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多层限制下法治约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多层限制下法治约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上法律执行成本也很高,很多投资主体维权意识淡薄或者维权无门,这些都导致法治约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授权所采用方式的合法性成为法治约束能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国务院通过批准所属部委或直属事业单位,将地方金融的监管权授予地方政府可能缺乏法律效力,将属于中央事权的金融监管权向地方政府让渡、下放也可能会违背权力授予或转授相关的限制性法律规定。

多层限制下法治约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金融行业是一个以创新来逐利的行业,而法律制定的时滞性往往不能及时覆盖金融创新行为,对于我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如此。在中央金融监管层面,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内容也难以适应金融领域深化改革、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例如,现行《证券法》仅调整交易所内的证券法律关系,未将银行间、市场等重要的证券法律关系纳入适用范围,存在缺陷[40]。地方金融监管更是如此,许多新型的非传统金融机构不断产生,众多小微型金融机构在地方创建,创新金融产品不断进入市场,使得滞后的立法难以被适用,形成金融领域的监管空白。地方上法律执行成本也很高,很多投资主体维权意识淡薄或者维权无门,这些都导致法治约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授权所采用方式的合法性成为法治约束能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务院通过批准所属部委或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将对地方金融进行监管的权力授予地方政府,会违反行政法律的权力授予及具体的限制性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地方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的合法性、有效性与权威性[41]。目前,以“一行两会”为核心的中央垂直金融监管体制已经难以对地方金融形成有效监管。地方非传统金融业态的发展导致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容易聚集、爆发,中央政府便想通过行政性分权的方式,将对部分地方性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与风险处置责任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管理机构[42]。但是,我国《立法法》第12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所以,国务院通过批准所属部委或直属事业单位,将地方金融的监管权授予地方政府可能缺乏法律效力,将属于中央事权的金融监管权向地方政府让渡、下放也可能会违背权力授予或转授相关的限制性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只有实现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行使主体地位法治化,才可能确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合法性、权威性。(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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