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知道,农业生产具有与其他经济部门的生产所不同的特点。农业生产不仅仅必须借助于光、水、热、气等自然力,而且还必须依靠动植物本身的生命活动过程,显然,自然力和动植物本身的生命活动过程,都不是人类能够按自己的愿望去完全控制的。人们只能在生产的实践中去认识自然力和动植物生命活动的规律,只能利用这些规律来发展农业生产,而不能改变这些规律来为所欲为。因此,对于农业生产而言,最重要的问题,乃是生产者对自然力和动植物生命活动过程的规律的认识、把握和利用。而农业的经营形式,显然对于人们认识、把握和利用这些规律,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用另一种表述方式则可以说,农业生产由于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它对农业的经营组织也具有特殊的要求。
列宁曾明确指出:“因为农业有着许多绝对不能抹杀的特点。由于这些特点,农业中的大机器生产永远也不会具备工业大机器生产的全部特点”[2]。这表明,列宁认为工业的经营组织方式,并不一定能够适应农业的客观要求。由于“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3]因此,自然规律,在农业中的作用就显得格外明显。如前所述,农业中必须遵循的自然规律,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自然力的变化规律,光、温、水、气等的变化,将直接对农作物的生长发生影响,农业生产者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弱自然力变化对农作物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二是动植物本身的生命活动规律,动植物在生命活动的每一个阶段,都对外部环境有着不同的要求,农业生产者必须根据这种规律,随时尽可能地满足动植物的这种要求。这两个规律的交错,使农业生产者所从事的劳动,实际上成为一种极为复杂的工作。他必须随时准确地捕捉来自自然界的和来自动植物本身的各种变化信息,并及时地作出采取何种措施的决策。因此,在农业中,决策必须尽可能地在生产现场作出,否则或是信息不足,或是贻误时机。从这一要求看。在农业的经营组织中,最理想的决策者,应该是直接生产者。这样,他才能够随时处于了解动植物生长状况的地位,才能够及时地作出各种正确的生产决策。在主要靠手工劳动从事农业生产的旧中国,地主普遍地不充任农业生产的经营者,而是将土地租给佃农以收取地租,就经济行为而言,应当说他是理性的,因为他摆脱了既不从事农业生产而又要作决策的风险。而富农则是本身参加一定的农业生产劳动,同时他还雇工并自任经营者。在国外的现代资本主义农场中,我们也看到,伴随着农业的规模在不断地扩大的同时,却越来越家庭经营化,农场主主要是靠迅捷有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雇佣季节性临时工来解决生产中的困难,而提出服务与雇短工的需求,则完全是由农场主(通常也是家长)根据自己的判断所作的决策。
什么样的农业经营组织,才能保证生产的决策者,同时又是直接的生产者呢?无疑是家庭。尽管规模较大的农业经营组织,决策者也可以参加一定的直接劳动,但这种组织至少有两个困难是难以解决的:其一是对劳动者的劳动的评价问题。因为动植物的生命活动是具有连续性的,在其生命活动周期的每一个时点,劳动者作用于它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都将最后体现在动植物的产量上。因此,如果不联系最终的产量来评价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亦即不使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作用于动植物生长的整个生命周期,那实际上就不可能准确地评价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但要联系最终产量来评价付出劳动,那么不管农业经营组织在名义上有多大的规模,其实际的经营单位就已经回到家庭了。其二是对生产过程的管理成本问题,尤其是对劳动者的管理成本问题。一般而言,经营组织规模越大,人员管理的成本(绝对额)也就越大,这个问题在农业中尤为突出,因为农业劳动工种繁多、作业分散、季节差别大,如实行集体劳动,仅是制定劳动定额、检查完成情况、制定报酬标准等,就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这个问题如果交由家庭处理,事情就简单得多了。因为家庭是一个最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家庭成员之间利益摩擦和目标差异是最少的,因此,家庭成员之间无须从纯经济的角度来计较每个人的劳动付出,他们是最易于形成无须另加管理成本的紧密协作体。(www.daowen.com)
在什么情况下,农业生产者才会时刻关心自然力的变化和动植物的生长情况呢?那就是自然力的变化和动植物的生长情况,与他本人的切身利益有最直接、最紧密的联系时。只有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这种利益才无须和别人分割,也不用担心利益的流失。而农业恰恰又是一个便于分割规模、却又不致破坏动植物生命周期完整性的产业,因此,农业是适合于家庭经营的。这一点与社会性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的联系。农业的另一大特点,是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的不一致。这个特点是副业作为农业补充的必然基础,而利用剩余劳动时间来发展副业,家庭的形式无疑也是最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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