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农村地区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违法占地、违章建筑。一是“以租代征”;二是向社会销售“村证房”;三是擅自在农业用地上修建“标准厂房”向社会出租。上述问题,有的是因过去鼓励发展乡镇企业、允许农村集体自有建设用地的遗留问题,但也有的是近年土地控制严格后出现的新情况,特别是有的地方已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演变成类似招商引资的房地产经营行为。这些现象一旦蔓延,至少将产生两个严重后果:一是大量流失优质耕地,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空;二是非农建设的供地闸门失控,使投资规模难以遏制、宏观调控的目标难以实现。
为此建议:
第一,对以上各种形式的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要全面排查,区别情况,明确政策,尽快处理。
1.禁止以任何名义通过“以租代征”方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已经占用的,除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外,应将擅自转用的农田面积,转为该地区今后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扣减今后年度相应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www.daowen.com)
2.禁止以任何形式向社会销售农村住宅。在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对“村改居”住宅小区的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对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而以建安成本价提供的安置住房和供农户出租的住房,在转为商品住宅向社会销售时,必须补足相应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应缴纳的税费,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和过户手续。在非城市规划区,除按政策向农户提供宅基地外,应明确个人和集体组织均不得擅自修建向社会销售的商品性住宅。除在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农户自用住宅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3.除已经依法取得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外,任何个人和集体组织均不得擅自在农用地上修建向社会招租的“标准厂房”等经营性建筑设施。与外来投资者合作经营的项目,除使用已经依法取得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外,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第二,鉴于“乡镇企业”的性质和功能均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有必要根据新情况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范围重新进行界定,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堵塞违法占用农地、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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