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障农民利益,尊重民主权利与村民自治

保障农民利益,尊重民主权利与村民自治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改革之所以能符合广大农民的心愿,实际上是由我们党总结改革开放以前包括“文化大革命”中的教训得出的结论引起的,那就是必须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必须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另外一个就是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人,它在集体经济中的权益怎么得到保障,这是当前在改革中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就是要坚持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

保障农民利益,尊重民主权利与村民自治

农村改革之所以能符合广大农民的心愿,实际上是由我们党总结改革开放以前包括“文化大革命”中的教训得出的结论引起的,那就是必须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必须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这两点认识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正确对待农民问题上得出的最深刻认识。温家宝后来说,这两条必须成为我们党制定农村政策的基本准则,实际上改革以来也确实一直是按照这两条准则在制定党的农村政策。只有按照这个基本准则去做才不会伤害农民,才能保障农民的权益,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所以现在仍然要努力这样去做。但尽管一直在努力去解决,缺憾还是很多。比如农民的经济利益,它越来越多的要通过市场的公平交易来实现,平等交换,消除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当然还要靠公共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支持。中央提出公共资源城乡要均衡配置,要朝这个方向走;城乡生产要素要平等交换,这也在努力向前推。另外一个就是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人,它在集体经济中的权益怎么得到保障,这是当前在改革中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4年已经做了试点方案,农业部正在组织试验,中央还会再发一个推进农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实际上是两大块,一块是资源性的资产,比如土地、山林、草地等等。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中(合144亿亩),农村集体土地大概占47%,近68亿亩,这68亿亩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是一块很大的资源。我国耕地有18亿多亩,农民占了17亿亩,更多的是山林、草地、水面,这一块主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来保证农民的权利。还有一大块叫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有不少经营性资产,全国近59万个村级组织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大概是2.8万亿元。但分布不均衡,根据去年的统计,大概有54%的村级组织是一分钱的经营性收入都没有的,收益比较好的是有50万元以上年经营性收入的村级组织,占到全部村级组织的5%左右,如果扩展一点,把有10万元以上经营性年收入的村级组织都算进来,大概占到全部村级组织的14%。对于有经营性收入的村级组织,群众当然有权知道到底有多少家当、都在哪里、怎么个经营法、每年收入是多少、收入是怎么分配的等情况。所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在这些有相当数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级组织;其他村级组织也要核查,是否存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被隐瞒的情况。第一要清产核资;第二要把收益分配权落实到每个成员、每个农民的家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在这个问题上要给农民六项权利: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有偿退出权、继承权、抵押权、担保权,使集体资产的收益真正落实到每个成员头上。这些改革正在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曾经讲过两句话:一是一定要避免内部操作,防止少数人借机侵占农民的财产权利;二是一定要避免外来资本大鳄趁机侵吞农村的集体资产。这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

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就是要坚持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有成绩也有问题。比如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外国人看了都很佩服,因为它是真正意义上的“海选”,自己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就都可以作为候选人。但在有些地方实际上也受到很多干扰,比如宗族关系的影响、大户大款的拉票甚至贿选等。现在最突出的问题,是很多村组织存在着产权和治权脱节的问题。产权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南方大多数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在村民小组;北方不少村是大村,一个村有若干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不是法定组织,没有法律地位。自治权在村委会,而村委会在很多地方并没有土地所有权,治权如果侵犯了产权,就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因为村委会是土地发包方,而发包的土地所有权不在村委会,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也要认真研究探讨。有些地方已经提出来,为了让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能够全面覆盖,为了让农民能够真正体现当家作主的权利,能不能在一些确有必要的地方,把村民自治的组织下放到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去,特别是在一些丘陵山区、地广人稀、农民居住非常分散的地方。再加上最近这几年并村并得很厉害,目的是为了降低行政成本,但并村之后在有些地方也引出了不少矛盾。我们的很多政策,比如村村通,即硬化道路村村通、广播电视村村通、农家书屋村村有等,原来的几个村被合并成了一个村,如果只通到村委会所在的村,其他的村没有通,农民就有意见了。还有些村委会,下辖十几个村民小组,但村委会只有5到7个委员,讨论问题时有的村民小组没人参加,没能反映出他们的诉求,也会引发矛盾。这些问题都必须进一步去研究解决。2016年10月1日,中办已经发出了关于在确有必要的地方把村民自治组织落实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开展试点的文件,就是要探索解决这个问题。

