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承包合同约定权益稳定

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承包合同约定权益稳定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不得收回承包地的问题。矛盾主要集中在该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三是目前除西藏外,30个省区市都已宣布取消城乡两种户籍制度,实现统一的居民户籍制度,可见各地都已经不存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问题。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更何况,我国农村集体耕地的承包,是家庭承包的形式而不是单个人的承包。

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承包合同约定权益稳定

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26条、27条的规定。但现在看,这两条规定,或者与现实状况有矛盾,或者还面临着较大的争议。

(一)不得收回承包地的问题。矛盾主要集中在该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这面临三大现实矛盾:

一是已经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利,能否说收就收,即便收也应当考虑如何补偿的问题。

二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来,中央从提出不得以收回农民的“三权”作为进城落户的前提条件,明确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三权”。

三是目前除西藏外,30个省区市都已宣布取消城乡两种户籍制度,实现统一的居民户籍制度,可见各地都已经不存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问题。(www.daowen.com)

(二)不得调整承包地的问题。该法的规定是: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现在看,一是并非绝对不得调整,二是作调整的地方并不在少数,而且绝大多数原因都并非是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而是人地关系的变化。

到底怎么办?不允许调整,似乎不近人情,但允许调整,一是费那么大劲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就根本没有必要;二是稳定不了土地承包权,也就根本无法实行农村承包耕地的“三权分置”,那也就搞不了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了;三是允许不断的小调整,看似有利于化解眼前的矛盾,但却将使矛盾长期存在,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永远无法稳定。

解决这个问题确实需要大智慧。有人提出,可否规定,经若干年(如5年),可对家庭人均承包耕地面积高出全村平均水平一倍的,与家庭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全村平均水平50%的家庭之间作适当调整,其余绝大多数家庭的承包地保持稳定。还有的提出,每5年,在人均土地面积最多的10%的农户,与人均土地面积最少的10%的农户之间做适当调整,其余家庭保持稳定。这些当然都是可以考虑的办法,但问题是确实要永远调整下去吗?

我们说,承包本集体的土地,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权利,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必须明确,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我们至今尚没有一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因此就无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成员。在农业部部署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29个县中,首先遇到的都是这个问题。但经过广泛发动农民群众民主讨论,最后有24个县都采取了以群众普遍认可的某一时间点为界线,划定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划定以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明确今后新增人口只能通过家庭内部的继承、赠予等方式来获得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的分配权,即以群众普遍认可的时间点为界线,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村民之间的区别。为什么绝大多数地方都选择了这种办法,就是因为大家都认识到,不断地调整、重分,那是永无宁日的。集体组织的成员应当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做出了贡献的人,而不是生出来就是。更何况,我国农村集体耕地的承包,是家庭承包的形式而不是单个人的承包。但这个问题确实极为复杂,农民又长期受到平均主义思想的影响,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不花一番大气力确实难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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