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好脱贫攻坚战决策形成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扶贫开发。据不完全统计,习近平总书记近几年在国内近30次考察调研中,15次涉及扶贫,其中有7次是把扶贫作为重点考察调研的内容,连续三年第一次国内考察都是到贫困地区。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到云南、陕西、贵州等地调研扶贫工作,在延安、贵阳两次召开扶贫工作座谈会,先后主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政治局常委会议、政治局会议研究扶贫开发工作,对打好脱贫攻坚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总书记反复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他指出:“现在,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只有五六年了,但困难地区、困难群众还为数不少,必须时不我待地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决不能让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掉队。”他多次要求:采取超常规的举措和过硬的办法,倒排工期,算好明细账,决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的战略思想,全面系统总结了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的创新实践和主要经验,精辟阐述了扶贫开发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
2014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冲刺阶段的扶贫开发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明确了必须采取超常规措施,才能确保到2020年实现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按照总书记的要求,从2015年3月份开始,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中央农办、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下一步脱贫攻坚的工作任务、总体目标、政策举措等一系列建议,形成了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提交的扶贫开发工作汇报材料。7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专题听取扶贫开发工作汇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意义、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稳妥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采取切实管用的重大举措等四个方面,对脱贫攻坚作了深刻阐述。按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的要求,从2015年7月起,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正式启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起草工作。中央农办、扶贫办牵头,组织26个部门组成文件起草组,在第一阶段汇报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脱贫攻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论证完善和细化实化了重大政策举措,形成了《决定》(送审稿)。经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修改后,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后的2015年11月29日印发。
《决定》共有8大部分、33个条目。第一部分是“增强打好脱贫攻坚战的使命感紧迫感”;第二部分是“打好脱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第三部分是“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加快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第四部分是“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破除发展瓶颈制约”;第五部分是“强化政策保障,健全脱贫攻坚支撑体系”;第六部分是“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脱贫攻坚”;第七部分是“大力营造良好氛围,为脱贫攻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第八部分是“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决定》提出的主要举措,列入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中明确提出了要“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五中全会后,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分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脱贫攻坚工程做出全面部署,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打好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意义。农村贫困问题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对的突出短板。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关键在贫困的老乡能不能脱贫。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果还有不少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全面小康的成色就会受到影响,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也会质疑。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人民福祉。关心关爱贫困群众,让全体人民安康富裕、生活幸福,是我们党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当前最大的民生问题,脱贫攻坚战是最大的民心工程。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长治久安。解决全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定人民群众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就能更加巩固。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我国国际形象。我国扶贫开发取得的伟大成就,赢得了国际社会广泛赞誉。到2020年实现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脱贫,就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的减贫目标,将有力地向世界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2011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扭转发展差距扩大趋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需要,在《纲要》提出的目标基础上,提出了更明确、更量化的要求,就是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这就明确了两大基本目标。
