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制,不仅改变了农村的经营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农村财产关系的变化。对于“包产到户”,之所以说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通常的解释一般都用这样三个要点来作概括:一是耕地仍然是集体公有的;二是贯彻的仍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三是家庭经营只是集体经济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
对上述解释中的三个要点,结合实际情况展开一下讨论就会发现问题绝不是那么简单。这里至少有两个理论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个理论问题是家庭联产承包制,虽不改变耕地的集体所有制,但它却改变了耕地的占有方式,因而导致了一个新的矛盾,即耕地的集体所有制与经营活动的分散性和劳动产品的大部分私有制之间的矛盾。这个现实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是提供从集体所有的耕地上,持续地生长出属于农户私有的生产资料的条件。
家庭联产承包制,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但在土地的占有权和经营使用权上,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农民的家庭通过承包方式,分别占有和经营着集体公有的土地。虽然占有和经营的具体地块或面积,会因各种情况而不时略作调整,但农民家庭毕竟是从这种体制中,获得了独立占有和经营一部分集体公有土地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不仅导致了集体经济内部经营体制的改变,而且导致了农村财产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这是因为:
(1)农民家庭虽不是它所经营着的土地的所有者,但它却是产出的大部分劳动产品的所有者。因为国家和集体从土地产出的总产品中所作的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一个确定的量,因此,农村家庭只要付出更多的劳动,就能从土地上获得更多的属于它所有的劳动产品,这就是耕地包产到户制度的激励作用之所在。
(2)在对土地产品作了“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扣除之后,农民家庭追求对更多产品的私人所有的目的,显然不仅为了能更多地消费。因为农民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因此属私人所有的劳动产品,必将有一部分转化为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这样,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就从集体公有的土地上逐渐得到了繁衍。而获得更多的私人所有的劳动产品的机会,也在私有生产资料的繁衍过程中逐步扩大。因此,重新产生并不断增长属于农户私有的生产资料,就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这种经济制度的一个必然性的结果。这个发展过程,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古代农业公社中,在家庭占有的公有份地上,是如何长出私产的描述的分析中,完全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www.daowen.com)
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全国各地6.7万农户的抽样调查,到1990年底,平均每一农户已拥有生产性固定资产1258.06元。按同期全国共有22237.2万户农民家庭计算,全国已有属于农户私有的固定资产总值,当在2979.57亿元左右。这与5年前的1985年相比,户均生产性固定资产增长了58.74%,年均增长9.68%;全国农户私有的固定资产总值增长了85.04%,年均增长13.10%,可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虽然土地属集体公有的制度丝毫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十余年下来,农户积累起来的属于他们家庭私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无论是其存量还是其增长率,都是颇为可观的。这说明,家庭对集体公有土地的分别占有和分散经营,确实通过产品的私有而成为私有资产形成的源泉。而生产者一旦拥有了私有资产,这部分资产就必将以各种方式参与分配、获得收益,这是不言而喻的(从理论上说,资产的收益率,至少是不会低于银行的长期存款利率的)。因此,按劳分配的原则,在此之后也不得不为资产收益让出一定的地盘。
由第一个问题引出的第二个理论问题是:农户家庭仅仅是集体经济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还是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显然,这个问题不完全取决于农户单方面的变化。也需要具体分析集体经济在统一经营状况方面的变化。
发生于农户方面的变化是比较清晰的,特别是在“包干到户”终于取代“包产到户”以后,绝非只是承包管理方式的简单变化,这种变化的实质,在于引起了核算单位的变化。因为在“包产到户”形式中,农户的生产须按集体的计划进行,尽管它因此获得了可对耕地追加投资,从而可能获得级差地租的权力,但集体组织却仍是共同体内农业生产统一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家庭虽也具有部分的核算功能(如核算追加投入与超指标产出的经济效果),但它并不构成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核算单位。但在“包干到户”的形式下,“包”的却是“扣除”政府所需、集体所需、社会所需。而承包耕地上产出的劳动总产品,在作了上述各项“扣除”之后,全部属于农户所有——它的经济内涵,既包括农户的生活费用,也包括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经济费用,还包括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积累资金。在发生了这种变化之后,我们看到,集体不再承担对农户的消费品分配。而经营费用的垫付与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添置,通常也都已变为是农户的经济职能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至少是在农业的种植业生产领域内,集体已不再是一个经济核算单位,农户反而变成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经营核算单位。这样,农户的家庭,就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共同体内部的经营层次,它已经发育成了一个经济实体。因此,可以认为,“农户经济”这个概念,事实上已经形成。
以上的分析,是为了说明由“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所引起的农村财产关系发生的变化,以及由这种变化所导致的农民家庭经济地位的转变。显然,大部分土地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农户,是理解这一变化过程的关键,而农村经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则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变化了的客观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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