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金融科技相关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没有独立适用的法律体系与监管规则。在地方金融发展具有压力的情况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鼓励金融创新来谋求金融发展,金融科技的发展及其在非传统金融业态中的广泛应用为其提供了便利。但是,很多被应用在非传统金融业态的金融科技正面临着监管缺位的问题,因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规则大多数是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衍生形成的,传统规则在面对新的金融体系时,各监管环节连接会不够紧密,容易出现重准入、轻监管的情况[59]。从2015年年底开始,互联网金融乱象开始爆发,一些地区的处理办法是扎紧入口,停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登记,这一做法确实能在短期内遏制情况的恶化。但是,也有部分地区依旧想通过一味地发展来面对乱象的出现,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发展的政策,从而造成区域间的监管套利[60]。面对地方金融科技的发展,没有规范、统一的监管手段和足够的新型风险防范能力,不仅会加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而且会降低监管制度的有效性,造成监管乱象等。
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报告(2018)》,当前我国地方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包括:互联网金融风险隐蔽性高、容易形成交叉感染、突发性的概率增加;金融风险的延伸、分散速度加快。一方面,地方金融风险的形式呈现出多元化,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尚需完善,目前对于地方金融风险的监管存在不少空白;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很难进行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是去实体化经营的模式,其参与主体掌握的信息与消费者所能掌握的信息很可能会存在不对称的情况,导致消费者难以辨别风险、防范风险的发生。互联网金融是在不断发展之中的新生事物,对其发展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且其高速发展的特点使得法律的滞后性更加明显,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更大[61]。(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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