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地金融监管竞争涉及金融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形成的“一行两会”分业监管体系相互协调合作,进行宏观、微观审慎监管,共同维护金融稳定。然而,在一些交叉领域和民间金融领域,“一行两会”的监管不能及时到位,此时地方金融局(办)的成立弥补了地方金融监管的空缺。各个省市的金融监管局(办)的机构职责明确指出,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45]等金融机构(活动)进行监管,积极引导地方类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中央选择将“7+4”类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限下放给当地政府,2017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权和风险处置责任交由地方政府,同时强调地方政府要和中央相关部门、证监会保持协调沟通。但是,政府与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缺乏信息联动机制,相关政策对市场发展有较多限制,跨区域市场之间的监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当地政府缺乏本区域的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权,使监管体系处于一种较为分散的状态,没有激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力。在互联网金融方面,2015年由央行与其他部门共同起草、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一行两会” 对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等方面负责,但一些省级地方金融局(办)将某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定义为“社会金融服务类公司”以图进行地方监管,对本省的金融服务类公司提出其他要求[46]。这是一种隐藏性的地方与中央争夺金融监管权的表现。
我国政府的官员升迁与其政绩密不可分,不论是基于升职需求还是基于上级机关下发的任务要求,推动经济增长都必然是政府开展工作的关键任务。而不同的经济发展范围里有可能出现主体重叠或是内容重叠的现象,有限的监管资源便会触发竞争效应,在金融领域的区域间竞争亦是如此。有的地方监管者对该地的金融发展进行强势干预,为了吸引资本流入,降低贷款率积极推动金融扩张。在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潜在影响下,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定会展现出商业化倾向,为了增加收入,金融机构会扩大经营的地理范围,开展跨区域的金融活动。金融所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较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资本,商品贸易需要资本,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也需要资本……建设可控的金融机构有利于引进资本,推动当地财政税收增长,发展地方工商业经济。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都是地方政府追求建立自己所能控制的地方金融机构的产物。但在地方政府的严格管控下,地方金融机构很有可能脱离市场规律,出现金融资源配置不相匹配等问题[47]。
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来看,政府在监管中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会反映出“经济人”理性的性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范围和层级上拥有不同的利益目标[48]。“监管俘获论”是斯蒂格勒(G.J.Stigler)在其1971年发表的《经济监管理论》中首次提出的对监管公平性的质疑理论,其认为监管作为一个有着独特利益的理性经济产物,在利益的驱使下会被管制对象俘虏,为少数利益集团谋求超额利润,造成监管行业的天平向经济利益倾斜,不能为公共利益服务。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主要目标是促进金融稳定,而地方政府的官员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其目标更多地着眼于推动金融发展。对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领域,中央政府不愿意放权,而地方政府希望拥有管理权;对于边缘型、复杂型金融资源,中央与地方政府都不愿意涉足,这就构成了金融领域内的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www.daowen.com)
基于功利主义,央地金融监管竞争是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中央与地方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对金融资源进行的监管资源争夺。一方面,对于能促进自身财政收入、有较大经济效益的金融资源争相监管,易造成监管重叠;另一方面,对收益率低、行业交叉多、情况复杂的金融资源的监管职责相互推诿、消极回避,这将形成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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