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种植业)投资的减少,是农业陷入徘徊、停滞并将严重影响农业增长后劲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已成为当前关心农业问题的社会各界的一个共识。但能否因而直接得出对农业投资的减少,是政府不重视农业的结果,不较大幅度的增加对农业的投资,便是政府对农业重要性的认识仍然不足的结论?这其间的逻辑关系似乎并非如此简单。
(一)政府确实减少了对农业的投资。与“五五”期间后三年相比,政府近年对农业的投资,无论在绝对额上,还是在其所占的国民经济各部门基建投资的比重上,都是下降的(见表1)。如果我们将这些数据制成图像,则更能形象地看到,政府对农业投资减少及其比重下降,对农业尤其是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发展,将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显然,当前农业投资问题的严峻性,不仅仅在于目前的投资额(尚未扣除价格指数上涨的因素)还明显低于十年之前,更为突出的矛盾,在于农业投资占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份额急剧下降,它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国民经济结构性矛盾的加剧,必将会引起进一步推波助澜的作用。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却也绝非一件易事。以1988年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投资规模为基数,想使农业投资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就要使现有的农业投资额增加1/3左右。因此,不用说使“农业投资在整个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比重达到18%”[5],即使比重降低一半,为9%,现有的农业投资也需要增加约2倍,即增加100亿元左右。这对于政府在近期内来说,实在是一件“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的难事。
表1 农业投资额及其占国民经济各部门基建投资份额
(二)农村的投资始终保持着稳步增长的态势。与政府对农业投资的绝对额和比重都下降的情况相反的是,农村的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中的比重,却始终保持着稳步增长的态势(见表2)。
表2 农村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其占全社会的比重[6]
如果说农业,其中特别是粮、棉、油生产的徘徊局面确实是因投资减少而造成的,那么,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农村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长的现象表明:农业投资的不足,其主要原因不在于全社会乃至农村社会的资本总量不足,而在于投资的结构性矛盾在不断加剧。农村的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无论其总额的增长速度,还是其所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都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显然,现存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为什么在全社会投资总额大幅度持续增长(包括农村自身的社会投资总额也大幅度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农业所获投资的绝对额和比重却会越来越少?这个问题必须从政府对社会投资的可支配度,以及农民对各项投资的报酬比较这样两个方面来作分析。
(三)经济流程的变化使政府对社会投资的可支配程度日益降低。经济体制的改革,所引起的显著的经济现象之一,就是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权的扩大,其间既包括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身留利的增加,也包括他们对投资的决策权的扩大。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对社会可支配资金的控制程度,对社会投资总额的支配程度,都将明显下降。而这种变化,必将对我国现行的农业投资体制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下面我们分别依据表3和表4所提供的数据,来分别分析一下农业投资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的地位变化。(www.daowen.com)
表3 农业投资在国家财政开支中的地位[7]
续表
从表3中可以看出:(1)国家财政对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所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其总的趋势是以较快的速度在下降,九年间,这一比重降低了17.2个百分点,平均每年要下降近2个百分点。显然,这一变化趋势必然对政府给农业的投资数额带来很大的影响。(2)政府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额,相当于财政对基建拨款的比重,从总体看也呈下降趋势,这就决定了政府对农业投资的绝对额必然会减少。(3)对农业的投资在财政对基建拨款中所占比重的下降幅度,明显低于财政对基建拨款所占财政总开支的比重下降幅度。特别是将表3与表1作比较时,可以看出:表1所反映的1984年后,农业投资占国民经济各部门基建投资的比重持续下降,并在低水平上徘徊的情形,与表3所反映的同期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在表3中,农业投资占财政对基建拨款的比重,在1984年后经历了一个“马鞍型”并在1988年时,已接近于1984年的水平。这个情况表明,近年农业投资所占国民经济各部门基建投资比重的急剧下降,其主要原因似乎并不在于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减少(但这并不是说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减少没有关系)。这从农业投资在财政对基建拨款中所占的比重,明显高于其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基建投资中的比重这一点,就可以得到证明。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尽管农业投资在国家财政开支中的地位确有下降,但农业投资减少的主要原因,则在于近年急剧增长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中,属于财政拨款的比重在迅速降低,而农业基建投资则基本上只能来自财政拨款,因此对农业的比重急剧下降,就将成为现行投资体制下的必然结果。表4所反映的情况告诉我们,近年来,社会财力及社会投资规模的增长速度都是相当高的,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里有相当严重的问题:(1)预算内外收入合计九年间年均增长13.4%,但国家预算内收入的年增长速度为9.7%,而地方财政、企事业单位和各主管部门的预算外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却高达19.6%,几乎比国家预算内收入的年平均增长速度高出10个百分点,致使目前的预算外收入已几乎相当于国家的预算内收入。这个现状决定了中央财政对社会可支配资金的控制能力必将明显下降。(2)九年中,全社会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8.7%,但其中国家预算内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只有4.6%,这就使国家预算内投资在社会投资中所占的份额急剧下降,从而使得中央政府对全社会投资结构的影响能力明显减弱。(3)这九年中,农村社会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达20.3%,高于全社会投资的增长速度;而农村社会投资总额中农民个人的投资额一直保持在2/3上下。这些收入和投资的增长结构,显然将越来越不利于主要依赖于国家预算内开支的农业投资。从这个宏观背景来分析问题,我们可以认为,或者需要改变国家的收入与投资结构,或者需要改变农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否则,在现有的收入与投资流程的框架下,企图主要通过改变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来使农业投资的状况得到明显的改善,其回旋余地将是极有限的。其中的难处,我们在后文中还将结合农产品的购销和价格体制,作进一步的分析。
表4 预算内外收入及全社会投资情况[8]
(四)农村的社会投资量很大,但能用于对农业的投资却只占相当低的比重。1988年,农村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321.97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总额的29.4%。但是在农村个人的投资中,用于房屋建设的资金比重高达85.7%,用于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比重只有14.3%;能够想象得到的是,在这用于添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资中,真正能用于农业的,仍然不会是大部分。农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1988年的投资总额中,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投资比重仅为9.4%,而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的投资,则高达69.1%。从近中期看,农村个人投资中用于房屋建设的资金,仍将保持相当高的比重。自1984年至1988年,农村每年新建房屋的总面积,分别为6亿、7亿、10亿、9亿、8亿平方米,至今仍没呈现出将明显下降的趋势。因此,对于农户的个人投资,只能考虑如何引导他们将用于生产性投资的那部分资金,更多地投向农业。而对于农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则更是要考虑如何改变他们的投资结构,使其将更多的资金投向农村。要去改变农村社会投资的结构,这是件操作难度极大的事情,这不仅因为农村的社会投资,分散在4.5万多个乡、74万多个村和近2.1亿户农民家庭之中,而且,是因为这笔投资,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国营经济系统。因此,农村社会的生产性投资,较之于城市的投资来说更明显地呈现出利润导向的趋势。正因为这样,人们通常的设想,都认为应当通过提高农产品的相对价格,来引导农村的社会投资更多地向农业倾注。这样,我们就需要在分析农产品的价格问题时,来讨论这种构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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