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研了解,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是,把村委会叫作农民的自治组织,它有什么共同的根据呢?这是谈论最多的。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谈到共同的根据主要有两条:一是有没有共同的财产关系,是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如果是利益共同体,哪怕是一垄田、一棵树、一个塘,人人都关心,因为这些财产与村里每个人都有切身利害关系。二是相互之间是不是熟悉的人。从社会学角度分析,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农村是熟人社会,而城市是陌生人社会。一起讨论一些涉及大家利益问题的时候,是不是熟悉的人一起讨论,讨论的氛围就不一样。所以,一个是不是利益共同体,一个是不是有地缘、血缘关系,这两个基础对农民群众来说,是能不能真正形成自治的重要因素。
村委会有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它是历史沿革的产物。从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转过来,大多数村委会都设在了过去的生产大队一级,是考虑到当时党支部大都建在生产大队一级,所以二合一就变成了村委会。但是这里一直存在一个矛盾,从1980年开始讨论、1984年起全国各地撤社建乡,然后建立村民自治制度后,一直讨论一个重大问题:即农村的集体资产尤其是农村的集体土地到底该由谁管?最突出的大问题是:第一,多数地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按人民公社时期定下来的“队为基础”,这个队是生产队,叫小队,而不是在大队。但是现在土地的发包、管理甚至征收的过程中,都是由村委会负责。大多数地方的村委会不是土地所有权者,所以很多法律写到由它代管,或者由它代发包,但又说明,村委会不是这个地区、这个村落的土地或其他资产的主体,但它代行使财产主体的职能,这就出现了一定的偏差。第二,土地所有权大多数都集中在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在组织制度上又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这一矛盾在很多地方造成较大困扰,尤其是涉及土地,承包也好,征收也好,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我们也了解到,很多地方都是村民小组的地被征收,由其所在的村委会讨论决定。一个村委会管十几个村民小组,村委会的委员里可能还没有这个村民小组的人,让别人来讨论自己的财产如何处理,农民就会觉得不公平,也容易引发更大的麻烦和问题。进一步采取实实在在的措施,把农村土地的财产所有权和村民的自治权结合好,那么我们很多工作就会事半功倍,农民对于很多事情就会心情比较舒畅。从这个角度讲,我们非常看重清远的试验。
据我所知,在其他很多地方也在进行试验,当然面不太广,因为这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怎么理解、党在农村基层建设怎么定位等一系列问题。但我觉得进行探索是必要的,尤其我想清远和内地很多地方的情况不同,清远处在山区,村庄规模比较小,相互之间距离也比较远,怎么能够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认为清远的改革是非常符合总目标的要求的。我们可以讲经济、财政收入、群众收入的增长速度,也可以讲一个个具体的项目怎么做,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最终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国家对农村的投入实在不少。2003年中央财政“三农”方面开支包括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共2300多亿元,去年是12000多亿元,整整增加了1万亿。别的不说,单是从2006年开始免除农业税这一项,一年就给农民省下了1350个亿;每年给农民补贴,去年是1720亿元,两项加起来就是3000多亿元。钱花了不少,效果也不能说不明显,但很多地方还不尽如人意。基层硬不起来,政府就非常累,政府直接给农民办事,往往是吃力不讨好。怎样把钱用在刀刃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非常重要,这里很大的问题就涉及我们农村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问题。(www.daowen.com)
怎样把农村基层组织理顺,怎样使其切实得到加强,必须从两个方面看:一个方面是党在农村的基层政权是不是能够巩固,能不能切实保证党对农村基层的领导;另一方面是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参与农村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是不是能充分调动起来。有些地方包括我们自己,相当长时间也是从第一个角度考虑得多,就是强调“抓”。但实际上,农民群众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他们把自己的事情认真做好,不仅省了政府很多精力,而且干群关系也能够理顺,把事情做好。所以我认为要把这个事情提到这个层次来看。
当前,整个国家都处在社会变革的大潮流中,农村也是这样。我们到农村去,农民都说农村治理面临很多新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往城镇、郊区挤,一部分村庄的人口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越来越少,“三留守”的人也越来越多,怎么解决“三留守”问题,将来农村怎么办,怎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生产、维护社会稳定,让大家安居乐业,这是一个大问题。第二个大问题是,外来农业人口到城镇郊区,要在那里务工、经商、居住,慢慢就会出现城镇郊区村的外来人口比当地户籍人口数量还要多,那时村民自治怎样自治?很多城镇郊区村的基层干部都很着急,因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外来人口在这个村里居住满一年以上,就可以参加这个村委会的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来人口比当地人口多,如果外地人当选为村委会负责人,本地人的土地等资产怎么办?就会面临一系列问题。从这个口切入进去,应该说,当前清远夯实农村基层组织,让它发挥作用,这是非常重要的探索。
更长远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什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历来我们表述的“管理”改为“治理”?“治理”这个概念原来在文件中出现的频率很低。“管理”是从上到下地抓,“治理”一词除了“管”之外,还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将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不仅是在农村,在城市也一样。现在维稳任务这么重,虽然有新时期的特点,但最根本的还是我们没有习惯这种变化——现在更多的人是社会人,不是单位人,你用抓的办法抓不着他,他也没有“小辫”在你手里让你抓,他又不拿你的工资、不住你的房,你怎么抓他?不把“管理”转为“治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那么社会问题就会越来越突出。现在上网可以看到,人的个体独立性越来越强,因为吃财政饭的人越来越少。去年全国城镇从业人员3.8亿多人,但财政供养和国企等国有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只有6700万个,非国有经济等单位提供的城镇就业岗位占83%。这83%的人不能说要他们服从我们管,问题是他们是非常大的社会组成人员群体,怎样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他们的正能量,显得越来越重要。有一部分地区的农民也有情绪,他们的问题差不多:集体能给我解决什么?现在粮是我自己种的,钱是我自己挣的,房是我自己盖的,你能给我解决什么?所以往往形成这样那样的矛盾、各种各样的情绪,这个社会很难整合到一起去。如果让农民意识到这是自己的事情,很多在我们看来很难办的事情轻易就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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