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产品价格问题:历史波动与现实挑战

农产品价格问题:历史波动与现实挑战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于农产品价格问题,始终有着热烈的讨论。在1979年大幅度提价后,以后各年虽年年都继续上调,但上涨幅度逐步减小,到1985年时,总上涨幅度降到了最低点;但1986年后,由于农产品供求矛盾重新突出的压力,农价上涨的幅度又逐步增大,到1988年时,粮、油收购价格指数的上升幅度,都已成为仅次于1979年的十年中的第二个高峰。表5全国农副产品及粮、棉、油收购价格指数表6反映了1986年后农价上涨的激励作用不明显的问题。

农产品价格问题:历史波动与现实挑战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于农产品价格问题,始终有着热烈的讨论。一般来说,多数同志都认为目前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仍然偏低,因此抑制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很多同志认为,尤其是国家在1985年对粮食取消了“超购加价”、实行了“倒三七”的合同定购混合价后,对新商品粮产区的粮农是一个利益上的打击。因此,进一步认为,1985年出台的粮价收购和价格改革措施,是对粮食形势盲目乐观,对农业问题掉以轻心的产物,它的结果,就是农业的多年徘徊。我们认为,粮价问题若处理得不好,确实会严重伤害农民的利益。但是,农业形势,粮、棉、油的生产状况,绝不单纯地是农产品收购价格的结果,尤其在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下,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变动,将受制于和影响到极为广泛的因素。因此,对农价问题的讨论,显然需要结合整个宏观经济的实际情况来进行。

(一)农产品收购价格近年来始终处于上升状态,但农民实际得益并不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要求:“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棉花、油料、糖料、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的收购价格,也要分别情况,逐步作相应的提高”。这个要求,在1979年1月召开的全国物价会议上得到了落实。1979年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而且,在以后的十年中,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几乎是每年均有上调。若以1978年的价格为100%,到1988年,粮、棉、油的收购价格指数,已分别提高到了274.4%、176.1%和193.7%[9]。若以1950年价格为100%,到1978年时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为217.4%;而以1978年价格为100%,到1988年时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则为244.5%[10],这表明,在1979—1988年这十年中,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上调幅度,高于1950—1978年这28年的总和。农民在这后十年中,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上涨中所得到的利益也是明显的:十年中因农价提高而平均每人增加纯收入167.88元,占这十年中人均纯收入增加总额的40.8%。[11]当然,在农产品收购价格上涨的同时,总的物价水平也在上涨,农民也将因此而增加支出。这十年中,农民因物价总指数的上涨,总计人均多支出了155.21元,占同期农民人均从农价上涨中所增加收入的92.5%。[12]。可见,在现行的经济体制下,通过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虽能使农民得益,但在其他相关因素的作用下,农民从中真正得到的利益,却是微乎其微的。这十年中,因价格上涨,农民人均直接从中得益,仅为12.67元,平均每年1.27元。

(二)在价格变动过程中,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对农业生产发展的激励作用正在减弱。从表5中可以看出,我国近十年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的变动,实际上经历了一个马鞍型。在1979年大幅度提价后,以后各年虽年年都继续上调,但上涨幅度逐步减小,到1985年时,总上涨幅度降到了最低点(尤其是粮、棉、油的价格);但1986年后,由于农产品供求矛盾重新突出的压力,农价上涨的幅度又逐步增大,到1988年时,粮、油收购价格指数的上升幅度,都已成为仅次于1979年的十年中的第二个高峰。但遗憾的是,1986年以后的提价激励作用,远远不如1984年以前的明显。这种结果显然至少与两个因素有关:其一是多年对农业的投资不足,因此造成了农业(种植业)生产条件的恶化,致使价格刺激在短期内难以奏效;其二是尽管1986年后的农价的上涨幅度又明显增大,但即便如此,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的相对价格仍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可以认为1986年以后的价格刺激尚不够强烈。

表5 全国农副产品及粮、棉、油收购价格指数(以上年价格为100)

表6反映了1986年后农价上涨的激励作用不明显的问题。农民人均农业纯收入的增加额,来自两个方面,即生产发展和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我们看到,1979年较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后,价格对生产的刺激作用极为明显,从1980—1984年,农民人均从农业生产发展中获得的纯收入增加额,明显地高于从农价提高中获得的纯收入增加额;但1985年以后,情况却正好相反,尽管农价仍在提高,但农民人均从农业生产发展中获得的纯收入增加额,一直低于从农价上涨中获得的纯收入增加额;到了1988年,这种现象发展到了极端:农民人均从农业生产发展中增加的纯收入增加额只有2.45元,而从农价上涨中获得的纯收入增加额却高达60.23元,即该年农民人均农业纯收入增加额中,有95.9%是从农价上涨中得到的。1985年前后的这两段情况,当然不能简单地作类比,因为80年代前期,正是我国农村发生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年代,制度变迁本身就是促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的主动因;而1985年后,制度变迁这一特殊动因的作用,势必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普及和稳定而相应地减弱。但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现实,即在目前的宏观经济背景和农业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对农业生产增长的刺激作用,已经明显地减弱。这进一步说明,不从宏观经济的高度去妥善地解决产业与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不能有效地制服“比价复归”的顽症,单纯靠调高农产品的政府收购价格,对于农业的发展,将越来越难以起到明显的激励作用。

