达二十年,如太古洋行[39]。但大部分合伙公司的合伙期限通常为5年左右。合伙期满,需要续订合伙契约。如果重要合伙人退出而需要更改行名,也需要重订契约。合伙契约还规定经营方针和经营品种。19世纪20年代伊里萨里行的合伙契约规定:“合伙人(伊里萨里和詹姆士·马地臣)的意图是专心经营代理业务,不过并不排除在当地做些安全的投机生意,但是往别处去做冒险生意则被认为是营业方针的例外,而不是它分内的事。”[40]旗昌洋行的前身普金斯行则曾在合伙协议中规定禁止其成员从事鸦片贸易[41],这主要是虑及美国国内新教传教士的反对和洋行自身赢利的需要。必须指出的是,禁止从事鸦片贸易只是个别的、暂时的现象,相反,美商洋行参与走私鸦片的规模是持久而庞大的。
至迟在18世纪末,洋行合伙人的入伙资金不再分开各自经营,而是组成一个共同账户,共同使用,统一运营。利润也登入共同账户按年、按比例分派。但合伙人往往将利润再投入生意中去生利。为了当年各自的用度,每个合伙人可以提取一定的款项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以保证公司资本的运营。
每个合伙人在合伙期间都保持一本单独的资本账,在合伙期满或者永远离开中国的时候可以拆账,带走属于他们的资本和利润。洋行一般不会因合伙人拆伙而感到资金困难,因为总是有源源不断的新的合伙人加入进来。有的是行号内部的职员,因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投资入伙而成为合伙人。例如,被称为“老赖特”的渣甸·马地臣行的老资格合伙人亨利·赖特,在1826年进入麦尼克行,但仅任职员,从事一般的经营工作,1829年才成为合伙人[42]。有的则是家族新成长起来的一代进入公司,成为新的合伙人。
散商代理行的组织方式虽然仅仅进化到较为原始形态的私人公司形态,但在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却具有重要作用。在经营代理业务期间,代理商要频繁地与中国商人打交道。久而久之,某个代理行就与某个中国行商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经营关系,彼此之间保持着比较稳固的贸易关系和比较高的信任关系。如旗昌洋行与伍浩官,二者不仅保持了多年的对手贸易关系,伍浩官还在旗昌长年保持20万—30万元的活期存款,必要时伍浩官还可提供20万元的资金以解燃眉之急。这对于旗昌洋行的资金周转,以及业务运转都发挥了极大的支持作用[43]。这种密切的贸易关系加深了双方的相互了解,为鸦片战争后代理行与中国商人合伙贸易奠定了基础。正是这类外商经济组织,在鸦片战争后环境和条件变化带来的压力下,最先大规模向华商募股组建股份公司,从而搭起了股份公司制度进入中国的桥梁。
【注释】
[1]黄速建在《公司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7页)中引证了丹尼尔·A.雷恩、汤普逊、郭振英等人的话,提出“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存在着公司或类似公司的组织”,“古罗马的包税人的股份委托公司,被经济史专家认为是股份经济的先兆”。
[2]道格拉斯·C.诺思认为,早在古希腊和罗马城邦时期,排他性的私有产权制度就发展起来(《经济史中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中译本,第116—124页);李玉说:“公司制在西方有较为久远的历史,其渊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晚清公司制度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页);付卡佳、白津夫引用马克斯·维贝尔在《世界经济通史》中的话说:“在古代‘罗马包税人的委托公司中可以看到股份的前兆’,可见,作为公司基本形态的股份经济,其基本内容在这里已初露端倪。”(《中国股份制》,工商出版社,1998年,第60页)黄速建则把学术界关于公司的起源或产生的意见归纳为三种:一是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大陆的地中海沿岸,由家族营业团体发展而来;二是起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由船舶共有、康枚达等组织发展而来;三是两种起源兼而有之(《公司论》,第19页)。
[3]杨共乐:《罗马社会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刘颍:《论共和晚期骑士等级对罗马国家的影响》,硕士论文打印稿,1999年。以下关于罗马时期股份经济状况的叙述,除注明出处外,充分利用了上述两位学者的研究成果。
[4]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71页。
[5]〔美〕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册),马雍、厉以宁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53页。
[6]J.R.Love:Antiquity and Capitalism.Routledge.p184.
[7]J.R.Love:Antiquity and Capitalism.Routledge.p184.
[8]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31页。
[9]转引自刘颍:《论共和晚期骑士等级对罗马国家的影响》,北京师范大学199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1页。
[10]James Westfall Thompson.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Middle Ages.D.Appleton-Centory Company,1928:p7,44.
[11]James Westfall Thompson.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Middle Ages.D.Appleton-Centory Company,1928:p4.(www.daowen.com)
[12]James Westfall Thompson.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Middle Ages.D.Appleton-Centory Company,1928:p4.
[13]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50页。
[14]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31页。
[15]James Westfall Thompson.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Middle Ages.D.Appleton-Centory Company,1928:p5.
[16]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31页。
[17]〔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潘源来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62页。
[18]〔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潘源来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52页。
[19]〔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28页。
[20]厉以宁:《资本主义的起源——比较经济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05页。
[21]〔德〕汉斯·豪斯赫尔:《近代经济史》,王庆余、吴衡康、王成稼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32页。
[22]〔德〕汉斯·豪斯赫尔:《近代经济史》,王庆余、吴衡康、王成稼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74—175页。
[2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307—308页。
[24]马克思:《中国革命与欧洲革命》,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7页。
[25]〔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6页。
[26]〔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43页。
[27]〔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4—35页。
[28]〔英〕W.H.B.考特:《简明英国经济史》,方廷钰、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96页。
[29]〔美〕郝延平:《中国近代商业革命》,陈潮、陈任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5页。
[30]〔美〕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5页。
[31]〔美〕郝延平:《中国近代商业革命》,陈潮、陈任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5页。
[32]〔美〕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邱锡荣、曹铁珊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4页。
[33]〔美〕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33页。
[34]〔美〕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邱锡荣、曹铁珊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4页。
[35]〔美〕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邱锡荣、曹铁珊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4页。
[36]陈宁生、张学仁:《香港与怡和洋行——历史的回顾及有关怡和洋行译文两种》,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5页。
[37]〔美〕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33—134页。
[38]斯塔克波罗:《普来斯考特与鸦片飞剪船》,转引自聂宝璋《十九世纪在华洋行势力的扩张与暴力掠夺》,载宁靖编《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续编》,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4页。
[39]张仲礼、陈曾年、姚欣荣:《太古集团在旧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2—43页。
[40]〔美〕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35页。
[41]〔美〕郝延平:《中国近代商业革命》,陈潮、陈任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3页。
[42]陈宁生、张学仁:《香港与怡和洋行——历史的回顾及有关怡和洋行译文两种》,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86页。
[43]〔美〕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邱锡荣、曹铁珊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9页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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