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与私人财产的界限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与私人财产的界限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明确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共有制经济,不能把集体所有的财产分割成成员的私人财产。习近平总书记有很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的论述,比如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时,有两句话讲得非常清楚。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论述,强调要以不变应万变。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与私人财产的界限

第一,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组织。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性是全部资产属于本集体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基本含义。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中,有些专家学者力图把它解释成共有制经济组织。《物权法》里既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阐释,也有关于共有制经济的法律解释。共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最大不同在于,共有制经济在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共有资产进行分割,分割为成员的私产。有人提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改到最后要进行资产分割,基于这种考虑,才要把集体所有制经济解释为共有制经济。要明确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共有制经济,不能把集体所有的财产分割成成员的私人财产。

第二,从经济组织形态上讲,集体经济组织绝不是公司企业组织,它跟公司企业组织是完全不同的两类组织。这是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特殊性质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地域性组织,而且在一个特定的地域,因而一定是唯一的、排他的,张村就是张村,李村就是李村,它俩在地域上不会重合。所以这和公司企业有非常大的不同:公司企业组织都有生老病死,公司企业组织经营不善可以被清算倒闭破产;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这个问题,也不能让它有这样的问题,不能说集体经济组织破产后土地和资产都归其他组织,否则农民去往何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在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存活期超过五年的不到50%,存活期达到20年的不到3%。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因经营不利而清算破产,所有家当都归其他组织和个人,难以想象农民的境地如何。

理论上要清楚,不能以共有制和企业制度的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但也有很多地方在试验中提出,改制之后能否注册成公司企业?有的地方也在做,但如果按现行法律用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公司企业登记注册,资产过户费用就很多,而除了费用还面临很多制度问题。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不超过50人,显然一个村的人数不止于此,虽然可将50人以外的村民视为隐性股东,但一旦出现问题股东权利就难以保证。第二,注册企业公司要求所有股东出资中物化资本不能超过70%,30%以上必须是货币资本,农民是否可以拿出这一比例的货币?第三,公司从注册成立之日起,所有资产必须转到公司名下,这在农村难以操作;再者,既然是公司就要进入市场跟其他公司企业有平等地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免不了有赢有亏,免不了有破产的情况发生。若要成立公司企业这些问题都要通盘考虑。

农民对于改制以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最起码有两个要求:一是不能亏损,一旦亏损和资产缩水了,农民肯定会认为是经营者有猫腻;二是不能破产,不能让农民失去家园。所以,现在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经营形式,跟20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同志讲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时的情况完全不一样,现在很少有集体经济组织搞生产性企业去经营,因为搞生产经营免不了有亏损的风险,有风险对村民就讲不清楚。比较可靠的办法是搞物业经济、物流经济。物业经济就是盖房子,办公楼、写字楼、标准厂房,甚至给工业园区提供职工宿舍,搞房屋出租。物流经济就是建停车场、仓库,搞物流配送。这两项的好处在于:第一,房子门面出租与否、租金多少等欺骗不了农民;第二,即使租不出去、亏损,至少物业和场所不会灭失。所以大多数地方采取这种方式经营。至于有些地方改制之后就想把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成企业和公司,这个问题可以探索,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制度、现实的情况,一个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对全村的集体资产实行管理的机构,自身未必一定要去从事经营活动,很多地方是由村里成立一个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再让下面的经营机构去注册企业,那些企业至少不拥有集体组织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他们的生老病死、破产倒闭对全村影响不大。但是,这些企业的资产,归根到底都离不开集体的这块地。这块地是集体所有,而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的是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

现在确实应该研究到底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还要不要发展集体经济,怎么才能发展集体经济?这个问题已经到了绕不过去的时候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很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的论述,比如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时,有两句话讲得非常清楚。第一句是“前提必须是把集体的家当清产核资搞清楚,到底有多少,不能让少数人掌控,搞暗箱操作”,第二句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两个不能,一是不能搞内部人控制,让少数人借机侵占广大农民成员的权益;二是不能让外来的资本大鳄借机侵吞农村集体的资产”。(www.daowen.com)

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论述,强调要以不变应万变。因为未来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可能五彩缤纷,什么样的形式都有。但以不变应万变是什么呢?就是“三权分置”。三权的权能讲清楚之后,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因此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使得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充满着持久的制度活力。总书记还反复强调:“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农村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是推进改革的底线。”

【注释】

[1]本文为2016年9月12日在农村改革试验区干部培训班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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