表6 粮、棉、油购价上涨和产量变动情况[13](以上年价格和产量为100)

(三)现行的经济体制,使政府在解决农产品价格问题上陷入了左右为难的窘境。在我们现在的经济体制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对于农民而言,政府是最大的买主,对于城镇消费者而言,政府是最大的卖主。因此,对于农民和城镇消费者来说,都只需要考虑农产品的一种价格(生产者价格或消费者价格),并根据这一种与自己有关的价格变动,来设计自己的经济行为。但政府则不同,因为他既是农产品的买主又是农产品的卖主,他就必须既考虑农产品的生产者价格,又考虑农产品的消费者价格。在我们现行的经济体制下,政府起的作用,是割断农产品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之间的联系。政府所起的这种作用,在不同的社会经济体制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可以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目标:第一,对农产品低价购入、高价卖出,使农民和城市居民同时通过价格为国家建设提供积累资金;第二,对农产品高价购入、低价卖出,由政府通过价格同时对农民和城镇居民给予财政补贴;第三,对农产品高价购入、高价卖出,政府主要只对农民通过价格给予财政补贴;第四,低价购入、低价卖出,这时,政府一方面通过价格直接使农民为国家建设提供积累资金,另一方面则有可能对城镇居民中的就业者实行低工资制度,从而扩大财政得自于企业的利税,转化为国家建设所需要的积累资金。

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购销和价格制度,形成于50年代初,根据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以及当时确定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农产品购销和价格制度,必然须服从于上述的第四个目标,即通过对农产品实行低价购入、低价销出的措施,使政府最大限度地掌握农村社会和城市企业所创造的经济剩余量,使其集中用于国家工业化所需要的巨额投资。应当承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内外政治、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通过这样的体制来积累国家工业化所需的资金,是无可厚非甚至别无选择的;也应当看到,通过这一途径,我国基本依靠自己的力量初步建成了国家工业化体系。但是,同样必须看到的,这一体制中先天就存在的矛盾,必然会随着这一体制本身运转的时间推移而逐渐尖锐化:在低农价、低工资的体制下,城镇居民所付出的代价是过“紧日子”,即居民的消费水平提高很慢;但换来的是城市工业的飞速发展,这样既保证了国家工业规模的扩大,同时也为城镇居民提供了比较充裕的就业机会,化解了由低工资制度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从1953年到1978年间,我国全部职工的人均实际工资,平均每年只增长0.38%,[14]而同期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0.71%,[15]同期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平均每年增加6.73%,[16]从而使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水平,在同期内平均每年提高2.49%。[17]但农村的情况则有很大的差别,农业创造的经济剩余,通过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被大量地转移到了城市工业建设中,致使农业自身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能力相当薄弱。1953年到1978年间,农业总产值平均增长2.68%,[18]同期农村劳动力平均每年增长2.01%,[19]同期全国农村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平均每年扩大0.23%。[20]由于50年代后期开始的“左”的思想路线和政策的影响,致使农村的非农产业被严重抑制,农民不得不主要在耕地上就业。而资源开发(这里主要指农作物面积的扩大)的速度远远低于农村劳动力增长速度的实际情况,就造成了农村部分劳动力实际上的隐蔽失业,从而使得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极为缓慢。1953年到1978年,农民人均消费水平增长1.71%,[21]比城镇居民的年均消费水平提高速度低约1/3。因此,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对比,由1952年的1∶2.4,扩大到1978年的1∶2.9。[22]