一是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从我国综合国力和近年来的扶贫实践来看,这一目标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达到的。2011年以来的5年,共减少了6663万人,平均每年减贫1300万人以上。2015年底农村还有5575万贫困人口,虽然减贫速度随着扶贫难度的增加可能逐年下降,但通过采取超常的、过硬的、管用的举措,确保到2020年时农村贫困人口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脱贫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到那时,初步测算,大概还剩下2000余万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这是属于贫困发生率在3%以下的那部分人口。《决定》明确要以社会政策,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政策等对他们实行全部兜底,确保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能够摆脱贫困状态。实现了这一目标,也就实现了扶贫开发新十年纲要提出的“两不愁、三保障”的要求。
二是关于贫困县全部摘帽和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经过几轮调整,原已明确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592个,加上新十年扶贫纲要中确定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的片区县680个,剔除其中重合的440个县后,目前共有重点县和片区县832个。通过多年扶持,一些贫困县发展较快,已具备退出贫困县行列的条件。今后几年,通过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完全可以使贫困县全部摘帽。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2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作了重要讲话。目前,这个《意见》正在按总书记的要求作进一步修改,将尽快发出组织实施。贫困县达标退出后,到2020年扶持政策保持不变。实现了贫困县全部摘帽的目标,也就达到了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基本要求。
(四)脱贫攻坚的重大举措。中央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提出了多方面的政策举措,这里着重讲讲其中的四大举措。
1.关于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第一,扶贫对象要精准,解决好“扶持谁”的问题;第二,扶贫主体要精准,解决好“谁来扶”的问题;第三,扶贫路径要精准,解决好“怎么扶”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问题。这关系到认定贫困的标准问题。我国实施扶贫开发战略以来,制定和调整过4次贫困标准,第一次是1986年的206元,并以此倒推到1978年的标准是100元。此后,依次调整的时间和标准分别为2001年的625元,2008年的1196元,2011年的2300元,并明确以不变价为基数的贫困标准,将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和其他相关因素,逐年调整以现价计算的年度贫困标准。需要说明的是,2001年把贫困标准调整为625元后,同时又制定了一个865元的“农村低收入标准”,并明确农村低收入人口也是扶贫对象。这两个标准运行到2007年底,按现价计分别是785元和1067元。2008年中央在起草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决定把农村低收入标准作为农村贫困标准,取消了原来的贫困标准,这实际上就把2007年的贫困标准从785元提高到了1067元,提高了35.92%,农村的贫困人口也从按老标准测算的1479万人,扩大为按新标准计算后的4320万人,贫困发生率从原来的1.6%上升为4.6%。
现行的按2010年不变价2300元为基数的贫困标准,是2011年确定的。2011年11月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贫困人口解决温饱并适度发展的要求以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新的贫困标准比2008年的标准提高了92.3%。根据2300元的新标准,2010年的贫困人口,从老标准下的(1274元)2688万人,扩大到了16567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8%提高到了17.2%。2011—2015年,按现价计算的贫困标准分别为2536元、2625元、2736元、2800元、2855元,贫困人口数量分别降到12238万、9899万,8249万、7017万和5575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分别为12.7%、10.2%、8.5%、7.2%和5.7%。
统计数据与建档立卡数据的关系。目前,我国的农村贫困人口数据有两套,一是国家统计局的监测调查数据,二是国务院扶贫办的建档立卡数据。
从1997年起,国家统计局开始对我国农村贫困状况进行监测,在全国农村抽取约20万户作为样本,以抽样调查获得的数据,来测算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规模及分布,并每年发布《农村贫困监测报告》,作为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状况的法定统计数据。贫困监测调查使用的是国际通行的抽样调查办法,数据相对客观,但局限性是样本数总体偏少,尤其是在贫困县,样本数量不足。全国832个扶贫工作重点县和连片县中,已开展抽样调查的县为749个,每县抽取的记账调查户约为100个。因此,这样的调查,只能检测全国贫困人口的总体情况,而不能检测每个县贫困人口的数量和分布,更不能将贫困人口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从2013年起,国务院扶贫办按照精准扶贫方略的要求,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贫困人口规模为控制数,开始实施对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建档立卡工作。2013年,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为8962万人。这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8249万人多出713万人,即多出8.64%。2014年底,全国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8862万人,只比上年减少100万人,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7017万多出了1845万人,即多出26.3%。怎么看待这两个数据的差距?
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两个数据产生的方法不同。统计局的数据是根据每年的贫困标准通过抽样调查推测出来的。而在农村,由于不可能掌握每个人的实际收入数据,因此,确定贫困人口只能通过村里的民主评议、村乡县逐级审核和“两公示一公告”等程序来确定,登记的只能是每个村的相对贫困人口。因此,两个数据有一定的差距是可以理解的。
但这么大的数据差距也有主观原因,那就是工作质量问题。如2015年10月,国家审计署发布公告,广西马山县认定的扶贫对象中有3119人不符合扶贫建档立卡标准,其中343人属于财政供养人员,2454人购买了汽车2645辆,43人在县城购买商品房或自建住房,439人为个体工商户或经营公司。针对这一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决心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状况进行一次彻查。从2015年10月到今年2月,历时3个多月,共派出各级干部25万人,投入财政经费3.2亿元,把2014年识别的538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情况全部重新进行了核查。结果检索出“疑似贫困户”约50万户,涉及人口62.5万人,其中31万人有车,3万人财政供养,8.8万人开办公司,18万人购置城镇房产。这些不符合扶贫建档立卡标准的户和人,经返回各县核查,并告知本人,由村里组织评议确认,对确认的户和人,由自治区扶贫办统一剔除。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不能一概而论,况且,既有不符合标准的人纳入了,也有符合标准的人没有纳入的。但广西的情况还是值得深思,不合标准的达62.5万人,相当于2015年底全区贫困人口的13.8%。通过建档立卡,把贫困人口落实到具体的户和人,这是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手段,也是基层开展扶贫工作的基本依据,如何确保不出差错,建议大家都认真读一读《人民日报》3月25日第16版刊登的《广西识真贫》这篇记者调查,再探讨一下我们怎么办。
