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内不同集团间的利益失衡或冲突会引起系统性风险的增加,协调这些集团的不同需求至关重要。从执政为民的角度来看,金融监管者作为政府机构需设身处地为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着想,在严格执行监管制度的同时,增加民主参与机制,切实考虑各方金融活动参与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在利益冲突时公平协商,达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相关共识。从行政效率来看,这有利于金融制度的施行,因为对于与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在民主协商后达成的金融解决方案,人们的认同感更加强烈,符合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推动金融活动的有序化、合作化发展。因此,监管机构在监管中需要树立协商式、民主式、合作式的金融监管理念,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构建一座“友谊”桥梁,成为金融监管有效运行的内生性动力。
金融市场的失灵与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起点与边界,政府监管的科学认知与预期判断应诉诸利益主体的公众参与[72]。同时,这种参与不应该是流于表面的,应该保证金融市场主体、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监管机构具有平等地位,拥有程序上和实质上的参与权。一部好的法律应该是这样的:为大家所认可,其本身运行得当,同样也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充分考虑地方金融机构的合理诉求,主动披露信息,与之加强沟通,建立双向沟通交流机制,对金融市场出现的问题对症下药,尽力让利益各方达成共识;要建立金融监管决策民主机制,让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充分参与到金融立法的过程中去,献计献策;要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平等协商机制,通过调研会、恳谈会等方式了解地方金融的最新动态,消除金融市场的潜在危机对于地方金融的困境。这种监管理念是一种“意识良药”,影响着经济制度的基本走向,推动了我国的金融制度改革的积极发展。
【注释】
[1]王剑:《一委一行两会,中国新金融监管格局会对市场产生什么影响》,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28783616_507132,浏览日期:2019年6月15日。
[2]张承惠、陈道富等:《我国金融监管架构重构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2016,第56页。
[3]盛学军:《冲击与回应:全球化中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第74页。
[4]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强调金融监管不仅要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还要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参见巴蜀松:《新金融、新格局:中国经济改革新思路》,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序言。
[5]巴蜀松:《新金融、新格局:中国经济改革新思路》,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序言。
[6][荷]乔安妮·凯勒曼、[美]雅各布、[日]费姆郎:《21世纪金融监管》,张晓朴译,中信出版社,2015,第3页。
[7][美]法兰克林·艾伦、[美]道格拉斯·盖尔:《金融体系之比较分析》,温秀英译,联经出版社,2010,第43页。
[8]丁俊:《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国际金融研究》2001年第6期,第60页。
[9]谢平、蔡浩仪:《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第43页。
[10]黄毅、杜要忠:《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简介》,《中国金融》2000年第3期,第2页。
[11]谢平、蔡浩仪:《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第59页。
[12]吴素萍、徐卫宇:《功能性金融监管的理论与框架》,《经济学刊》1999年第6期,第13—18页。
[13]吴素萍、徐卫宇:《功能性金融监管的理论与框架》,《经济学刊》1999年第6期,第13—18页。
[14]《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答记者问》,人民银行网,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159593/index.html,浏览日期:2019年6月10日。
[15]曹凤岐:《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7期,第57—66页。
[16]肖韵:《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第18页。
[17][德]路德维希·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祝世康、穆家骥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154页。
[18]蒋悟真:《论竞争法的基本精神》,上海三联出版社,2008,第2页。
[19]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第63页。
[20]单飞跃:《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第27页。
[21]任何法律都具有内在的精神,竞争法的时代精神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倡导竞争法的竞争精神。既要提倡竞争,这种精神可以使人们超越自我,在竞争中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并且反对垄断,还要保护弱者,保护人权。(2)信守竞争法的自由精神。促进和维护人们的自由,让人们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靠自身的竞争能力与意识获得资源,同时,竞争带来的经济繁荣有利于人们摆脱物质匮乏的束缚。另外,反对强者的垄断和支配地位,在维护公平的基础上使人获得自由。(3)把握竞争法的公平精神。公平精神强调起点公平、机会均等和结果公平,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竞争客观公平地发现和确定机会的最终归属,不允许出现以强凌弱,而是要求强者和弱者相互依存。(4)维护竞争法的公益精神。维护人类行为的“善”和规制其中的“恶”使竞争法具有双重功能,竞争法要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维护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益。参见蒋悟真:《论竞争法的基本精神》,上海三联书店,2008,第1—20页。
[22]张守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济法解析》,《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1期,第8页。
[23][美]法兰克林·艾伦、[美]道格拉斯·盖尔:《金融体系之比较分析》,温秀 英译,联经出版社,2010,第11页。
[24][美]法兰克林·艾伦、[美]道格拉斯·盖尔:《金融体系之比较分析》,温秀英译,联经出版社,2010,第270页。
[25]陈雨露、杨栋:《世界金融史3000年》,野人文化出版社,2014,第92页。
[26][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 译,商务印书馆,1979,第320页。
[27]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25—31页。
[28]谢平、蔡浩仪:《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第18页。
