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改革的四大启示

农村改革的四大启示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改革之所以能够在全局改革中率先突破、首战告捷,值得记取的启示很多,其中有四条尤为重要。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从我国农业现状看,农村生产力水平很低,农民生活很苦,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很薄弱,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优越性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因此,我们必须着重在最近两三年内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加快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农村改革的四大启示

农村改革之所以能够在全局改革中率先突破、首战告捷,值得记取的启示很多,其中有四条尤为重要。

(一)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小岗村18户农民在为实行“包干到户”所签下的那份契约中,真切地反映出了他们当时的最大担忧,那就是怕上级党组织和政府不仅不让他们搞“包干到户”,而且还可能把他们的带头人抓去坐牢!农民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担忧,是因为确实有过这样的历史教训。但农民的担忧最终并没有降临。这是因为在经历了“文革”十年浩劫之后的痛定思痛,党不仅彻底否定了被“文革”搞乱了的诸如“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之类的荒唐逻辑,而且也在反思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后,党的思想路线和工作重心正确与否。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进入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1979年起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集中精力使目前还很落后的农业尽快得到迅速发展,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高速度发展是保证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条件。”这段话所传递的最重要信息,就是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变,从以往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而推动党的工作重心实现这个历史性转变的动力,就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决定》指出:我们“一定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农村以及全国范围的阶级斗争,正确地进行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防止‘左’倾的复活。农业合作化以后,我国农村中仍然存在阶级斗争,但敌视社会主义、坚持资本主义的阶级敌人,只占人口中的极少数。因此,忽视和夸大阶级斗争,都是错误的。我们要打击的,只是确实存在的一小撮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决不允许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随心所欲地搞扩大化,伤害好人。长期的斗争实际证明,我国广大农民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斗争中,我们要更好地依靠和发挥他们的这种积极性。”“在这里,尤其必须首先分清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当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决不允许把它当作资本主义原则来反对。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适合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不允许任意改变,搞所谓‘穷过渡’。”从这些话里就不难读懂,虽然这个《决定》并没有允许搞“包产到户”,但对于农民已经自发搞了“包产到户”甚至“包干到户”的,为什么也没有去强行压制和纠正?因为当时农村政策的聚焦点,“就是要集中精力使目前还很落后的农业尽快得到迅速发展”,因此党中央对于农民在农业具体经营形式的探索上,坚持了“不争论、允许试,让实践来检验”的原则。

正像这个《决定》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一定要持续地、稳定地执行党在农村现阶段的各项政策。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切不可轻易改变,以至于失信于民,挫伤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对那些不利于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错误政策,必须加以修改和纠正。”1980年5月31日,在距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一年半之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讲了这样的话:“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4]实践证明,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才能牢牢把握发展生产力这个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实现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才能尊重农民群众的创造,实现农村改革的重大突破。

(二)明确了党和政府对待农民的基本准则。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从我国农业现状看,农村生产力水平很低,农民生活很苦,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很薄弱,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优越性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因此,我们必须着重在最近两三年内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加快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对当时农业现状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来自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农业政策,得罪农民之处主要在两大方面: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变化太快、管理过于集中、形式过于单一,导致了“吃大锅饭”的体制;二是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行由国家定价的统一收购制度,价格定得过低,给农民留的粮食过少,使农民生活很苦。对第一个问题,邓小平在1980年5月31日的讲话中指出:“有人说,过去搞社会主义改造,速度太快了。我看这个意见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比如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从初级社合作化到普遍办高级社就是如此,如果稳步推进,巩固一段时间再发展,就可能搞得好一些。1958年大跃进时,高级社还不巩固,又普遍搞人民公社,结果60年代初期不得不退回去,退到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有些地方把原来规模比较合适的生产队,硬分成几个规模很小的生产队。而另一些地方搞并队,又把生产队的规模搞得过大。实践证明这样并不好。”[5]

对第二个问题,在这个《决定》中出台的新政策,实际上就意味着开始纠正以往的过失:“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棉花、油料、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的收购价格,也要分别情况,逐步作相应提高。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用塑料等农用工业品,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降低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在1979年至1980年降低10%到15%,把降低成本的好处基本上给农民。”“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全国粮食征购指标继续稳定在1971到1975年‘一定五年’的基础上,并且从1979年起减少统购50亿斤,以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发展生产。水稻地区口粮在400斤以下的,杂粮地区口粮在300斤以下的一律免购。绝对不许购过头粮。”之所以能够出台这一系列让农民休养生息的新政策,就是因为党中央通过认真梳理历史经验教训,总结出了必须正确对待农民的基本准则,这个《决定》明确指出:“确定农业政策和农村经济政策的首要出发点,是发挥我国八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我们一定要在思想上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离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任何阶级的任何积极性是不可能自然产生的。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此后,党中央就一直把“保障农民经济利益,尊重农民民主权利”作为对待农民的基本准则,以此作为制定党的农业农村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调动。

(三)强调遵循客观规律。在以往的农业农村工作中,之所以会得罪农民、抑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与不尊重客观规律,过于强调人的主观愿望和意志不无关系。如不顾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民意愿过于频繁地变更生产关系,不顾农业生产的特点搞单一的集体统一经营,随意剥夺和侵犯人民公社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为了保证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统一收购而关闭农产品市场等。

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农业的合乎客观实际的领导,切实按照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办事,按照群众利益和民主方法办事,决不能滥用行政命令,决不能搞瞎指挥和不顾复杂情况的‘一刀切’。”而在改革中允许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允许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允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配置农业资源和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允许农村发展包括工业在内的多种经营,允许农村劳动力自主流动、进城务工经商等,应当说都是党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办事的结果,而这也是党领导人民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源泉和实践基础。

(四)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我国农村的基础性制度。围绕农村改革这样一场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深刻变革,虽然产生过争论,但并没有引发社会的不安和动荡,其根本原因,就是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党领导农民群众始终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我国农村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农村的基础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制度、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基层社会的村民自治制度等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重要制度,都是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基础性制度之上生长出来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实质是农业实行家庭经营。而农业的家庭经营古已有之,这对于中国农民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经营形式。但农村改革后实行的农业家庭经营,其创新之处就在于“承包”二字。“承包”二字表明,当代的中国农民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实行的家庭经营,它完全不同于历史上那种在私有土地上的家庭经营。坚持了这一条,就坚持了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就能够在不断深化的改革中始终保持着农村乃至整个社会大局的稳定。(www.daowen.com)

站在农村改革40周年这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有理由为已经取得的成就感到自豪,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距实现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还任重道远,改革仍在路上,而回顾和总结,只是为了使尚无穷期的改革能够走得更加蹄急步稳、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注释】

[1]本文原载于《中国农村改革四十年》,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2]即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的指导农村改革的第一个“1号文件”。

[3]即1983年中共中央指导农村改革的第二个“1号文件”。

[4]邓小平:《关于农村政策问题,1980年5月31日》,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5]邓小平:《关于农村政策问题,1980年5月31日》,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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