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土地改革:平衡权利与管制,探讨集体组织制度问题

农村土地改革:平衡权利与管制,探讨集体组织制度问题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制度改革应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要使土地产权人的权利与政府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的权力相平衡。按照现行宪法,可以在城镇建设规划区以外,对符合规划、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允许农村集体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土地的开发、经营。一户一宅的制度已难以为继,必须进行改革。这涉及农村集体组织的制度问题。

农村土地改革:平衡权利与管制,探讨集体组织制度问题

土地制度改革应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要使土地产权人的权利与政府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的权力相平衡。这是世界各国在发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教训,是客观规律,也都形成了法律。对规律和法律要有敬畏之心,否则就会出乱子,会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一)征地制度改革。

1.缩小征地范围。按照现行宪法,可以在城镇建设规划区以外,对符合规划、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允许农村集体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土地的开发、经营。

2.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水平。按被征收土地原用途补偿难以做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当前情况下,法定的土地补偿标准可暂时不变,但要据实提高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标准,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和服务费用。台湾目前的做法,是对城市扩展中“区段征收”的土地,按不低于新用途地价的40%作为对农民的补偿(或获取不低于40%被征收土地面积的开发权)。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

1.宅基地制度改革。一户一宅的制度已难以为继,必须进行改革。(www.daowen.com)

2.依法获取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可通过复垦将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建设小城镇和企业园区,促进农民就近转移。

3.总体上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坚持经批准“使用自有土地,建设自用建筑”。这个口子如放开,农村的土地就管不住。“小产权房”的问题,不在于土地的性质(农村集体土地),而在于不符合规划。不赞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进入市场”的提法。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是容易引发农村大拆大建、村庄合并;二是改变了建设占用耕地须“占补平衡”的法律规定。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但“增减挂钩”却从土地整理新增面积上转出了建设用地指标。这实际上扩大了城市建设用地的总规模,扩大了城乡建设的投资总规模,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我们建议所有建设用地都要纳入年度计划,可以酌情增加指标,但要把“增减挂钩”的做法,恢复到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实行“占补平衡”的规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抵押贷款。“两权抵押”的主要矛盾是缺乏流动性。既有制度性的限制,如“两权”是农民集体组织成员权的体现,物权可抵押,成员权如何抵押?这涉及农村集体组织的制度问题。也有现实条件的限制,城郊、风景区的“两权”好办,大多数农区的“两权”难兑现。

农村金融问题还是要靠建立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互补的金融体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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