由此可见,在农产品低价统派购的体制下,农村经济付出的代价是双重的:它既付出了削弱农业自身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能力的代价,又付出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的代价。因此,尽管对农产品低价购、低价销的政策,在我国工业化之初是必要的。但是,随着城市工业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壮大,这一政策也必须逐步地做相应的调整,否则,农业就难以有活力,农民就难以有积极性,长此以往,就会积累成整个农村社会发展的严重问题。而且,经济上的这种压力,一旦超出了农业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致使整个农村经济处于崩溃状态时,城市的工业也必定会因此而遭受严重的挫折。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困难时期就出现过这种情景:由于农业凋敝,全国农村总人口数,从1958年的55273万人,降为1960年的53134万人,净减少了2139万人;[23]其后,又导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由1960年的5044万人,降为1963年的3293万人,净减少了1751万人,[24]而城镇总人口数,亦同期净减少了1427万人。[25]我们并不是认为,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特殊困难主要是由农产品的购销与价格体制造成的。我们只是希望通过上述触目惊心的数据,来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农村的社会与经济发展长时期地滞后于工业、城市,那么,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增长的基础则是很脆弱的,一旦遇到了特殊困难,就不仅会给农村,而且会对整个国民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后果。60年代初,政府为解决当时的特殊困难,做了多方面的大量工作。其中之一,便是大幅度地调整农产品的收购价格。1961年与1960年相比,粮食的收购价格陡升了73.4%,油料的购价上涨了18.59%,肥猪的购价上涨了26.39%,鸡蛋的购价上涨了38.5%,水产品的购价上涨了26.2%,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总指数上升了28%。一年之内,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以及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购价指数,有如此大幅度的上升,这在我们共和国40年的历史上,至今仍是绝无仅有的。1962年,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国家对粮食、油料、肉畜的收购价格,又比上年分别调高了5.6、1.2和2.1个百分点。[26]这一果断措施,对农村经济的恢复,起到了明显的作用。1962—1965年间,粮食总产量增长了31.88%,平均每年增长7.16%,棉花总产量增长了162.25%,平均年增长27.269%,花生和油菜籽的总产量增长了111.13%,平均年增长20.549%。[27]尽管这四年中主要农产品的高速增长,都带有明显的恢复性特征,但它毕竟为我们整个民族在经济上走出困境,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www.daowen.com)

60年代初,农村经济从崩溃到恢复,绝大多数农产品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仅用了短短的四年,这应当说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其中农产品价格的提高,显然起了相当重大的作用。但是,国家财政为此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1961—1965年间,国家在收购粮、棉、油、猪这四大农产品上,共计支出186.7亿元(按1960年购价水平计),而同期国家财政累计减收、减支分别为976.7亿元和1393.3亿元。[28]因此,不难想象,政府是在多么困难的情况下实施的农产品提高购价的政策。这五年中,政府收购粮食累计多支出101.0亿元,而从粮食销价的提高中,仅多收回20.8亿元,[29]其间的价格倒挂差额,就得由财政补贴来填平。

回顾这段历史的目的,在于说明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党和政府在当时的困难面前,采取了一系列正确的措施,因此,国民经济渡过了难关,农业经济有了恢复和新的增长,城市居民重新过上了安居乐业的生活。但是,基本农产品购价和销价的关系却进一步被扭曲了,而且形成了一种定势:不管政府怎样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城镇居民消费的基本农产品,其销价基本上不能或只能极小幅度的上涨,于是,每一次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都意味着财政补贴的增加。这就使政府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的境地,不提高农产品的购价,农民的积极性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就得不到保障;提高农产品的购价,由于销价难以作相应的变动,因此提高购价的开支就只能全部或绝大部分由财政来负担。这一趋势的发展,从近期看,使得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不堪重负,自1979年来的11年中,国家财政收支有十年出现赤字,应该说,物价补贴的剧增,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从中长期看,它使得通过“剪刀差”从农民那里提取“贡税”的做法,逐渐失去了它本来的经济意义,因为从农村中转移来的这部分经济剩余,越来越没法用在经济建设上,而只能越来越多地用于城镇居民的生活消费补贴,长此以往,势必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从1978年到1987年,国家财政对物价(其中主要是基本农产品的价格)的补贴,累计达2725.93亿元,占同期国家财政收入总额的19.04%。这期间,1978年的物价补贴,占当年财政收入的8.37%,而1984年时,物价补贴已占到当年财政收入的24.64%。1979—1984年间,国家财政收入每年平均增长4.99%,而同期物价补贴的开支,却每年平均增长25.69%。[30]如果看到了这六年中财政收入与补贴增长速度上的巨大差异,看到了1984年物价补贴已占财政收入近1/4的这种局面,也许就应该认识到,1985年粮食收购及价格改革措施的出台,确实不仅仅只是一个对粮食形势的估计盲目乐观的问题,在其背后,至少还有着相当现实的财政原因。

