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仍显滞后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仍显滞后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从整体上提升我国监管体系效率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立了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双层金融监管模式[4]。会议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是“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仍显滞后,这是当前制约地方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仍显滞后

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所做的某种限制或规定,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1]。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是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公众利益、维持金融业的公平竞争与规范化运作[2]

地方金融监管是在国家金融机构的领导下,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特定地域内的金融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活动[3]。为了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从整体上提升我国监管体系效率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立了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双层金融监管模式[4]。地方政府要在中央事权、统一规则的前提下,增强地方金融监管属地风险处置的责任,各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属地监管[5]。会议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是“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7类机构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类机构指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两非”领域指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我国金融的事权在中央,国家对金融的管理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地方在金融监管上处于缺位状态,又承担着部分区域金融风险救助的职责。随着2011年温州局部金融风波的爆发,我国地方金融自由、随意、无序、高风险等问题显露出来。而且,因为我国金融采用垂直管理的模式,地方政府对于地方金融的监管活动需要等待上级金融监管机构做出决策,常常错失对金融风险良好的救助时机,无法做到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6]。面对这一现实,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中央如何有效进行金融监管活动的统筹,如何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从而构建符合区域性风险防范、金融消费者保护以及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7]。(www.daowen.com)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仍显滞后,这是当前制约地方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金融科技高速发展的环境下,我国金融风险高发区域正在由线下向线上转移,由传统金融领域向非传统金融领域转移,由中央向地方层面转移,地方成为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战场[8]。如何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构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顺应金融科技发展内在要求、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金融科技风险防范的核心环节[9]。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着诸多困境与挑战,要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效、规范监管模式,还须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探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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