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地方金融监管权力、能力与风险处置责任不对称

地方金融监管权力、能力与风险处置责任不对称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央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管存在缺失的大环境下,地方政府必须承担大部分的监管职责,但面临着严重的金融监管权力、能力与风险处置责任不对称的问题。地方政府承担着对区域性金融风险进行处置和监管的责任,但部分金融监管职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规范、科学的监管制度和标准。但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又未被授予相关监管权力,而且监管能力相对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及风险处置体系。

地方金融监管权力、能力与风险处置责任不对称

在中央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管存在缺失的大环境下,地方政府必须承担大部分的监管职责,但面临着严重的金融监管权力、能力与风险处置责任不对称的问题。虽然区域性金融风险问题均发生在地方,地方政府需要承担防范、处置的责任,但是国家金融监管权力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在理解和执行中央下发的文件、政策时存在理解不透彻、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中央和地方之间统筹协调、信息沟通的机制不健全,两者对于金融资源的使用、金融风险承担不对称,影响监管的成效及效率[27]

地方政府承担着对区域性金融风险进行处置和监管的责任,但部分金融监管职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规范、科学的监管制度和标准。权责分离和监管信息不对称造成地方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缺乏预见性,难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而且缺乏有效性,难以保证事后处置效率[28]。例如,2007年,银监会以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为试点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现基层监管的力量难以应付现实中金融业务发展所需的监管[29]。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为代表的区域性金融事件的爆发,也以实际问题说明以“一行三会” 为核心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地方性金融组织,难以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正如温州金融办工作人员所说:“通过这次地方借贷风波的处置,我们发现金融机构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救助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上‘话语权’很少,导致‘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救助效果。”[30]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市长陈金彪也表示:“地方新型(准)金融机构量大面广,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很难监管。地方金融行为也错综复杂,由地方政府设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更直接、更有效。”[31]对于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应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重新配置,制定明确的法律确定地方政府对金融监管的职责、权力,以适应、促进地方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形成结构性、层级化的金融监管分权体制。(www.daowen.com)

地方政府由于财权、事权不匹配,希望通过金融手段来分担事权,在金融集权的制度安排下容易出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激励不相容,使两者之间的矛盾显现[32]。在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中,我国大致形成了财政分权与金融集权的体制搭配,中央一方面通过财政分权激励地方为经济增长而竞争,另一方面在金融体制上仍维持相对集权以限制地方竞争引发的经济过热和金融风险。在纵向上,在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属于中央垂直监管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以鼓励金融组织形式创新的方式来“倒逼”中央放权,从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等逐渐发展壮大,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分支和派出机构力量愈显不足,不得不放弃部分监管权。但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又未被授予相关监管权力,而且监管能力相对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及风险处置体系。在横向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了短期的利益,放宽对金融组织的监管力度、降低监管标准、干预金融资源配置,普遍出现“只批不管”“批了难管”“该管不管”的现象,引发区域间的监管套利、加剧了地方非正规金融的发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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