[29]周海林:《金融监管法的价值: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45页。
[30]廖凡:《竞争、冲突与协调——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112页。
[31]肖韵:《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第21页。
[32]冯辉:《论金融监管竞争及其法律治理》,《法学家》2019年第3期,第121页。
[33]肖韵:《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第40页。
[34]肖韵:《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第31页。
[35]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之启示》,《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第100页。(www.daowen.com)
[36]周尚君:《地方法治竞争范式及其制度约束》,《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90页。
[37]谢平、蔡浩仪:《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第112页。
[38]张永生:《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如何划分》,载刘承礼主编《分权与央地关系》,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第5页。
[39]武志:《中国地方金融体系的改革与重构》,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第325页。
[40]葛志强:《构建中央和地方两元金融监管体制》,《金融时报》,2016年5月23日第9版。
[41]武志:《中国地方金融体系的改革与重构》,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第323页。
[42]江衍妙:《央地关系视角下民间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动力与挑战——以温州民间金融监管为例》,载高晋康、唐清利主编《中国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法律出版社,2017,第266页。
[43]巴曙松、刘孝红、牛播坤:《金融转型期中国区域资本配置差异与区域发展非均衡格局》,载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所编《中国公共服务体制:中央与地方》,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第291页。
[44]郭峰:《央地关系视角下的地方金融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8,第164页。
[45]参见《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机构介绍》,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http://jxjr j.iangxi.gov.cn/Item/164.aspx,浏览日期:2019年9月1日。
[46]曾威:《互联网金融竞争监管制度的建构》,载高晋康、唐清利主编《中国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法律出版社,2017,第50页。
[47]郭峰:《央地关系视角下的地方金融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8,第39—40页。
[48]王华庆:《监管之路——危机后的思考》,上海远东出版社,2014,第9页。
[49]夏诗园:《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载胡滨主编《中国金融监管蓝皮书(201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第354页。
[50]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金融研究》2008年第10期,第190页。
[51]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金融研究》2008年第10期,第190页。
[52]肖韵:《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第23页。
[53][美]罗伯特·席勒:《金融与好的社会》,束宇译,中信出版社,2012,第139页。
[54][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民主、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总序第1页。
[55]李君如:《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民主形式才能把民主变为现实》,载陈奕敏主编:《从民主恳谈到参与式预算》,世界知识出版社,2012,序言。
[56][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12—29页。
[57]吴兴智:《从参与到协商:我国地方治理转型的经验与路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第127页。
[58][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民主的意义及民主制度的脆弱性——回应托克维尔的挑战》,李梅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第290页。
[59]吴兴智:《从参与到协商:我国地方治理转型的经验与路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第201页。
[60]巴曙松:《金融监管框架的演变趋势与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1期,第20页。
[61][荷]乔安妮·凯勒曼、[荷]雅各布·德汗、[荷]费姆克·德里弗斯:《21世纪金融监管》,张晓朴译,中信出版社,2015,第93页。
[62]周汉华:《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第65页。
[63]王勤:《基于消费者保护的金融监管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10,第131页。
[64][美]道格拉斯·阿纳、[美]亚诺什·巴伯斯、[美]罗斯·伯克利:《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及对金融监管的重新定义》,《国际金融》2018年第8期,第65页。
[65]黄震、张夏明:《监管沙盒的国际探索进展与中国引进优化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8年第4期,第27页。
[66]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第81页。
[67]杨东:《利用监管科技保障互联网金融安全》,《互联网经济》2017年第12期,第24页。
[68]房汉廷:《关于金融科技理论、实践与政策的思考》,《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11期,第7页。
[69]熊进光、邱灵敏:《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构建》,《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第196页。
[70]赵杰、牟宗杰、桑亮光:《国际“监管沙盒”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发展研究》2016年第12期,第60页。
[71]邱灵敏:《构建“监管沙盒”创新监管模式机制研究》,《私法》2018年第1期,第106页。
[72]文建国:《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制度创新研究》,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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