农村贫困人口的统计数据和建档立卡数据,这两套数据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们可以互为佐证、互为补充。为避免两套数据对贫困人口数量产生歧义,经部门协商和国务院同意,确定:一是区分两套数据的表述。即贫困监测调查数据表述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的数据表述为“扶贫对象”。二是明确两套数据的使用。贫困监测调查数据反映贫困总体情况和扶贫总体成效,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建档立卡数据反映精准扶贫工作措施和成效,作为实现精准脱贫的工作依据。同时,两个部门也在努力完善各自的统计方法,以使统计的数据更为客观、准确,吻合程度更高。
扶贫对象识别准了,就要解决“谁来扶”和“怎么扶”的问题。根据各地总结的经验,这里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好两大问题。一是扶贫对象的致贫原因与对其扶持的措施要紧密吻合;二是扶持者掌握的资源与其自身的能力和手段要能够有效匹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按照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不同情况,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即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保护脱贫一批,加强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但总书记同时又指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要形而上学都按“五个一批”去做,而要因地制宜,探索多渠道、多样化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路径。每户、每村的致贫原因都是各不相同的,要精准就要有针对性,不能在哪里都是一个办法。不少地方往往对贫困户都搞每户一亩果、一个大棚,或是每户多少只羊、多少只兔子,等等。结果可想而知,必须因村施策、因户施策,一个村要有多种措施才能适应不同的贫困户,对一个贫困户在不同的阶段也要有不同的措施,那样才能真见实效。
现在,让各单位和有关的企业去“包村”的做法比较常见,单位、企业也确实派出专人或工作组在驻村搞帮扶,但不少效果不明显。原因何在?主要就是资源和能力不匹配。比如搞产业扶贫,这是最常见的。但单位、企业的性质不同,有的是有资金、没技术,有的是有技术也不适合当地,有的甚至两手攥空拳就去了。结果是人去了,钱也花了,没解决问题。因此,扶贫办要起一个大平台的作用。把当地贫困村、贫困户各不相同的致贫原因登记在案,把各方面派出的扶贫人员、资金、技能都登记在案,在这个基础上搞资源整合、供求匹配、精准对接,这样才能对症下药,实现精准扶贫。应当肯定,“包村”、“包户”是个好办法,可以加强责任心,便于监督检查。但也决不能一包了之,否则就会造成资源浪费、难见实效的结果。
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建议》中指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因人因地施策,提高扶贫实效。分类扶持贫困家庭,对有劳动能力的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转移就业,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实施扶贫搬迁,对生态特别重要和脆弱的实行生态保护扶贫,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实施兜底性保障政策,对因病致贫的提供医疗救助保障。实行低保政策和扶贫政策衔接,对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只有把这个要求真正做细做实,才能把中央提出发展特色产业、引导劳务输出、加强生态保护、加强教育脱贫、开展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分门别类地落到每个贫困户身上,才能通过精准滴灌的方式见到实效。(www.daowen.com)
2.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经过调查研究,决定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1000万贫困人口搬迁任务,到2020年,使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小康社会。
“十二五”前四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投入约802亿元,累计搬迁贫困人口733万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共搬迁贫困人口302万人;各省通过专门安排省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切块到省的巩固退耕还林、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等资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共搬迁贫困人口431万人。据目前初步测算,“十二五”最后一年加“十三五”期间,还有1000万农村贫困人口需要搬迁。
目前确定的搬迁对象主要为: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指到有条件的农村插花安置以及投亲靠友等。
建设标准是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适当提高搬迁补助标准,并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主要用于搬迁对象住房建设。东部地区主要依靠自身财力解决,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补助。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中央还出台了相应的财政、投资、金融和土地政策。其中在土地政策方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的需要,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搬迁任务重的省倾斜。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允许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重点县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目前,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正在制定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实施计划,各地正在进一步明确搬迁对象、确定省级投融资主体。
关于易地搬迁扶贫的原则都已经明确,但有两个大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一是真正搬迁的实际人口问题。因为到了真正搬迁的时候,有些村子可能需要整村搬迁,因此搬迁的总人口可能会超出事先的预计。二是搬迁不是目标,目的仍然是脱贫。因此搬迁之前就要有周密考虑,搬迁后的贫困人口到底靠什么脱贫。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就会引出新的甚至是更大的矛盾。
3.关于低保兜底脱贫。经测算,到2020年大约还有2000余万农村贫困人口属于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这部分人,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中央确定,把这部分人口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但由于目前农村扶贫与低保在政策衔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这两项制度还未能在减贫进程中充分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聚合效应。
从两项制度覆盖的人数看,2014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5129万人,贫困人口7017万人,据建档立卡的数据,重合覆盖的人口约2600万人。有4417万农村贫困人口不在享受低保政策范围之内,而也有2529万农村低保对象不在扶贫范围之内。形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两项制度的对象识别标准不同。