尊重农民民主权利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城镇化过程中大量外来人口到城市打工,他们真正住在城里的很少,大部分都住在城中村、城边村。这些村都面临着外来人口比户籍人口还多,甚至多好几倍的情况,原村民就很担心外来人口会不会把我们的财产权利给吃掉了。民政部门规定外来人口在一个地方居住够一年就可以申请在当地有选举权。本地村民就想,如果外来人口当了村委会主任,本集体的家当会不会受侵犯?于是迫切要求抓紧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就需要认真研究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过去农村的村民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是村民;但现在的城镇郊区可能就不是这样,大量居住在本村的村民可能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为他们是从外地来这里居住的。这两者之间到底应该如何区分与融合,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到发达地区的城近郊区调查,普遍都存在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提出在这样的村要实行政、经分开,这有道理。因为村里的很多公共服务除了政府给的最基本内容之外,大部分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这里也享受这些由集体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确实存在利益冲突。政府如何来替代集体经济组织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再一个就是村民和集体组织成员的关系如何解决,能不能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日本农协跟我们一样,是所有农村地区全覆盖、所有农村人口都加入的地域性组织。我们一直说农村集体组织有几个特性:一个是地域性;第二个是唯一性,一个地盘上只有这么一个组织;第三个是排他性;第四是封闭性。日本、韩国、我国台湾也都是这个样子。日本农协的功能非常完备,从生产指导到金融服务,从医疗教育都有,要在本地的农民中找到这么多专业人才是做不到的,所以请外面的人来做雇员,一般请的都是居住在当地村庄的人,但这些人不是农民,他只是住在这里,大部分人跟本村有着亲缘关系,比如招进门的女婿,娶进来的媳妇等,但是他们有专业技能。农村的大部分设施都是农协提供的,农协的雇员不是农协的成员,能不能利用?日本农协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提出了组合员的概念,咱们叫成员,他们叫组合员。日本农协把组合员分成正组合员和准组合员,正组合员就是当地的农民,准组合员不是当地农民。准组合员在履行一定手续后可以使用农协的各种设施,但对农协的事务没有决策权。这些经验是否可以借鉴?毕竟现在外出的农民工已达1.7亿多人,这部分人长期在外,其公民权利应当受到保障,所以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当然,在保障农民合法权利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以上我把农村改革的历程分成五条脉络来梳理,或者说把它概括成五个字:

第一个是“地”,就是土地问题。这是农村改革的一条主线。

第二个是“粮”,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流通、购销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这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计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

第三个是“人”,就是农民。中国的现代化离不开持续不断地推进城镇化,因此农业人口向城镇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流动,农业人口逐步的城镇化,是我们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www.daowen.com)

第四个是“财”,主要是讲财政资金。由于过去我们国家财力不足,长期以来农村的事都是农民自己办,现在一些偏僻的农村、山区还能看到“农村道路农民修”“农村学校农民建”这样的大标语贴在那里,就是因为国家的公共财政覆盖不到农村的方方面面,所以农村事长期农民办。但这个情况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应该说现在公共财政的阳光雨露也都覆盖到了农村的方方面面。

第五个是“权”,权利或者权益。拉开农村改革序幕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们改革历程中很大的一件事,提出了对“文化大革命”的拨乱反正,端正了党的思想路线,为改革开放奠定了理论和思想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一个成果就是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在这个《决定》里面有两句话可以说是党中央认真贯彻三中全会精神,体现在农业方面特别重要的两句话,第一句是在物质上要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第二句是在政治上要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

整个农村改革就是这两句话构成了39年来党对农村政策的一个底蕴,实实在在地按照这两句话去推进才能确实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体现在具体方面,一个是要认真对农村集体经济本身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真正能够体现农村的集体经济,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全体农民所有,此外,政治上要推进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制度,让农民真正能够在农村当家作主。

【注释】

[1]本文系2016年10月在中央党史研究室所作专题讲座的记录稿,原载于《百年潮》2017年第1、2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