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中央金融监管权一般由专门法律明确授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授予了银保监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证监会对证券业的监管权。
我国中央金融监管权一般由专门法律明确授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授予了银保监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证监会对证券业的监管权。
尚无专门法律明确授予地方金融监管权,目前,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监管权的依据主要包括《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3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等[34]。可以发现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主体不一、文件层级各异,有国务院文件,也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就导致对于地方金融监管的授权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合法性缺陷,从而使得地方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影响监管效果。(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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