一是全国有统一的扶贫标准,各地据此都制定了地方扶贫标准,2014年有13个省(市)高于国家标准,18个省(区、市)采用国家标准。但全国没有统一的农村低保标准,各地的标准由各省(区、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农村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从各地低保和国家扶贫标准的比较来看,有20个省份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最低的河南、广西、新疆,低保标准分别只有1824元、2029元、2029元;有11个省份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最高的北京、上海、天津,低保标准分别为7588元、7560元、6154元。
二是两项制度的识别对象有区别。低保对象主要是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少数因临时特殊情况陷入特殊困难的人员。
两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扶贫开发促发展、农村低保保生存。但从我国当前减贫战略的需要来看,必须发挥两项制度衔接的综合作用。当前大多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状况,使低保难以充分发挥兜底作用。因此,中央明确,按照逐步使扶贫和农村低保标准“两线合一”的思路,加大农村低保省级统筹力度,低保标准较低的地区要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2014年底全国平均低保水平为2777元,但实际差距很大)。同时要求,尽快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需要说明的是,低保对象主要是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以及部分因为特殊原因一时生活无着的人,而有劳动能力的人应在政府和社会的扶持下努力靠自己的劳动摆脱贫困。低保制度不能成为一个养懒人的制度,因此,不能说到了2020年,还没能脱贫的人口就都纳入低保。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农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靠低保来兜底脱贫的人口到底有多少、具体都是谁,必须从现在开始就精准把握,不能到2020年把所有没脱贫的人都往低保范围内推。
还有一个问题在这里要提出来讨论。就是农村贫困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最迟到2020年要合一,这个标准到底应该是个什么水平?这里有三个具体问题要研究:一是随着社会进步,有些过去的非必需品也应当纳入贫困人口生活的必需品,这与“现有标准下贫困人口脱贫”是什么关系?二是贫困线与全国农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什么关系,需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三是未来的贫困线就是低保线,定在什么水平合适?各省其实都在认真研究这些问题。2011年实行《新十年扶贫纲》要后,国家划出了全国统一的贫困线,但允许各省根据自身情况提高当地的贫困线。2014年全国有13个省区市定出了高于国家贫困线的当地贫困标准。2015年底,内蒙古和吉林取消了高于国家标准的当地标准,因此还有11个省区市实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当地标准。就大多数省区市而言,到2020年之前,还要不要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当地标准?
4.政治保障措施。打赢攻坚战,要有一整套的保障措施。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保障措施,涉及财政投入、金融扶贫、用地政策、人才支持、领导责任制、基层党组织建设、考核督查问责、队伍建设、法治建设等多方面内容。这里重点谈谈政治保障措施问题。
发挥政治优势是我们过去取得扶贫开发巨大成就的基本经验,更是我们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坚强政治保障。这方面主要有三大举措。
一是强化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中央要求把脱贫攻坚作为“十三五”期间的重大政治任务,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明确提出实行中央统筹、省(区、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对中央、省、市、县几级党委政府的职能进行了界定,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扶贫开发大政方针,出台重大政策举措,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地)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摘帽上。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同时要求,要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扶贫开发任务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要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要向中央作扶贫脱贫进展情况的报告。在这次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22个扶贫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书记、省市长(或主席)都向中央签署了责任书,承诺到2020年实现本区域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两办关于《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已经下发,最近还将下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同时中央还要求改进县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优秀干部,选好配强扶贫任务重的县党政主要领导,把扶贫开发工作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要保持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
二是实行最严格的扶贫考核督查问责。包括:抓紧出台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选择重点部门、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省份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等。
三是关于法治保障。中央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我国扶贫开发的实践为扶贫法治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进入新世纪以后两个为期十年的扶贫开发纲要和这次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决定,为制定扶贫开发条例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实践和政策素材。近年来,先后有黑龙江、湖北、广东、广西、重庆、陕西、甘肃、内蒙古、贵州、云南、江苏、四川、青海等13个省(区、市)出台了扶贫开发工作条例。有关部门从2009年开始进行扶贫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2012年上半年,起草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扶贫开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按照这次中央决定的要求,把扶贫立法工作由制定扶贫开发法调整为制定扶贫开发条例,并争取纳入2016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注释】
[1]本文是2016年1月6日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讲座的报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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