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
农村改革已经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废除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制度及其高度集中管理的农业经营体制,在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新体制实行20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党中央也早已明确:这种新的经营体制,是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一定要长期坚持,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对于在现有生产力水平下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必要性,人们已经形成共识。但对于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我国农业能否实现现代化,人们的认识却还不尽相同。
家庭经营的农业能否现代化,这本来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因为在已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的是家庭经营。但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家庭经营的土地规模太小,因此一些同志对我国农业家庭经营能否实现现代化持有疑虑。这种疑虑不无道理。但要看到,我国农业家庭经营的土地规模小,其根本原因不在农业自身,而是由于二、三产业不够发达、城镇化水平不高,致使农业中的富余劳动力未能大量地转移出去。如果没有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即使不搞家庭经营,把分户承包的土地合并在一起经营,按劳动者平均的土地经营规模依然是十分狭小的。同理,如果农业劳动力能够转移就业,那么家庭经营的土地规模逐步扩大就是不争的事实。这样,问题就又回到了起点,即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我国的农业究竟能否现代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究竟是否要长期保持稳定?
要正确认识家庭经营能否现代化的问题,首先要搞清农业为什么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一般说来,这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低,生产手段落后的缘故。这是一种符合实际的解释。正是由于破除了人民公社那种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经营体制,使农民家庭有了经营自主权,才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可见,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一个普遍规律。但对农业实行家庭经营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这一普遍规律上是不够的,否则就难以理解为什么在生产力发达、农业已经现代化的国家里,仍然实行的是家庭经营。必须看到,农业实行家庭经营,并不是在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才产生的特有现象。纵观古今中外的农业,家庭经营实际上是一种历史性的现象,也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这就不难看出,农业实行家庭经营,实际上还与农业这个产业自身的特殊规律有关。
关于农业的特殊规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许多论述,其中主要的有两点:一是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同自然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的过程;二是农业的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存在着差别。这就决定了农业的经营组织形式必须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经营决策者同时也是直接生产者。农业经营与别的产业不同,除了经济规律之外还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农业中的自然规律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作为农业生产条件的自然界光、温、水、气等的变化规律;二是作为农业劳动对象的动植物本身的生长规律。农业经营必须随时准确地把握这两个方面的变化,才能及时作出有利于生产的决策。显然,不在农业生产的现场、不是农业的直接生产者,就难以做出正确的农业经营决策。第二,农业生产者应当对生产周期的全过程负责。由于动植物的生长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有形成了农业的最终产品,才能准确地评价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在每个环节上所付出的劳动。因此农业生产者应当对生产周期的全过程负责,才能使他的全部付出与最终产品挂起钩来。第三,农业生产者应当能自主地安排自己的剩余劳动时间。由于农业中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存在着差别,前者长,是连续的,后者短,是间断的,这就形成了农业生产者在每个生产周期中都有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只有当生产者能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时,才能最充分地利用自己的剩余劳动时间,才能真正使农业和副业同时得到发展。而在现有的各类经营组织形式中,家庭经营这个形式是最能适应农业这个特殊要求的。既然农业实行家庭经营是由农业自身特有规律决定的,因此,只要农业生产自身规律不改变,农业实行家庭经营也就没有理由要改变。这一点已经在不同生产力水平、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中得到了证明。我国的特殊性在于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因此,我国农业的家庭经营是农户承包了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www.daowen.com)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业逐步现代化的现实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非但不可能走向现代化,反而会否定双层经营这个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走回“一大二公”的老路上去。因此,家庭承包经营必须长期保持稳定。有的同志将我国的农业家庭承包经营称为“小生产”,认为小生产不仅不可能现代化,而且在当前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已经显得很不适应。这是值得商榷的。由于特殊的国情所决定,我国农业的家庭承包经营就其土地面积而言确实规模狭小,但这并不能等同于“小生产”。“小生产”的本意并非指生产规模的大小,而是指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指的是生产的自给自足;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指的是生产缺乏社会化的分工协作。不可否认,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这两种“小生产”在一些地区都还存在着。但是,靠简单地取消家庭承包经营、靠合并起来搞所谓的统一经营,表面看生产规模似乎扩大了,但“小生产”的基本属性却未发生根本改变。因此,没有经济与社会本身的发展,小生产的社会生产方式是难以改变的。但就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村而言,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随着生产的发展,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已经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各个方面引发了极为丰富多彩的改革,如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新组合、分工分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革、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与联合等等,这无疑都说明了农村已经从封闭走向了开放。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生产的社会生产方式是难以生存的,社会化的生产方式将必然为家庭经营的农户所接受。近些年来,农民对于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的呼声,已经真切地反映出了农民对于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向往。从为市场生产,到利用社会化的分工协作使自己的生产逐步走向专业化,已成为农业家庭经营逐步迈向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业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改变的并不是家庭经营这种形式,而是家庭经营运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条件。建设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就是在改善农业家庭经营运行的环境和条件。有了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业化经营作支撑和依托,家庭经营完全可以解决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扩大生产规模和走向市场的问题,并由此逐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其实,我们在发达国家看到的现代化农业,主要的并不在于他们家庭经营中农业生产手段的现代化,而在于那里有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发达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网络。随着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加强,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一些地区农业现代化的道路已经初现端倪。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的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下去,我国农业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必将逐步实现现代化。
【注释】
[1]本文原载《求是》杂志1998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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