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财政体制进行分析,主要以四个阶段为主线。
1.第一阶段
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间,我国财政体制处于“统收统支”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中央财政高度集权[1]。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生产相关的各项经济活动都由中央政府统一安排,与此相适应,我国财政体制管理的权限与财力也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手中,同时地方的财政收入需要上缴中央,支出需要经过中央审核后下拨,这被称为“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经济环境不景气,国家财政面临严重困难。中央政府为缓解这一困境,自1950年3月,我国开始推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这对于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稳定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初步恢复起到了保障作用[2]。在这一阶段,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比较广泛,但各级地方政府却没有独立的财政收入,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需要依靠中央政府的统筹划拨。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增加了地方政府对中央的依赖性,无法有效地发挥地方政府在生产上的积极性。1953年至1957年,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的积极性,我国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改革,把一些财政权力下放给地方。1953年,我国修改了财政体制,全国统一实行三级预算管理制度,包括中央、省(市)和县,同时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支范围[3]。虽然我国的财政体制出现了由“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向分级管理财政体制过度的趋势,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有所增强,但是地方政府的依赖性仍然很强。1958年,为了能够共同增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上的积极性,部分投资的审批权暂时下放到了地方政府手中。中央政府决定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大部分均实行分类分成的方法,这是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的第一次规模较大的财政分权改革。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说,同意地方参与其管辖范围内中央企业的利润分成,打破了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的分成方法。1958年至1960年,我国开始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地方财政收入的范围适度扩大,包括除少数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收入和无法按地区划分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实行按支出占收入比重的总额分成模式[4]。1960年,由于“大跃进”运动和自然灾害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中央政府将一部分财政权收归中央,经济状况得以逐渐恢复。1958年至1970年,虽然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激发了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上的积极性,但其严重的不稳定性也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平稳发展。为了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971年起,我国进行了又一次的分权体制改革。1971年至1973年,我国实行“收支大包干”财政体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得以增加。此后至1980年,我国又尝试了两种财政体制,即“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与“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5],虽然这些尝试并没有改变财政权高度集权于中央的情况,但对于包干制财政体制的尝试,为改革开放后我国财政体制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这一阶段,虽然我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多次集权、放权的变化,但整体上依旧是由中央政府统管国家的财政收支。
2.第二阶段
1980年至1993年,我国财政体制主要实行“包干制”。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扩大地方的财政权力,强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分成,通过扩权让利激发地方活性。1979年,在谈到国民经济应该如何进行调整与经济体制应该怎样变革这一问题时,李先念就财政方面指出,“在整个经济管理体制上,总的看来是集中过多,计划搞得过死,财政上统收统支……使得中央部门、地方、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了很大限制和束缚”[6],为解决传统财政体制“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问题,我国的财政体制进行了三次大的变革,在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不断放权,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1980年至1984年,我国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也称为“分灶吃饭”。1980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决定从1980年起实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即“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其主要内容是:按照经济体制与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按照划分的收支范围,核定调剂收入分成比例、地方上缴比例、中央定额补助等收支指标,原则上5年不变;按照核定的指标,地方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多收可以多支,少收相应少支[7]。“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实施,弥补了改革开放之前由中央政府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的缺陷。随后,为了进一步带动我国的经济发展活力,保障我国的财政收入以稳定的趋势增长,处理好劳动者个人、企业与国家三方的利益关系,我国依次对企业实行了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和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1985年至1987年,我国采用“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分灶吃饭”财政体制改革,虽然解决了“统收”的问题,但“统支”的局面却没有被完全打破,地方支出有时仍依赖于中央,中央财政收入逐年下降,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缺乏保障[8]。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政府发文确定了以“划分税种”为主的包干型财政体制,其主要特征是收入的划分原则上按照税种来划分各级预算收入,支出按隶属关系来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1988年至1993年,我国主要实行“包干制”财政管理体制,体制规定对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分别实行“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定额上解、定额补助”等包干办法。这种财政体制对中央的财权有所削弱,中央的财政收入比重也在不断缩减。“包干制”财政体制打破了我国传统的财政集权局面,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得以规范,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力进一步扩大,有助于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www.daowen.com)
3.第三阶段
1994年至2002年,我国财政体制开始向“分税制”改革。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分权、分税、分机构”,强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税种、分机构的划分模式。邓小平南方谈话后,我国加快了经济体制的改革,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在我国确立,“包干制”财政体制已不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为了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捋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加强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1994年,国务院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体制进行了创新,取消“包干制”财政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9]。分税制是指在事先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合理划分的基础上,主要以税收为标准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改革的内容主要是政府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收入以及收入按税种划分[10]。改革的目标是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比重达到6∶4,支出比重达到4∶6,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储备充足的财政资金。“分税制”改革的实施极大地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使中央政府能够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1998年,我国开始“税费改革”,对政府部门乱征税的问题进行整顿。200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推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将之前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的方法改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统一比例分享所得税收入。由此,中央政府逐步理顺了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并以此为切入点成功实施了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打破了以企业隶属关系分享所得税收入的格局[11]。这一改革将中央政府的所得税收入提高了30个百分点,中央政府将所得税改革获得的增量收入通过转移支付给地方的方式来缓和不同地区发展之间的差异。分税制改革显著加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也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
4.第四阶段
2003年后,我国的财政体制进入不断优化发展的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同时,我国经济结构也在不断优化,我国的财政体制必须不断进行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12]。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份决定根据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已经初步建立的判断,做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战略部署,认识到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放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棋盘,从而在两者的密切联系中谋划进一步推进公共财政建设的方案[13]。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加快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央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面对新的发展形势,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同时也要加快现代财政体制的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会议指出,要对央地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进行调整,要求在保持收入格局稳定的情况下,建立权责相匹配的财政体制。2016年5月,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计划,不断完善税收体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2018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支出和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央地之间共同财政事权的范围,规范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在央地之间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同时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的财政体制改革在预算管理、税收等方面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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