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股份合作制:农村经济的新机遇

股份合作制:农村经济的新机遇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合作制的兴起,正是反映了人们要求在清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实行资产联合经营的愿望。在农民的实践中,股份合作制是针对这两方面的实际问题展开的。另一方面,股份合作制也针对着解决原集体经济中财产关系不清的问题。可以说,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一种过渡形态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既保障其财产权益、又实现了联合经营的形式,同时又为农民提供了一种选择未来的更为规范的经营形式的机会。

股份合作制:农村经济的新机遇

(1994年)

在当前的农村经济改革发展中,股份合作制正在许多地区迅速兴起。这是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对农村经营组织形式的又一个新的创造。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农村中属于集体和属于农户自由的生产资料,都有很大幅度的增长,因此清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而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农民的家庭经营活动,又都希望能逐步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社会化程度,以提高经济效益。面对上述这两种客观要求,实际上就需要找到一种新的资产经营或经济组织形式,而股份合作制,正是顺应了这两方面的客观要求,才应运而生的。

但是,随着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在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之后,农村经济中的财产关系,也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农民的家庭,从改革前的完全不拥有生产资料,开始逐步拥有属于他们自己的生产资料。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农民的家庭,按照承包合同,将承包耕地上的产品“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了,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6.7万个农民家庭的抽样调查,到1992年底,平均每个农民家庭已经拥有属于自己的生产性固定资产1643.95元。按此推算,全国2.28亿农户,就已经拥有属于他们自己的生产性固定资产3750多亿元。这些资产的形成,对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农户资产增长的同时,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也在不断地增长。改革之前的1978年,人民公社三级经济核算单位所拥有的集体公有固定资产,一共只有849亿元,但目前农村集体公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已有3000亿元左右。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联产承包制,实际上具有一种不损害集体财产的农户资产积累机制,这是家庭联产承包制之所以深受农民欢迎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使得农村增加了一种财产的增长机制。

农村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总量增加了,所有者也趋于多样化,这是当前我国农村中财产关系的基本事实。因此,在农村的财产关系方面,我们实际上面临着两大重要的政策问题。第一,不断增长的集体财产如何清晰产权的问题。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以前的公社和大队演化过来的。而在以前的公社经济中又有生产队投资。所以,如果不明确界定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产权关系,就必然出现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利益关系不清,尤其是村、组集体经济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第二,不断增长的农户资产如何受到保障的问题。在50年代中期以后的合作化过程中,由于出现了“要求过急、变动过快、工作过粗、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偏差,农户原有的生产资料一概都“归了大堆”。现在,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和发展,农民家庭又逐渐积累起了一部分属于他们自己的资产。农民珍惜这些资产,担心它又被“归大堆”的心理,是不难被理解的。因此,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经营形式,都不能再去剥夺农民、伤害农民、随意的再将农户资产“归大堆”。

我们既不能剥夺农民的财产权益,又要顺应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资产的联合经营,这就必须借助股份这种形式。股份,就是将分散的资产集聚起来进行联合经营的一种形式,它是可以被多种经营组织所借用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借用股份这种形式,合伙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借用股份这种形式。合作经济组织如果不借用股份这种形式,就不可能把它的成员的部分资产集聚起来,联合经营。(www.daowen.com)

严格说来,50年代中期以后所实行的集体经济,与国际上所通行的合作经济之间,是有着很大差别的。其中最主要的差别有两点:第一,是关于组织内部成员的财产权益问题。原来的集体经济内部实行生产资料的单一公有制,因此,他不承认内部成员拥有个人的资产权益;而合作经济则承认内部成员拥有个人的股权,并当成员要求退社时允许他抽回这部分股份。第二,是关于资产能否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分配的问题。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因而也不承认资产具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而合作经济组织则有条件地实行股金分红,因而也承认资产具有一定的参与分配的权利。不难看出,这种差别归结于一点,就在于是否承认入社社员的个人产权。

股份合作制的兴起,正是反映了人们要求在清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实行资产联合经营的愿望。在农民的实践中,股份合作制是针对这两方面的实际问题展开的。一方面,它针对着改革后新形成的农户自由资产的联合经营问题,股份合作制首先在农村的民营企业中被大量采用。由于实行了股份合作制。联合经营的资产,产权界定清楚,投资者的资产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因此,农民将自有的部分资产投入到这类企业中去,普遍都比较放心、踏实。另一方面,股份合作制也针对着解决原集体经济中财产关系不清的问题。在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中,股份合作制也被大量采用,它既清晰了企业初始投资的产权关系,又有利于企业打破社区的封闭,增加了资产的流动性,并且,也较好地理顺了社区组织与集体乡镇企业的关系,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总的看来,在深化农村改革的过程中,定会产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然,现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内部财产关系的类型还是非常复杂的。可以说,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一种过渡形态的企业制度。现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经济组织,有一部分将来会逐步地发展为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另一部分,也完全可能走向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股份公司。但这种走向规范化的过程,需要股份合作制这种经济形式有一个自身的发展过程,也需要有政策和法规的逐步引导。

股份合作制,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既保障其财产权益、又实现了联合经营的形式,同时又为农民提供了一种选择未来的更为规范的经营形式的机会。它是使农村的财产关系由模糊走向清晰、由封闭走向开放的一种重要的资产经营形式,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和支持它的发展,并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地对其加以引导,使之逐步地规范化。

【注释】

[1]本文原载于《中国改革》199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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