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对雇佣方式的多元化影响与间接规制

政府对雇佣方式的多元化影响与间接规制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对雇佣方式多元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定者与执行者,由政府主导的国企改革、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等方面的制度变迁间接促进了雇佣方式多元化的发展。(二)中国政府对企业雇佣方式的间接规制非公有制企业的大量出现改变了企业主体的构成,同时也改变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与地位,逐渐从公有制企业的直接管理者转变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

政府对雇佣方式的多元化影响与间接规制

政府对雇佣方式多元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定者与执行者,由政府主导的国企改革、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等方面的制度变迁间接促进了雇佣方式多元化的发展。

(一)政府是雇佣方式多元化的直接推动者

实现充分就业是各国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之一,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政府为城镇职工提供的基本都是长期稳定的工作岗位,并通过城乡二元体制将农村人口基本限制在第一产业就业。这些情况被打破之后中国开始面临严峻的就业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末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里农民工、下岗工人和新毕业大学生是政府解决就业的主要对象,而发展和促进非典型雇佣方式是解决这些群体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灵活就业就是在当时的情境中针对这类问题开始广泛使用的。例如,中国政府在2000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要大力推广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多种灵活就业方式,以此来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就业中介机构的发展和非典型雇佣方式的推广,虽然最初这些机构主要是针对国有下岗职工而设立的,但在后来的发展中其服务对象的范围也逐渐囊括了其他有就业需要的群体。

(二)中国政府对企业雇佣方式的间接规制

公有制企业的大量出现改变了企业主体的构成,同时也改变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与地位,逐渐从公有制企业的直接管理者转变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单位采用的是直接管理的方式,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运行。政府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直接决定企业所选择的雇佣方式,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政府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间接引导和规范企业与劳动者对各种雇佣方式的选择与使用。

在近几十年里,政府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来完成这一角色的转变。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时间还比较短,并且经济转型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新的现象与问题,这两点加大了法律在解决现实问题中的滞后性,降低了劳动法律法规在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效果,从而导致了政府在角色转变过程中出现了规制的缺失,在这种缺失下企业对非典型雇佣方式的恶性使用成为一个难以避免的现象。(www.daowen.com)

从目前来看,中国在立法与执法监督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但通过立法对非典型雇佣方式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的趋势是可见的,在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讲求效率,注重公平”作为指导中国未来发展的新原则,改变了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与改革开放后社会公平问题变得日益突出有很大的关系,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将更加关注社会公平问题。非典型雇佣方式的滥用和其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受到了政府的关注和规制,这一点从劳动法律法规的变化,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中得到了体现,今后政府会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和执法监督的方式对非典型雇佣方式的使用进行规制,促进其良性发展,这是未来发展的总体趋势。

(三)劳动立法活动对雇佣方式使用的规制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书简称《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中国目前对雇佣方式起到约束与规范作用的主要法律。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雇佣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是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劳动力市场运行的一个标志性法律,也是中国政府实现角色转型的起点。

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主要是为了弥补《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规定不足而颁布的,这部法律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并具有稳定劳资双方雇佣关系的立法理念,所以在一些规定中体现出了防止非典型雇佣方式过度使用的特点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该项法律在规范企业使用非典型雇佣方式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很多企业和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期内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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