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发展对属地监管带来了挑战。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7+4”类机构实施属地监管,负责批准设立与风险处置。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些机构逐渐实现去实体化经营,依托于互联网的渠道进行销售,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它们虽然设立于某一地区,但经营范围却遍及全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其实施属地监管。
互联网金融具有完全的“可贸易性”,没有地域分割问题,具有收益本地化、风险外部化的特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就是因为它可以低成本、便捷地吸收各地资金、将资金分配到各地,其资金吸收、分配的过程均在线上完成,与注册地在何处没有过多联系。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是全国的所有地区,但是其缴纳的税收、能够给社会带来的就业促进力量只能主要在注册所在地。这也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存在地域上的负外部性,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发生风险,可能会导致全国多个区域的投资者利益均遭到损害[62]。
互联网金融的这一特征导致了属地监管与全国经营之间的矛盾,容易诱发各地方政府对金融组织形成多头监管。金融风险的高发区域在一定程度上向省级以下行政单位和监管较为薄弱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集聚,地方风险处置的责任难以压实[63]。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问责机制本身就是一种事后风险处置责任归地方的机制,事前缺乏科学的行为约束机制,而互联网全国经营的特性,导致在事后风险处置环节中地方政府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消化风险事件所产生的负面溢出效应。
【注释】
[1]陆雄文:《管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第205页。
[2]黎平海:《我国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与发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第158页。
[3]王冲:《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现状、问题与制度设计》,《金融监管研究》2017年第11期,第94页。
[4]2014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中国普惠金融(浙江)高峰论坛上表示,央行正在探讨建立中央与地方双层金融监管模式。2017年7月14—15日,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双层金融监管模式。
[5]《重磅!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通稿》,财经会议资讯,https://mp.weixin.qq.com/s/i T0lm Lw RcZOn6q Hkhsks3g,浏览日期:2019年7月21日。
[6]孙芙蓉、高翔:《中国金融改革之温州解法》,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第81页。
[7]曾刚、贾晓雯:《重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中国金融》2018年第3期,第41页。
[8]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第153页。
[9]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第1页。
[10]曾刚、贾晓雯:《重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中国金融》2018年第3期,第41页。
[11]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第81页。
[12]曾刚、贾晓雯:《重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中国金融》2018年第3期,第42页。
[13]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第82页。
[14]胡泽君:《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东方网,http://mini.eastday.com/a/190626170701641-9.html,浏览日期:2019年6月28日。
[15]王华庆:《论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的关系》,《中国银行业》2014年第5期,第9页。
[16]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第83页。
[17]张承惠、陈道富等:《我国金融监管架构重构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2016,第120页。
[18]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第82页。
[19]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第76页。
[20]孙天琦:《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中行为监管体系的构建》,《新金融评论》2018年第5期,第139页。
[21]《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 Doc/3385A935597B494F91A50B77F00572C3.html,浏览日期:2019年9月3日。
[22]麒鉴:《农村商业银行回归农业,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知乎《金融评论》专栏,https://zhuanlan.zhihu.com/p/55765046,浏览日期:2019年9月3日。
[23]《深哈金融对口合作第一次联席会议成功召开》,深圳市政府在线,http://www j.r.sz.gov.cn/sjrb/gzdt/201812/t20181229_14964228.htm,浏览日期:2019年9月4日。
[24]陈道富:《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http://www.drc.gov.cn/xsyzcfx/20160720/4-4-2891295.htm,浏览日期:2019年6月27日。
[25]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第5页。
[26]陈道富:《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http://www.drc.gov.cn/xsyzcfx/20160720/4-4-2891295.htm,浏览日期:2019年6月27日。
[27]李瑶:《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国金融》2018年第3期,第39页。
