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个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业家庭经营有着广泛的适应性,无论规模大小、无论传统农业还是现代农业都能适应,关键是为家庭经营提供什么样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二)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村承包耕地的农户228842901户,承包合同耕地面积1277346303亩(按14.3亿亩计),户均5.58亩(实际约为7.1亩)。目前,农民工总量2.66亿人,已近农村劳动力总量的一半。但流转的耕地面积为2.7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1.2%;流出土地的农户4438万户,占承包农户总量的19.3%;经营土地50亩以上的农户287.5万户,占承包农户总量的1.26%。
导致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比重高、土地流转比重低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够稳定;二是家庭部分劳动力外出,仍能继续耕作;三是目前农村劳动力只是外出流动就业,而不是人口迁徙,这种不完全的城镇化妨碍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因此,一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征,为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提供基础。二要在有条件的地方采取鼓励(不能强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农地经营对不少农户已成“鸡肋”,食之无肉、弃之可惜。2012年农民人均来自种植业的收入2107元(2012年农民工月平均工资2290元),只占人均纯收入(7917元)的26.6%。这样下去,不仅农业经营的效率难以提高,而且要发挥农业政策的激励作用难度也越来越大。三是要加快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www.daowen.com)
(三)耕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加普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可能比较符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发展的实际。在我国农村的人地比例条件下,对土地的经营规模要有理性的判断。即使能减少一半农户,户均也就是一公顷耕地,减掉3/4的农户,户均能达到2公顷耕地。因此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提倡适度规模经营,但不是规模越大越好,这关系到农地制度的公平性。十八大报告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要允许多种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公司加农户的产业化经营等)在实践中发展,经受实践的检验和选择。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发展农业两类主体相结合的方式,已初显优势。一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发展几十亩到几百亩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二是发展农业专业化、社会化的各类服务主体,形成“耕、种、收靠服务组织,田间管理靠家庭成员”的格局,以服务规模的扩大弥补耕地经营规模的不足。对农地经营的规模问题,主要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农村人口的转移情况定规模,二是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状况定规模。总之,农地的经营规模也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农业经营基本依靠家庭成员,不提倡长期雇工。
(四)企业进入农业问题,要区分具体领域。有的领域,如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以及向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比较适合企业经营,但不提倡企业大面积租赁耕地实行雇工经营。要加快研究制定企业进入农业的准入标准,完善对企业经营农业的监管制度(土地用途、保护农民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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