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激励相容监管理论
经济学中将激励机制定义为一种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在信息交流反馈中提取诱导因素,对成员的行为起着导向、规制作用,达成组织者的目标。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60]。在金融领域内激励机制的运用较常见于金融从业人员的薪资激励体系、金融监管者监管原则中的激励原则等,这是督促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务的重要手段。监管机构维护金融机构的财务稳健性的目标与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目标是一致的[61]。监管者通过外部竞争力量和内部激励的作用影响金融机构,降低金融风险。立法中也须吸纳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政策或者立法如果激励不相容,会形成“管理型”立法,而不是“治理型”立法[62]。当前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的监管激励不充分是造成监管低效率的主要因素[63],监管高成本使得政府监管部门与自律性监管组织成了中小投资者的代表,监管的范围和深度都受到限制,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也使得监管难以实现最优。因此,要从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之间持续变化的关系以及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间的作用机制入手,引入监管竞争机制和加强金融监管中民主、协商精神的重要性,要强调对监管对象的激励作用。
2.监管科技理论
监管科技(RegTech),是Regulation与Technology的合成词,是2015年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在研究金融科技的优势的报告中提出的,主要指的是监管过程中的科技解决方案,强调监督监管、报告与合规中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64]。作为侧重“科技创新应用”和“技术解决方案”的监管科技,能帮助企业降低操作风险,更好地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实现智能合规管理,也能够帮助金融监管机构了解企业与市场风险,精准监测、精准排查,为风险预警与市场合规提供更多信息[65]。(www.daowen.com)
杨东教授认为,目前金融监管理论存在着金融法律的滞后、金融监管的技术性短板、监管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监管原则或监管理论的失灵等问题,急需监管科技这一金融监管理念来弥补这些不足。在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再加上科技维度,形成双维监管体系,以科技驱动型的监管思路应对新技术发展对于金融监管的挑战,采用与金融科技发展相匹配的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回应金融科技监管的特殊性,以契合金融科技创新的技术性本质特征[66]。以监管科技为核心的新技术已经演化为新的治理模式,改变了以前的法治之下的关系。实时保障金融安全,已离不开在监管科技[67],监管理念的创新离不开现实基石。中国科技不断革新,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金融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金融要素市场化、主体多元化、产品更新速度快,这一系列金融变革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催生了另一个概念——科技金融,即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科学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构成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68]。与科技金融一同出现的还有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等重要的金融新概念。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信用与信息高效、便捷撮合实现了融资便利,信息与信用构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市场基础要素,构建互联网多元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更加有利于金融发展与稳定[69]。而对科技金融中存在的网络信息安全和社会经济安全问题,英国提出的监管沙盒制度弥补了监管科技的缺陷。沙盒(sandbox),也称沙箱,取自计算机用语,一般用于与创造、试验和推演相关联的事务,通常用于计算机安全领域。在金融监管领域,监管沙盒即从事金融创新的机构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在适用范围内进行金融产品或服务创新测试,并对其监控、评估,判定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管授权,在沙盒之外予以推广[70]。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进行了监管沙盒的实践并已获得较大成效,重新定义了监管者的角色,建立了监管者与创新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理论创新与发展有着重要启发作用。我国可基于“负责任创新”这一视角,使公众理解监管科技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价值冲突,以一种开放、包容、互动的态度来看待技术创新的良性发展。以“预测、反思、协商、反馈”来构建监管沙盒,创新监管模式,监管者要对金融科技有足够的认知、鉴别、前瞻判断能力,尤其是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沙盒方案进行监控与评定,并对不适应的地方及时进行调整[71]。
理念是人们对社会的相对认知在经历过一般化和演绎推理后形成的合乎逻辑的系统化的结论。金融监管理念是指在金融监管环境中人们总结出的监管者履职所应持有的宗旨、信念。它为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有效控制金融市场风险、监督金融市场机构和金融行为的思路。由此看来,金融科技实质上并不属于金融监管理念的一部分,运用于金融监管上的科学技术具有工具属性,能提高监管效率、节省监管成本。科技的进步是一种必然趋势,将科技运用于金融监管中是监管者的意愿所致,扩大监管范围、减小监管难度、拓宽监管深度,为金融风险预警提供技术支撑,科技监管可为金融监管提供外生性技术支持,与协商式、民主式、合作式的金融监管理念一起推动金融进步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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