事实上,我国的财政补贴还远不止物价补贴这一项。补贴的另一个大头,就是对也是因价格扭曲而造成的亏损企业的补贴,此外,直接对城镇消费者的收入补贴(如1985年开始实行的猪肉补贴,1988年开始实行的肉、蛋、糖、菜等基本副食品的补贴等),近年来也是增势迅猛。1986年我国的补贴总额为582.26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5.8%,1988年补贴总额增至762.78亿元,占财政收入的32.2%,而1989年,补贴总额则预计高达931.17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32.6%[31]。沉重的补贴负担,使得政府在农产品销价刚性的情况下,继续通过增加财政补贴来提高农产品购价的传统做法已深感力不从心。而这种情况的延续,又必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构成严重的制约,其中当然也会对农业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分析一下政府对农业的投资与政府对农产品的补贴之间的关系,因为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影响农产品价格的大问题。1952—1988年间,农民累计上缴农业税3712.22亿元,[32]占同期农业国民收入累计额的9.5%,[33]占同期国家财政收入累计额的12.24%。[34]但是,农业税,只是农业为国家提供积累的一部分。农民向国家提供积累的更大部分,在于通过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而缴纳的“贡税”。据权威部门测算,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在后一种形式中向工业提供的积累,截至1988年,已超过了6900亿元,[35]这个数额,相当于同期农业税累计额的185%左右。这样,明暗税合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上缴给国家的积累总计当在1.1万亿元左右。1953—1988年,国家给予农业的投资,累计为1070.51亿元;[36]即相当于取自农民的积累总额的1/10左右,此外,如加上国家财政其他各项开支给农业的资金(主要为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等),1950—1988年,国家财政共向农业拨款约为3120亿元。[37]这样,农民通过农业税和“剪刀差”上缴给国家的积累资金,已有近30%通过各种财政拨款返回了农村。而其余的70%多,则是农民对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发展所作的贡献。从这些数据看,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对国家工业化建设和城市发展来说,确实至关重要,因为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从近40年的累计数来看,其绝大部分已通过财政拨款返回了农村(但以近十年的情况看,财政对农业的拨款数额,都大于收取的农业税数额,而且这一差额正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个情况说明,政府从农村获得的经济剩余,基本上靠的是“剪刀差”这一暗税,而不是农业税这一明税。

在这样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流程中,政府必须做到两点:第一,使农产品和工业品的比价实际上始终保持着相当高的价格差别;第二,使通过这种“剪刀差”转移来的农村的经济剩余量,基本上不留在工商企业之中,而是提留为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在直接对工业和城市进行大规模投资的同时,也能保持一定的对农业的直接投资能力。但自1979年开始,上述的两个条件发生了相当明显的变化。首先,是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持续提高,如前所述,从1979年到1988年这十年中,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总指数提高了144.5%,而这种提价,基本是政府行为,即提价的资金,基本出自政府的财政开支。因此,政府如不能明显地增加财政收入,其支付能力就将下降。其次,同期的工业品价格也有相当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改革中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因此,工业品的提价,越来越表现为企业行为,即通过提价增收的资金,更多的是留在了企业而不是上缴给财政。

于是,一方面造成了政府在工、农业产品价格上涨过程中财政收入与支出增长的不均衡,在1979—1988年这十年中,国家财政收入年均增长8.73%,而财政支出年均增长却为9.16%,[38]这种情况,使国家财政必然日渐陷入捉襟见肘的困境;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留利增加,又将导致消费基金的增长快于国民收入增长速度的局面,1988年与1983年相比,我国国民收入年均增长19.1%,而同期居民货币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则达22.9%,后者比前者高出3.8个百分点[39]。由于政府从工业品提价中所获的财政增收数额相对较小,因此,政府对农产品的提价就变为财政的净增支。1987年的全国财政收入比1986年增加86.37亿元,而同期的补贴却增加了87.28亿元,即将全部增收都用于增补,还有0.91亿元的缺口。[40]这种情况当然不可能不影响国家对农业的直接投资能力。而如果我们再把近年来基本农产品的消费者价格基本无大变化的因素考虑进来,则更容易看清政府在农业投资与农业价格的循环圈中,是陷入了一种怎样的境地。政府对农业的投资,由当前的经济体制所决定而基本不可能有收回或直接收益;因增加投资而增产的农产品,却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而必须逐年提价收购,但基本农产品的消费者价格,却也因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而基本不能提高;其最终结果,就是财政补贴将随政府对农业投资的增加而继续增加。显然,如果我们用一个概括来简述这一过程,那就是增加对农业投资的结果,就是继续增加对农产品价格的补贴。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难以为继的经济流程。因此,如果不对现行的农产品价格体制进行改革,不仅对于继续通过政府行为不断提高农价的愿望不具现实性,而且,即使政府在短期内可以勉为其难,也会因经济流程的不合理,而使我国的整个经济发展陷入一种深深的困境。总之,我们不认为通过政府增加补贴来提高农产品的购价还有多大的潜力,这不仅仅是考虑到近年来国家财政的拮据,而且认为,这样的操作过程,对于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目标而言,实在是一种明显的相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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