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收益有,表决权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收益有,表决权无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别地方提出可以对外转让,但又明确提出如果非本集体的成员持有了本集体的集体资产股份之后,只有收益权,没有表决权。在日本,农协的每个成员都可以利用农村合作组织的设施,通过农协加工厂卖东西赚钱,通过农协的果蔬批发赚钱,利用得越多,返还的利润就越多。正组合员有收益分配的权利和表决权,但准组合员可以利用农协的设施,但是没有分红返利和参加表决的权利。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收益有,表决权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三组”“六项”农民应该获得的权利:第一,集体经营性资产,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占有,都应当有收益。第二,把占有和收益的权利落到农户之后,要允许退出或者继承,而是否允许退出、继承,很多村产权制度改革章程的规定不一样:有的村很明确可以转让,但必须在本组织成员内才能转让,对外不行;有的可以继承,但也有村不让继承,因为该项权利是落到成员身上的,成员去世后,该项权利就应该均衡分配给其他权利人。第三,就是转让和抵押担保。对这三组六项权利,中央要求:第一是占有和收益权必须落到每一个成员头上;第二是退出和继承的权利要根据每个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意志,即按照民主通过的章程执行;第三是转让和抵押担保,要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的意愿和当地金融机构的评价开展。目前关注较多的问题是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能不能对外转让?绝大多数地方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后,都非常明确地提出不许对外转让,只能对内转让。个别地方提出可以对外转让,但又明确提出如果非本集体的成员持有了本集体的集体资产股份之后,只有收益权,没有表决权。现在一些城市近郊区和发达地区的农村,每一个村子里面外来居住人口越来越多。有的村外来人口甚至已经远远多于本村的户籍人口。这和农民要求抓紧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很大关系,因为农民担心再不改革自己的财产就让渡给他人了。我想,这种现象随着人口的流动,日后会越来越多。

日本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在日本,农协组织在农村是全覆盖的,所有的农民都加入了当地农协的组织,虽然土地是私有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外来人口在农村中也在增加。城近郊区的村庄,出现了混居的情况,就是非成员也住进来了,但大多是有亲属关系的,比如娶进来的媳妇、招进来的女婿等。另外,日本农协有多重功能,但当地农村缺少相关专业人才,比如每一个农协都有一个信用社,搞金融是很专业的事情,而当地农村缺少相关专业人才,于是农协自己难以做好,因此就请人来负责,类似的还有一些农业技术医疗保健方面的人才,这些人才引进后面临的问题在于这些非农协成员的人才能够享受怎样的权利。所以,日本农协很早就提出一个概念——组合员。农协有正组合员和准组合员之分,正组合员是本村的人,在村里有房有地,而准组合员往往是居住在这里,但没有地。在日本,农协的每个成员都可以利用农村合作组织的设施,通过农协加工厂卖东西赚钱,通过农协的果蔬批发赚钱,利用得越多,返还的利润就越多。正组合员有收益分配的权利和表决权,但准组合员可以利用农协的设施,但是没有分红返利和参加表决的权利。应当研究我国那些混居现象突出的村庄,在将来是否也可以采取把村民和集体组织成员适当区分的做法。(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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