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实践上来看,首先,推动地方金融快速扩张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动机。长期来说,地方和中央的监管博弈极易累积风险隐患,从而产生通货膨胀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等问题。其次,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易造成监管真空。最后,地方政府风险处置能力较弱,一旦发生实质性风险,监管部门欠缺经验,在识别、处置金融风险等方面能力明显不足,所以最终风险还是需要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来兜底[49]。央地金融监管的权责不明导致了多头监管、真空监管、监管套利等现象。同时,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对地方金融市场“父爱式” 的做法,对地方金融市场的要求过严、过细、过多,也令地方金融监管失去了部分活力。正是基于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和利益诉求,监管权限的划分颇具理论意义。
从全球视野来看监管竞争,有学者认为监管竞争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监管竞争可能导致国际监管标准竞相下调,导致监管不力;二是监管竞争所引起的监管套利会导致监管作用丧失。同时,监管套利活动所导致的金融机构的外移可能使一国的金融机构数量达不到理想的竞争状态,使得金融产品的价格产生变异,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损害消费者利益[50]。
监管套利本是指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利用不同的监管机构实施的制度之间的差异而获利的行为[51]。由于监管权力的分散,我国存在着央地之间、区域之间监管口径不一致现象,金融机构为了将利益最大化,会选择金融监管更宽松、金融政策更利好的地区开展商业活动,由此带来金融资源区域性流动。各地为了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竞争性活动,由此带来的监管制度良莠不齐、监管混乱的现象是值得深思的。(www.daowen.com)
监管重叠是指在多重监管的制度设计之下,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受到多个监管主体的制约,这些监管主体为了争夺某一监管权限而发生碰撞。在这种情况下,在监管之下的金融机构的活动范围被多个部门限制,金融活动的效率也大大降低。监管真空则与监管重叠相反,多发生于一些新兴金融领域,也发生在一些监管难度大、成本高的地带[52]。监管真空是指监管机构对需要监管的任务互不执行,导致在需要监管的领域无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现象。由于没有监管机构的适当指引和控制,金融机构在该地区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不利于维护正常有序的金融秩序。央地之间的金融监管竞争在地方交易场所的规制中可见一斑——地方交易场所属于地方金融的部分,由地方政府审批监管,推动了地方的资金融通、经济发展,但由于其运营模式、交易规则存在问题,各地政府的监管能力差与监管意愿低,不利于整治地方交易场所。201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显示,中央开始对地方交易所进行监管干预,主要起着统筹和监督督促的作用:一方面,地方交易所要受到中央政府发布的各种行政法规的约束,进行宏观统筹;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持续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具体执行中央的制度,在央地协调监管下激发地方金融市场的活力。但在实践过程中,地方交易场所能为地方经济带来经济效益,中央整顿地方交易场所则会缩减由其带来的财政收入,地方施行宽松监管,中央政府则寻求金融稳定要求用严格的监督制度,随之而来的是央地的监管理念冲突问题。
在冲突之下,央地之间的监管竞争问题可能会破坏地方金融秩序,不考虑金融机构的正当合理诉求,会造成政策紊乱、执行混乱的局面。“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规则,那么从商的人会被迫采取一些自己都不齿的行为,以求在商圈生存下去。”[53]制定合理有效的监管规则使得监管到位是必须的,这不仅要求央地政府之间要处理好彼此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关系,还要求地方金融监管者作为制定和执行金融体系管理规则的人,要切实履行好金融监管义务。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开拓一条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平等协商的路径,能激发金融机构的活力,并使其对地方政府颁布的经济制度、法律政策更认可和遵从。建立一种协商式、民主式的金融监管理论是切实可行的,这能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者对金融机构的关注度和金融市场变化的灵敏度,增加地方金融市场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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