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古罗马的包税公司与股份经济的发展

古罗马的包税公司与股份经济的发展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有效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的完成,罗马统治者采取了由有经验的私人承包工程并包税的管理办法。公司参与竞标通常由叫作manceps的主要负责人执行,但合同必须由每个股东签署方才有效。从罗马私法的角度看,包税公司没有任何存在的合法性。[9]罗马帝国皇帝决定取消包税制度,而代之以“有系统的公众经济原则”[10]。

古罗马的包税公司与股份经济的发展

根据罗马史研究学者杨共乐及其学生刘颖的研究[3],公元前2世纪,罗马共和国经过长达三个多世纪的对外战争,从意大利半岛的一个小小城邦一跃成为地中海世界的霸主,罗马的公民人口比建国初期增加了两倍,领土面积扩大了一百倍以上。适应人口和领土增加的需要,贸易和交通获得了发展,古代形式的资本活动繁盛起来。马克思指出:“在古代罗马,从共和国末期开始,虽然手工制造业还远远低于古代的平均发展水平,但商人资本、货币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却已经——在古代形式范围内发展到了最高点。”[4]如此发达的古代资本活动为股份经济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股份经济首先在货币大量流通的国家税收领域产生。随着罗马共和国的扩张,原有的简单的国家机器已无法适应大规模的管理工作的需要,少数贵族已经很难有效地实现对国家的治理。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有效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的完成,罗马统治者采取了由有经验的私人承包工程并包税的管理办法。

据记载,承包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由元老院决定发放合同的性质并分配所需上交的钱款额,然后由监察官在罗马拍卖。承包期一般以5年为限,中标人在支付保证金之后就有了承包权。起初,承包规模都比较小,多由个人投标,主要承担公共建筑、公路、沟渠和桥梁的建筑与维修,或为军队提供军需,等等。

后来承包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海外行省和殖民地的税收不断增多,许多竞标者就联合起来形成承包联盟和包税公司。在这些包税公司中,股东(socii)以持有股票表明自己对公司资本的占有,但不参加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的管理由一群叫作magistri的长官组成的委员会控制,委员会的委员不一定是股东,但在委员会中负主要责任的委员必须是大股东(major shareholder)。公司参与竞标通常由叫作manceps的主要负责人执行,但合同必须由每个股东签署方才有效。还有一些包税联盟(societas),其发展水平更高一些,它的存在是以拥有联盟自身的权力为前提的。联盟拥有以自身的名义执行合同业务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一直存续到股东变更。从法律上讲,公司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5年期限永久存在下去,但是同一群股东可能再次获得税收承包权,公司就有可能不断地存在下去。

公司股东还可以分别投资不同的包税公司,成为数个公司的股东,并且可以通过买卖股票转让股权,甚或牟利。“在罗马那块大公共场地——广场——中的卡斯托尔神庙附近,每天都进行着交易活动。这里拥挤着成群的人们,他们在买进和卖出包税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各种各样现金交易或信用交易的货物,意大利和外省的农庄地产、罗马及其它地方的房产与铺面、船只和货栈、奴隶和牲口等等。”[5]

可以看出,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包税公司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在这里已经具备了几乎所有现代股份公司制度的萌芽:公司资产由多个股东入股合资组成;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已经有了某种程度的分离,由magistri组成的委员会已经具有董事会和经理的某种职能;包税联盟甚至已经有了某种法人的身份和权力,不是以人而是以组织——联盟的名义执行义务;股票和债券的买卖则说明已有证券交易的雏形。

但是,这些都仅仅是形式上的相似而已。如果深入考察就会发现,由于现代股份经济和包税公司赖以发育的经济基础不同,因而二者在本质上有着极大的区别。罗马共和国的经济基础是奴隶制,这种经济制度是奠基于发展水平较低的生产力基础之上的,经济还没有发展到出现资本联合需求的阶段,小规模、低水平的资产所有即可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经济所有制是以一个个相互独立的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这种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小私有经济。作为保护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国家——必须维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小私有经济的利益。因此,罗马共和国的法律“就其主体而言是从属于个人利益的,它不承认任何组织单位。因而,个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相互隔绝的有自治权的实体。……法律规定的任何联系都源于相互隔绝的个体的权力和责任”[6]。在这种法律体系之下,任何联合体的存在都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它只承认个人所有的合法性。因此,包税公司虽然在实际运作中实现了资本的联合,但并没有实现资本所有权的联合,公司只是资本运营和管理的实体,却不是资本所有权联合的实体,资本所有权仍然属于每一个作为独立个体的个人。所以,当公司的运作触及所有权时就必须征得个人的同意。这就是为什么行省监察官只与作为个体的manceps而不是与公司签署合同的缘故,也是在公司主要负责人manceps签署合同之后仍须每个股东签署合同的原因。

从罗马私法的角度看,包税公司没有任何存在的合法性。它作为权力和利益上的联合组织之所以能够存在,并不是因为它取得了法律上的合法性或者是作为法律上的例外来对待,而是因为“他们得到了罗马行省财政当局的庇护。……他们被认为是一种职业的联合,而不是基于私法的实体。他们的出现是被作为一种合乎私法的具有社会联系的政治实体来看待的”[7]。也就是说,包税公司存在的奥秘更多是基于政治的原因,而不是经济的原因。行省财政当局为了统治的需要和确保稳定的税收,把包税公司作为一种职业的联合体来对待,是政府需要的政治联合体,而不是经济的联合体。因为政府认为“同一个有组织的、人员熟悉的团体打交道,比起同一群漫无组织的陌生者打交道要容易得多”[8]。这种基于政治原因而产生的公司,其生存基础显然十分脆弱,一旦失去政治权力的庇护,就将烟消云散。

