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流域的治理并不是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部内容,以户承包治理这种形式,又是刚刚起步,因此,有不少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
(一)分户治理与统一规划的关系。农户愿意承包小流域治理的直接动力,来自小流域本身是一种可供发展生产的资源,而对于水土流失现象的治理,则只是他们在增加收入过程中带来的客观效应。因此,农户在治理小流域的过程中,必然是根据他们的需要和资金、劳力、技术等条件出发,采取特定的治理方式。在某些地方,可能是以工程措施为主,如打坝淤地。也有某些地方可能是以生物措施为主,如栽树种草,或者是二者结合。如何把一户户农民家庭进行的小流域治理纳入整个黄土高原的水土保持工作?这就需要对农户的分户治理进行必要的统一规划。
小流域与耕地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如耕地的掠夺式经营,只能破坏这一块耕地的土壤肥力,而对相邻的耕地影响很小。但小流域的掠夺式经营,却会因加重水土流失而对流域下游的耕地和河道带来严重的危害,小流域治理的各项措施,都需考虑到能够抵御相当程度的自然灾害,不然,不仅治理的效果有可能毁于一旦,而且还会产生突发性的灾难性事故。小流域的治理,不仅要求在其内部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而且还要考虑到流域的大系统内的关系,即小流域与小流域之间上下左右的关系,一定地域内若干小流域与较大流域间的关系,甚至这一水系的流域与另一水系的流域之间的关系,等等。小流域治理的这些特殊性,不仅说明了必须统一规划,而且提出了统一规划的某些具体内容。如:必须明令禁止以治理为名,而加重水土流失的一切行为;某些治理的措施,特别是在沟里打坝等工程,凡规模较大的,其选址、工程的技术标准及施工的质量等都必须有技术部门的审核,政府为考虑流域的系统治理效果,对某些沟壑的治理应有提出某些特定要求的权力;等等。总之,必须将分户治理和统一规划结合起来,水土保持的工作才能做到微观和宏观的效果相一致。
(二)正确处理农户间的利益关系。户包小流域治理的形式进一步推广之后,正确处理农户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会日渐突出。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要处理好承包户与非承包户之间的关系。承包小流域,与承包耕地不同,让农民承包小流域,对于国家来说,主要要求的是治理的效果而不在于交售多少劳动产品。这就要求承包的农户在资金、劳力、技术等各方面都必须有治理的能力,而不能像耕地那样户户都有份。治理能力大的可以多包,没有治理能力的就不允许包。只有按“能”承包,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www.daowen.com)
二是要处理好先包户与后包户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先包的户,往往承包的都是地理位置或自然条件较好的沟壑。包得越晚,沟壑的条件往往会越差。如果处理不好这之间的关系,最后将会有相当一部分沟壑没有农户愿意去承包,因此,应当根据马克思关于级差地租的理论去处理好这一关系。地理位置或自然条件优越带来的额外收益,属于级差地租I的形态,它应属于沟壑的所有者——社队。社队可以向承包了条件好的沟壑的农户多收一定量的提留,并用它来对承包条件差的沟壑的农户进行资助,使后者在经济上也获得与前者大体相当的收益。
(三)处理好国家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国家投放到小流域治理方面的资金和技术力量,现在被分割到农业、林业、饲养业、水利、水保等各职能部门。而小流域的治理却必不可免地会与这些部门发生联系。因此,综合使用各部门有关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对于加速小流域的治理,提高国家的资金与技术力量的使用效益有重要的作用。国家的上述职能部门,都应该看到,小流域的治理与自己的工作息息相关,因此,应当在小流域的治理上相互协调。只有这样,国家有限的资金和技术力量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1]本文原载于《农业经济问题》198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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