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精选优秀的安全管理制度:调查核实和处分决定

精选优秀的安全管理制度:调查核实和处分决定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全科在得到报告后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罚款、警告等处分决定。

精选优秀的安全管理制度:调查核实和处分决定

工伤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为保护员工权益,使工伤者得到妥善及时的治疗及维护公司的利益。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研究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以便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同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及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补偿的具体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三)职责范围:

1.各中心、各部门、科室负责员工劳动保护措施的执行、安全管理,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参与实施抢救、事故调查,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2.行政部安全科负责劳动保护措施的监督执行、安全管理,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参与实施抢救、事故调查,出调查报告,事故汇报,承担事故相应责任,配合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调查,配合保险理赔。

3.事故调查小组由制造中心总监、厂长、行政部安全科长、部门直接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并对事故作出分析及得出结论。

4.行政部负责监督执行该项制度,并对工伤事故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四)劳动保护措施及奖励规定

1.公司为保护员工工作安全,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提供不同的劳动保护手段,如手套、帽子、口罩等,员工在进入工作场所时,必须佩戴相应的服装、手套等,凡违反规定进入工作场所及进行工作的,一经发现,将给予30~50元的罚款,该员工的班组长、车间主管等,亦应该分别处以10~30元的罚款,同时纳入年终考核依据。

2.操作台上的劳动保护设施是为安全生产而设,任何人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撤除或者改变,否则除要求撤除者恢复原状外,还应该处以50元的罚款,该员工的班组长、车间主管等,亦应该分别处以30元的罚款,同时纳入年终考核依据。

3.同一工段在上下班交接的时候,接班者应该仔细检查操作台上的劳动保护设施是否完好,如果该设施有问题,接班者有权拒绝接班,并有权要求交班者将损坏设施恢复原状,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该主管领导有义务将情况报告给总监及公司安全科。安全科在得到报告后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罚款、警告等处分决定。

4.公司鼓励员工对公司的劳动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该建议一经采用,公司将酌情给予50元以上的奖励。

(五)事故报告

1.员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部门(以下简称事故部门)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科主管负责人。

2.主管安全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总经理、董事长。

3.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由事故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科长写成报告报主管部门。

4.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1)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事故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科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并详细说明。

(2)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六)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会同安全科长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略),在48小时内报行政部。

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由主管总监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4.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3)伤亡人员和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技术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1)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2)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

(3)伤残补助。

(4)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5)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6)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

(7)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

(8)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9)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9.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10.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七)事故处理

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的。

(6)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死亡、重伤等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5.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括厂领导、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由上级按有关文件进行行政处理,经济制裁。

7.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8.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9.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员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八)事故管理

1.安全科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3.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九)补偿与事故处理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员工工伤就医,必须在县级以上的医院就诊,如遇特殊情况时,由医院负责转院,或到指定医院就诊,医疗费用、药费、住院费,均由公司负担。

1.安全科在事故出现后两个工作日内,必须会同事故调查小组填写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并将工伤事故表交相关部门分析原因。

2.根据分析报告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必须有事故调查小组成员签字认定。

(十一)工伤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事故由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1)轻伤(根据医疗机构的认定)

公司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按20元/天的标准予以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以医院出具的休息时间为准。

(2)重伤(根据医疗机构的认定)

公司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并享受50元/天的补助。补助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以上人员在住院期间如因行动不便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公司按50元/天的标准予以护理费补助,并予以20元/天的生活补助。治愈出院后立即回公司上班工作,在公司通知后超过7天不上班者,公司可按旷工或者自动离职处理。

(3)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公司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2.事故因本人过失或违章操作所致,应该按公司规定处以治疗费用10%~40%的罚款外,其主管和厂长、总监等按公司《安全考核指标》执行。

(1)轻伤(根据医疗机构的认定)

个人承担30%~8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并予以20元/天的生活补助,并享受25元/天的工资。

(2)重伤(根据医疗机构的认定)

个人承担30%~5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并予以20元/天的生活补助,享受25元/天的工资。

(3)痊愈后经公司同意仍可到公司上班。在公司通知后超过3天不上班者,公司可按旷工或者自动离职处理。

(4)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予以一次性抚恤金,并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

(十二)对事故当事人及当事管理人员的处理

1.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并按××××[2009]第034号《2010年安全考核指标》执行。

2.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该予以相应的行政记过和经济处罚,处罚的额度不低于公司损失的20%。

员工如果系违章操作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则按其造成经济损失的40%承担赔偿责任。对其所在班组组长予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安全奖

1.生产班组、安装班组全年未发生任何工伤安全事故的,公司给予木工车间班组500元、油漆车间400元、安装班组400元、机修班组400元、装卸班组400元的奖励。其他部门视情况予以300元以下的奖励。

2.部门各级主管的安全奖励按××××[2009]第034号《2010年安全考核指标》执行。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伤管理流程

(一)目的

为了维护员工权益,使工伤者得到妥善及时的治疗及维护公司的利益,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流程。

(二)工伤管理流程

1.发生工伤时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事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科主管负责人,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指负伤人员受伤到报告给安全科负责人的这段时间),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将伤者送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同时到安全科进行工伤事故登记,特殊情况可以将伤者安顿好后进行补登,时间不超过4小时。

2.员工工伤治疗

员工工伤治疗轻伤到××卫生院进行处理和治疗,必须由安全科科长或部门主管在记账单上签字,否则将不视为工伤,费用由负伤员工自行承担。大的工伤到××医院由安全科或临时指派人员进行入院及治疗费用的交纳,出院时由安全科办理出院手续,严禁员工私自离院。

