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重新确立家庭经济地位:农村经济发展关键制度

重新确立家庭经济地位:农村经济发展关键制度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中家庭经营的地位被重新确立,是农业经营体制反映了农业生产规律的一种表现,因此,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实行家庭经营之后,我国的农业生产能有如此惊人的增长了。因此我们说,在农村中家庭经济的地位被重新确立,其意义是怎么估价也不为过的。所以,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实行。

重新确立家庭经济地位:农村经济发展关键制度

包产到户”崛起的发源地,也是在安徽省。1978年秋,安徽遇到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旱灾,秋种无法进行。9月1日,省委针对这种情况作出了决策:集体借给每个农民三分地种菜;对能播种小麦的旱地只要种上了就不计征购;利用荒岗湖滩种植粮油作物,谁种归谁。正如当时的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万里在省委研究这些决策时的会上所说的那样:与其土地撂荒,倒不如借部分土地给农民。谁知这一“借”,就一发而不可收。凭着“借”地的缘由,“包产到户”就找到了复活的机会。1978年,实行了“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就达1200个,次年又发展为38000个,约占全省生产队总数的10%,到1980年底,安徽全省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已发展到占总数的70%。与此同时,四川、贵州、甘肃、内蒙古、河南等地,“包产到户”也在或公开或隐蔽地发展着。到1980年秋,全国实行双包到户的生产队已占总数的20%,1981年底,扩大到50%,1982年夏季,发展为占78.2%,而到了1983年春,全国农村双包到户的比重,则已占到了95%以上。至此,“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实际上自1980年初以来,就已经成为我国农业中的一种主要经营形式了。

“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确是农民创造、自发推广的。但是,党的政策的转变,对于家庭联产承包制迅速地确立起自己的地位,也起了难以估量的作用。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5月31日的一次谈话中就讲:“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5]应当说,邓小平同志的这个讲话,对于“包产到户”站稳脚跟、迅速普及,是起了巨大作用的。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农村经济政策的第一个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一般地讲,联产就需要承包。联产承包制的运用,可以恰当地协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并使集体统一经营和劳动者自主经营两个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所以能普遍应用并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承包到组、到户、到劳,只是体现劳动组织的规模大小,并不一定标志生产的进步与落后。”“包工、包产、包干,主要是体现劳动成果分配的不同方法。包干大多是‘包交提留’,取消了工分分配,方法简便,群众欢迎。”这就使联产、承包、到户乃至“包干”,都有了存在和发展的政策依据。而1983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则更为明确地提出: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这一评价,确实使农民吃了“定心丸”。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生产责任制,经历了一个从不联产到联产,从只许联产到队、到组到联产到户的阶段,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农业中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一个认识过程。从1956年秋天始,只要哪里允许农民自主地选择农业的经营形式,哪里的绝大多数农民就一定会选择联产到户的形式。这种现象,是绝不能用农民的“小农经济意识”来作解释的。它实际上反映的是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对其经营组织形式的客观要求,否则,为什么许多“离土不离乡”、亦工亦农的农民,并不提出将乡镇工业企业也要联产到户呢?至于那些适合于家庭经营的农村二、三产业,当然另当别论。农业中家庭经营的地位被重新确立,是农业经营体制反映了农业生产规律的一种表现,因此,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实行家庭经营之后,我国的农业生产能有如此惊人的增长了。

但是,家庭被作为一个经营层次引入集体经济之后,其意义绝不仅仅在于使农业的经营形式更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的要求这一点上。因为当家庭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投入运行之后,农村的财产积累、分工分业、要素的流动和重新组合等规则,实际上都将发生意义深刻的变化。它是真正使农村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基础。因此我们说,在农村中家庭经济的地位被重新确立,其意义是怎么估价也不为过的。没有联产承包和家庭经营,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所有后续变化,都将无从谈起。所以,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实行。

【注释】

[1]本文原载于陈锡文著:《中国农村改革:回顾与展望》第三章第一节,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www.daowen.com)

[2]列宁:《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见《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19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8—399页。

[4]见薄一波注:《若干重大政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1页。

[5]《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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