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鉴于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事关重大、关系长远,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规划法,以严格规划制定的程序,追究违法制定和修编规划的责任。
国家的土地制度,涉及城乡各种类型土地的产权、规划、利用、保护、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各类土地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交错。因此,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背景下,不可能只从某一角度、只考虑某一类土地的制度改革,必须从地、人、利益的三者关系,以及它们在“三化同步”进程中所发生的变化,来统筹考虑整个土地制度的改革问题,才能减少偏颇、协调推进。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既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于土地利用、保护、管理以及土地权属关系变更、利益关系调整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透明性和严肃性。科学性,就是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协调的原则,改变仅从一地一市自身利益出发的土地规划办法,严格依据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形成工业发展、城镇建设与农业发展、生态安全相统一的国土开发格局。透明性,就是要按照事关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保证公众知情和参与的原则,改变只由政府部门关起门来搞规划的做法。规划的编制和修编都要提高透明度,充分听取专家和群众的意见,保证规划符合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严肃性,就是既要保证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定的程序,又要保证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实行。尤其是对规划的修编,更要制止随意性,严格依法进行。鉴于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事关重大、关系长远,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规划法,以严格规划制定的程序,追究违法制定和修编规划的责任。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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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是2013年4月3日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撰写的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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