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三大问题与具体解决方案

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三大问题与具体解决方案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问题。但必须明确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资金,决不能挪作他用。目前,农村土地政策面临三大问题。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务院2004年28号文件提出:第一,提高补偿标准;第二,落实安置政策;第三,纳入社保体系。在目前的土地征用制度下,严格按国务院2004年28号文件和2006年31号文件精神办事,才能维护好农民的权益。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第三个大问题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三大问题与具体解决方案

(一)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问题。会上有同志提出:现在补贴的名目越来越多,原来是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后来增加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综合补贴,现在又出来母猪补贴,将来可能还有奶牛补贴等等。其实,这些补贴政策从一出台就存在不同看法,有同志认为你这点补贴对农产品的供给刺激作用有限。也有同志讲,落实一次补贴做一次表,一次一次上墙公布,一户一户把钱发下去,行政成本太高。还有同志说与其把这点钱给农民,还不如给乡或村,把资金集中起来修条公路或建个什么设施不好吗。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很多基层的同志都向我们反映过这些意见。我想这件事情还是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落实对农民的生产补贴政策,确实使基层干部增加了很多工作量。但也要看到,与税费改革前相比,挨家挨户上门催粮催款催税费的工作量也不见得小。况且现在我们还可以运用现代金融体系把补贴发下去。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是不能失信于民,党和政府讲了的话就得掷地有声,直接涉及农民利益的政策不能轻易改变。比如,如果现在宣布取消种粮直补,农民可能就认为国家是嫌粮食多了,那会产生什么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护党和政府的信誉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取信于民、保持生产的稳定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政策可以完善,但决不能轻言改变,我们要总结经验把工作做得更好。

另一方面,基层同志们提出的意见也有合理性。比如干部的补贴怎么落实,农村的基础设施如何建设,哪些钱应该农民自己出,哪些钱应该国家给。因此,应该抓紧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乡镇以上的各级政府怎么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增加对农村的转移支付问题,以更多地担负起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责任。但必须明确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资金,决不能挪作他用。如果把政策定了应该直接发到农民手里的钱拿去干了别的事,你干了也未见得就好。农民会有意见,党中央、国务院给我们补贴的钱你为什么不给我?干群关系就会产生新的矛盾。

我们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但有些同志一讲新农村建设,首先想到的就是要让农民自力更生,好像农村的路就该农民修,农村的学校就该农民建。要农民艰苦奋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这话当然没错。但不能因此就不讲政府的责任。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不都是政府花钱吗,也没听说哪个城市修马路、建公园要市民们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因此,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能动员农民多尽一些义务更好,但政府的责任一定要尽到。必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所衍生的观念和体制,改变政府只承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责任,不承担农村建设和发展职责的错误认识,才能真正实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

(二)农村土地政策问题。中央反复强调,土地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宪法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而这一基本经营制度与土地问题直接相联,所以,必须非常严肃认真地对待土地政策。目前,农村土地政策面临三大问题。

1.征地制度问题。当前的征地制度从根上讲还是与计划经济体制有关。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征地农民是欢迎的,因为征地就意味着农民变成城里人,政府就必须为其安排工作、安排住房,生老病死全部都有了保障。在这样的体制中,直接征用农民的土地不会有什么大问题。但是现在情况不同,地征走,人不管,对农民伤害极大。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务院2004年28号文件提出:第一,提高补偿标准;第二,落实安置政策;第三,纳入社保体系。国务院2006年3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金要有更大的比例用于安置失地农民、返还农业和农村的建设。在目前的土地征用制度下,严格按国务院2004年28号文件和2006年31号文件精神办事,才能维护好农民的权益。

从今后的发展方向看,征地制度的改革应当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就是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地,其他目的的土地利用不应当行使政府的征地权。但政府不为经营性目的征地,并不是说经营性用地就可以随意买卖。世界通行的规则是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但规划通过了就是法律,就必须严格执行。只有规划许可用于建设的土地才能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其他土地一律不得擅自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我国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方向也是对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有人说,改革征地制度,首先应当明确什么叫公益性用地,因此要制定公益性用地目录来规范。其实我到美国、加拿大考察,那里也没有什么公益性用地目录。他们的法院告诉我,公益性用地是社会常识,政府违背社会常识去征地,那是行不通的。而非公共利益的用地,那就看规划是否许可搞非农建设,如果规划许可,就由供地者与用地者按市场经济原则来谈判。因此关键还是要严格对土地的用途管制,要树立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只有这样,才能依法保护好耕地,保护好农民的基本权益。(www.daowen.com)

2.关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问题。中央在家庭承包经营方面的政策从来都是清清楚楚的:首先是稳定基本经营体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其次是在这个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中,发展各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是,承包合同一签订,承包期内的土地怎么用?是承包户自己种还是转给人家种,那是农户的权力,政府和村组织不能越俎代庖替农户做决策,更不能强迫农户非要怎么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可以去引导、可以去示范,但是不能强迫。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清晰的产权,否则没人敢交易。对土地流转市场来讲,清晰的产权就是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在农村分工分业、劳动力外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土地承包关系越稳定,农民就越敢流转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流转市场也就越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村组织的责任不是替农民做主,而是为农民服务。有些地方在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村里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还有的地方建立“托田所”“土地银行”等,就是为想流转土地的农民提供服务,土地流转的市场也就逐步发展起来了。

3.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第三个大问题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农民住宅以及乡镇和村的公益性设施这三项,如果这三项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农地转用的法律规定,就可以不经国家征用直接转为建设用地。这件事情以前很清晰,但最近的情况开始复杂起来。比如说,乡镇企业用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但什么是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法》有明确规定: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兴办的企业叫乡镇企业;二是乡镇企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要承担以工补农的义务,符合这两条的才叫乡镇企业。但现在乡镇企业大多都改制了,真正符合《乡镇企业法》规定的其实已经很少了。那为什么不少地方还在以兴办乡镇企业的名义申报集体建设用地呢?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有两条例外:第一条例外是乡镇住宅、农民住宅和乡村公益性设施建设用地不用征地,就是可以不向国家申请国有土地,而用农民集体的土地;第二条例外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以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但原来的乡镇企业发生破产或兼并的情形,它的土地使用权就可以跟着走。现在这两个“例外”被放大了,不少地方不管不顾,大规模以集体建设用地的名义搞非农建设。一些地方擅自占用农地盖标准厂房对外出租,或者未经批准就招商引资办所谓合资企业,还有就是擅自建设所谓的“小产权房”。坦率地说,土地这个闸门之所以控制不住,与有些地方擅自改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有关,这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成效,还直接影响到将来的粮食安全、影响到农民今后的长远利益。

我们搞农村工作的同志,一定要有一个基本素质,就是把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烂熟于胸。必须对《宪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涉及农村土地的相关条款非常了解。同时,还有党和政府的有关文件也要了解。比如,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的是中央1984年1号文件,后来明确再延长30年的是中央1993年11号文件。此后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文件:一是关于制止两田制的1997年两办16号通知,二是关于规范土地流转的2001年中央18号文件。这些都是我们必须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了这些,才能依法管理和保护耕地,才能维护好农民的基本权益。

【注释】

[1]本文根据2007年9月6日在杭州召开的农村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录音整理而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