[28]张承惠、陈道富等:《我国金融监管架构重构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2016,第120页。
[29]单飞跃、吴好胜:《地方金融管理法律问题研究》,《法治研究》2013年第6期,第49页。
[30]上海证券报两会报道组:《铸造区域金融安全网中央地方金融分级监管体系现雏形》,《上海证券报》,2015年3月13日第2版。(www.daowen.com)
[31]刘志伟:《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法治化配置》,《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57页。
[32]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第5页。
[33]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第81页。
[34]段志国:《分权背景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央财经大学,2016,第51页。
[35]张文彤:《统筹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803/08/t20180308_28400402.shtml,浏览日期:2019年6月25日。
[36]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第157页。
[37]韦秀长:《新起点上深化地方金融监管改革》,《中国金融》2019年第13期,第35页。
[38]段志国:《分权背景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央财经大学,2016年,第52页。
[39]武建强:《如何让古老的典当业重焕生机?》,金融网,http://www.financeun.com/newsDetail/25461.html?platForm=jrw,浏览日期:2019年6月28日。
[40]徐忠:《新时代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向和相关问题研究》,《新金融评论》2018年第5期,第80页。
[41]刘志伟:《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法治化配置》,《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5页。
[42]张健华:《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金融发展评论》2013年第10期,第3页。
[43]段志国:《分权背景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央财经大学,2016,第89页。
[44]张承惠、陈道富等:《我国金融监管架构重构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2016,第116页。
[45]《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事信息》,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http://jxjr j.iangxi.gov.cn/Item/6042.aspx,浏览日期:2019年6月20日。
[46]例如,湖南省怀化市市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由原来的20余人精简为4人,每个县市区仅1~2人,且多数缺乏金融管理从业所需的知识储备及实践经验,缺乏金融专业理论素养和深入系统的金融监管知识学习。参见黄锟:《地方金融监管薄弱急待“补短板”》,《金融经济》2018年第20期,第149页。
[47]韦秀长:《新起点上深化地方金融监管改革》,《中国金融》2019年第13期,第36页。
[48]张承惠、陈道富等:《我国金融监管架构重构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2016,第118页。
[49]武建强:《如何让古老的典当业重焕生机?》,金融网,http://www.financeun.com/newsDetail/25461.html?platForm=jrw,浏览日期:2019年6月28日。
[50]《2018年上海市金融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发展现状分析,上海金融人才需求量逐年增加》,华经情报网,http://www.huaon.com/story/419626,浏览日期:2019年7月21日。
[51]姜澎:《上海金融人才仅占就业人口3%,比例最高的伦敦达到25%,金融中心建设进入冲刺阶段,人才培养要跟上》,文汇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1311652565069502,浏览日期:2019年7月19日。
[52]《2018年上海市金融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发展现状分析,上海金融人才需求量逐年增加》,华经情报网,http://www.huaon.com/story/419626,浏览日期:2019年7月21日。
[53]银丹妮:《关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的思考》,《区域金融研究》2018年第2期,第54页。
[54]郑杨:《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供给短缺亟须地方立法高质量出台》,中国金融新闻网,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pl/zj/201907/t20190706_163311.html,浏览日期:2019年9月28日。
[55]黄震:《不完备法律与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清华金融评论》2019年第5期,第40页。
[56]霍学文:《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助力地方金融监管》,《清华金融评论》2019年第5期,第27页。
[57]徐忠:《新时代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向和相关问题研究》,《新金融评论》2018年第5期,第86页。
[58]孙天琦:《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中行为监管体系的构建》,《新金融评论》2018年第5期,第139页。
[59]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第2页。
[60]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http://www.sfi.org.cn/plus/view.php?aid=1138,浏览时间:2019年6月24日。
[61]《〈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报告(2018)〉在穗发布》,广东社会科学网,http://www.gdass.gov.cn/MessageInfo_7375.shtml,浏览日期:2019年9月4日。
[62]郭峰:《互联网金融不适合交给地方监管》,上海新金融研究院,http://www.sfi.org.cn/plus/view.php?aid=841,浏览日期:2019年9月4日。
[63]孙国峰:《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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