公元二三世纪,包税制度的弊端已经发展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古罗马历史学家李维曾经在他著名的《罗马史》中这样描述过包税制度:“哪里有包税商,哪里就会出现无法无天,哪里的居民就失去了自由。”[9]罗马帝国皇帝决定取消包税制度,而代之以“有系统的公众经济原则”[10]。包税公司从罗马史上消失了,再也没有出现过。因为它赖以生存的政治权利的庇护再也没有出现过。(www.daowen.com)

虽然,包税公司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政治的和统治阶级的需要,但并不等于它没有任何经济根源而依随人的意志凭空产生。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可以从深藏于现象背后的经济中找到原因。包税公司只能是疆域辽阔、交往频繁的鼎盛罗马的产物,而不可能是古希腊或者更古一些历史时期的产物。因为包税公司必须建立在商品经济和市场交换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商人的资本也必须积累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交纳巨额保证金从而投标承包。据载,公元2世纪,修建Marcian引水渠的保证金是4800万左右狄那尔,即使从今天的标准看,这也是个不小的数目。

包税公司在罗马历史上存在了几百年,最后由于弊端的极度发展而灭亡。虽然如此,其在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史上还是功不可没。它开股份经济之滥觞,它创造的股份经济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对后世股份公司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长久而深远的影响。

包税公司从罗马帝国的经济生活中消失了,但庞大的帝国依然存在。帝国相对滞后的管理机器依然在缓慢运转,帝国当局在管理上对民间帮助的依赖并没有消失,股份制生长的空间依然存在。继税收领域之后,股份经济又在与帝国生存密切相关的运粮行业生长起来。为了满足庞大的军队和罗马城众多居民的需求,从共和国时期起,罗马境内就存在着规模巨大的、活跃的粮食贸易。帝国时期,海上运粮发展起来,产生了宏大的运粮船队。至少在科马杜斯时代(180—193)前,就已存在着亚历山大船队或亚历山大商船分队。科马杜斯时代后,又增加了非洲运粮船队、西班牙运粮船队和撒地尼亚运粮船队。这些运粮船队使用的船只都非常巨大,“琉息安所描写的一只埃及运粮船‘爱色斯’号有180英尺长,45英尺宽,有三重甲板,载重1575吨。每次所载货物的平均值约值15,000美元”[11]。组建如此巨大的船只组成的船队必然需要大量资金,再加上经营所需的流动经费,则显然不是独立的个体所能承受的,建立在资金联合基础上的公司的产生成为必然。

运粮行业的公司有着与包税公司极其相似的特征:其一,公司采取入股的方式实现资金的联合,它们甚至在名称上都一样,在拉丁文里都叫作societates publicanorum。“现在我们还可以看到有些流传下来的关于第三和第四世纪船夫行会的重要文献”,这些文献表明,粮食运输的经营“和大的资本公司(societates publicanorum)相勾结着,而那些被禁止经商的罗马元老往往是这些公司的匿名股东(sleeping partners)”[12]

匿名股东的出现,说明运粮公司在资金的募集和运作方式上已经比包税公司有了一定的发展。公司内部不仅存在不参与管理的一般股东,甚至还有了不公开身份的股东——罗马元老。罗马元老是罗马社会中最富有的阶层,但受到公元前218年保民官Q.克劳迪乌斯提出的法案的限制,无法参与经商。然而,运粮公司的丰厚利润无疑对元老有极大的吸引力,而元老的财富对需要大量资金的公司无疑也颇具诱惑。

罗马社会最富有的阶层进入公司,给公司带来了大量资金,也给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带来了新的管理职能。资金和运作规模的庞大必然要求管理委员会付出更多精力。这些公司依然是由相互独立的个体组成,“帝国时期商业活动的个体性可以从罗马法律中关于团体组织(societates)的专款看出来。……罗马的societates<团体组织>仅仅是个人的团体,虽然组成了这种团体,但个人活动所受限制很小”。公司没有实现资产权的联合,政府依旧把它们看作职业的联合。政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与其说是一种经济性的关系,还不如说是一种社会性和司法性的关系”[13]

其二,运粮公司是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产生的,得到了帝国行政当局的庇护。“帝国行政当局如果没有这种组织的帮助就根本无法解决运输大量笨重物资这一极端棘手的问题。”[14]为了保证帝国的粮食供应,帝国行政当局对运粮公司给予优先承认,通过与之签订合同确认其合法性,并给予种种特权和照顾:造船木料由政府供给,“公司成员享有某种特权和免税权”。有的还获得了极高的荣誉,在里昂有一个著名的船夫组织,“它的成员在尼姆的圆形剧场享有四排座位的权利,而且君士坦丁曾赐给他们骑士的等级”[15]。“因为它们对国家是有利的,或者说多少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如果这些组织无益于国家,那么帝国政府就不会予以承认,更谈不上予以保护了。不仅首先得到承认而且还首先获得保护和特权的帮会就是商人和船主帮会,这件事是值得注意的。”[16]同包税公司一样,运粮公司的产生更多是基于政治的原因,或者是适应了统治阶级统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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