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产品流通改革:阶段和进程

农产品流通改革:阶段和进程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改革前的农产品流通,基本上是由政府实行计划控制的。这种高度集中的僵化的农产品流通体制,严重抑制了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产品的供求关系,长期陷入紧张状态。因此,对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了积极稳妥的小步推进的措施。这就为下一步粮食流通体制的深化改革,准备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农产品流通改革:阶段和进程

改革前的农产品流通,基本上是由政府实行计划控制的。进入流通的全部农产品中,由政府定价的比重高达92.6%。这种高度集中的僵化的农产品流通体制,严重抑制了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产品的供求关系,长期陷入紧张状态。但由于政府低价收购农产品的体制所形成的“价税合一”的机制,在长期运行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利益结构,因此,改革农产品的流通体系,必然要涉及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调整。这是一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十分复杂的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全局性的经济社会震荡。因此,对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了积极稳妥的小步推进的措施。它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减少强制性的统派购任务,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决定(草案)》,并于次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上予以通过。这个决定规定: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全国粮食征购指标继续稳定在1971—1975年“一定五年”的基础上,从1979年起减少征购任务50斤。并规定:水稻地区口粮在400斤以下,杂粮地区口粮在300斤以下的,一律免购。这就基本保证了农民解决温饱所需的口粮。减少了对粮食的统派购任务,而国内的供求缺口,则由国家通过增加进口来弥补。

(2)提高政府对计划内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决定》,从1979年夏粮上市开始,政府对粮食的统购价格提高了20%,超购部分再加价50%;棉花的收购价格,从1979年新棉上市开始,在上年已提价10%的基础上,再提价15%,北方另加5%的补贴。从1979年3月开始,到同年10月,政府陆续提高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菜羊、菜牛、鲜蛋、水产品、甜菜、甘蔗大麻苎麻、蓖麻油、桑蚕茧、南方木材、毛竹、黄牛皮、水牛皮等18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据国家物价局计算,上述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平均提高幅度达24.8%,使全国农民当年增加收益70亿元左右。此后,政府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逐年有所提高。到1983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总指数,已比1978年提高了47.7%,而1991年和1978年相比,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已提高了168.6%。

(3)打破单一的国合商业购销农副产品的体制,发展多渠道经营的流通体制。1978年,国合商业收购的粮食,占社会收购总额的100%,食用植物油占99.55%。而棉花一直是由政府全额收购的。但到1982年,国合商业收购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在社会收购总量中的比重,已分别降为92.4%和95.2%。此后,城乡集市贸易迅速发展,农副产品流通的多渠道经营格局逐步形成。1978年,在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由商业部门收购的比重,占82.4%,到1991年,这一比重已降为58.9%;而农民直接向非农民销售的农副产品,则从1978年的占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的5.6%,上升为1991年的21.8%。特别是一些主要副食品,农民对非农民直接零售的数量,已在同类产品的社会收购总量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www.daowen.com)

(4)调整政府商业部门对城镇居民的食品销售价格,逐步缩小主要农产品价格购销倒挂的矛盾。自1979年较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之后,由于并没有相应地调高政府商业部门对城镇居民的销售价格,致使农副产品的经营出现了购价高于销价的购销价格倒挂现象,1990年销价低于购价26.2%。由于政府可用于粮价补贴的财力有限,因此,再不调整粮油等主要农产品对城镇居民的零售价格,不仅会严重影响财政的收支平衡,而且也会使政府无力去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1991年5月1日开始,商业部门对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粮食零售价格,一次提高了68%,对定量内的食用植物油一次提价170%;1992年4月1日再次提高了城镇居民定量内的粮食零售价格,两次提价,使居民口粮的零售价格提高了120%以上,从而使主要农产品价格的购销倒挂情况,有了明显的好转。提高对城镇居民定量内粮油的零售价格,虽属行政性调价的范围,但是,这种较大幅度校正价格扭曲的措施,为理顺农产品的流通体制,扩大市场调节在农产品供求关系中的作用,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5)建立粮食最低保护价格和设立粮食专项贮备制度,加强政府对粮食供求关系的经济调节手段。1989年以后,我国的粮食生产走出了连续几年徘徊的局面。但由于粮食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一些粮食主产区开始出现农民卖粮难现象,致使市场粮价下跌,农民利益受损。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农民利益,国务院于1990年秋采取了两项重大措施,一是建立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这项措施的出台,缓解了市场粮价急剧下跌的趋势;二是粮食专项贮备制度,即在正常的流转库存之外,政府粮食部门在丰年多购部分粮食用于贮备,以应付粮食市场的波动。到1991年秋,政府的粮食专项贮备已超过700亿斤,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卖粮难,更主要的,是使政府具备了吞吐调节、平抑市场波动的实力和手段。这就为下一步粮食流通体制的深化改革,准备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6)分区决策,逐步放开粮食的购销和价格,使粮食的供求关系更多地接受市场调节。随着粮食供求关系的逐步变化,国务院先后在粮食购销体制上采取过两次重大措施。一次是1985年,正式取消了粮食的统派购制度,全面实行政府粮食部门与农民的合同定购制度;农民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之后,余粮可以自由上市,政府粮食部门也可以在市场上以议价向农民购买粮食,这就形成了计划收购与市场收购并存的“稳一块、活一块”的“双轨制”。进入90年代,国务院再次决策,允许各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区决策粮食的购销制度是否全面放开,实行完全由市场定价和收购的“单轨制”。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95%以上的县(市)实行了粮价放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行分区决策的粮价放开,既避免了全国齐步走可能带来的社会震荡,又切实地推进了粮食购销体制和价格的改革,表明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了一个以建立市场体系和健全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主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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