3.员工工伤事故后期处理、护理费、生活补助的报销

员工出院后应在第一时间到安全科报到,并向安全科出示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安全科将根据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开具生活补助时间进行补助。

4.员工工伤事故调查

一般轻伤由车间出具证明,安全科进行核实。重大工伤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和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鉴定,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事故调查登记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2.负伤人员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3.负伤人员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和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技术原因。

工业安全管理准则

第一章 总则

1.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损害特制定本准则。

2.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盗窃、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等一切措施。

3.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全依本准则办理。

4.安全管理的指挥监督员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统一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消防队。本公司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5.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6.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待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7.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8.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第二章 火灾防护

9.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10.工厂门窗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上锁。(www.daowen.com)

11.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带入工作场所。

12.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13.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的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14.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器使用完后,应确定关闭电源

15.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有监工人员在场。

16.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17.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应检查处理后,才可以离开工作场所。

18.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处理。

19.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20.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21.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迅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立即敲响。

22.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23.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24.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沙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浓烟中抢救,应用湿毛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第三章 盗窃防范

25.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橱柜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6.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27.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28.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私生活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29.携出物品时,应先出具公司规定的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30.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上锁。

31.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第四章 风灾、水灾、地震防护

32.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并转告总经理、经理或厂长。

33.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窗,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的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34.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或煤气源。

(2)如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4)门窗遭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35.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36.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第五章 身体伤害的预防

37.有危险性的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38.发生伤害时,应立即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39.工作地点上方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40.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41.在灰尘飞扬环境中的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42.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43.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物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44.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45.玻璃、螺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46.不得穿着宽松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的机器。

47.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48.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49.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戴上必要的眼罩。

50.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擅自练习驾车。

51.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52.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提醒其属下工作人员。

53.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开总开关时,须预先与有关人员联络。

54.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检查更换保险丝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55.高压电线作业未先确认火线前,不可进行作业。

第六章 机械工具的处理

56.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查有无异状,无异状时才可使用。

57.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到所属主管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

58.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在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59.机械在清扫注油时应停止转动后进行,但得到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60.如无必要应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61.计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

62.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器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适度范围内使用。

63.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割等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保险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的有价证券、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需放置于保险库中。

第二条 应指派专人负责经管保险库。

第三条 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违反规定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办理。

第四条 经管人应备签收簿,凡入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人签收,以明权责。

第五条 经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入“档案明细表”,以利查询。

第六条 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5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第七条 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第八条 零星物件应装袋或装订,以免零乱。

第九条 盘点方式如下:

1.经管人得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

2.关系企业用保险库(编号1):每年由总管理处人员盘点1次。

3.各公司财务部保险库(编号2):每年由总经理室人员盘点1次。

4.总经理应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检。

5.盘点人应于5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上级核阅。

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防火安全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责任人下同)。

(二)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主任、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置负责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三)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各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四)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他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单位其他工作、生活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保卫室或安技室提出意见,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领导审批;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职员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般不得使用电炉等电器。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上级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五)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保卫防范工作规则

1.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要以各部、办、各分公司为单位全面实行。各分公司要以部门为基本单位,落实到班组,责任到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职责,落实奖惩。

2.本单位各部门要害部位,应落实警卫人员守卫,落实《要害部门管理规定》。

3.落实值班巡逻措施。存放现金在10万元以上的库房,要两个(或以上)专人同时值守。

4.重点部位落实“四铁两器”。重点部位是指部门要害部位:计算机机房、营业厅、财务部、存放千万以上现款的部位、存放秘密以上文件、档案室、图纸资料的部位、存放贵重物品、枪支弹药的库房及其他应该切实保障安全的部位。落实是指按要求设置,并经常保持在良好状态下使用。

“四铁两器”是指铁门、铁窗、营业柜台护栏、保险柜及灭火器、报警器(包括营业厅防抢报警铃)。

5.落实现金提送规定的措施。1万元以上,距离500米以上的,要用机动车提送款;1万元以上,但距离在500米以下,或1万元以下的送提款,双人以上同行押送。

6.存放现金在10万以上的,要设立具备较高防火、防水、防盗、防抢性能的金库,并要健全落实管理制度和措施。

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佩带枪支外出时,必须携带持枪证。携带公用枪支到外地区执行任务时,应同时携带持枪通行证。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由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条 凡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设置坚固安全、存取方便的枪支、弹药专用库、柜,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到枪支弹药与持枪通行证分开严加保管,还应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严禁丢失、被盗等其他事故发生。

第三条 实行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枪支,下班和执行任务后将枪放回单位集中保管的制度。遇有探亲、休假、离职学习等情况时,必须将枪支弹药交回本单位集中保管。公用枪支弹药一律集中保管,执行任务时领取,执行任务后立即交回。并建立严格的领取、交还制度。无论专用枪和公用枪在携带时要做到枪不离身,不准随便乱放和携带回家。

第四条 职员离休、退休或调动工作时,必须同时将枪支弹药及持枪证交回原配发单位。

第五条 因执行任务携带枪支的人员,到不准携带枪支的地区和场所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存放手续。

第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限制或停止使用枪支时,经监管部门决定,可以将配发的枪支弹药收回,集中、统一保管。

第七条 各单位对配置的枪支弹药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清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每年进行一次清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上级部门。

第八条 枪支弹药必须经常进行维修保养,严防损坏、锈蚀、变质。专用枪由佩枪个人擦拭保养,公用枪由保管人员定期擦拭保养,枪支弹药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用。

第九条 所有枪支都必须送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条 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要统一管理。治安部门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枪支弹药的保管、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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