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是金融监管权的横向配置格局问题。在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问题则是本书讨论的重点问题。谢平等人认为,监管权应该全部集中由中央政府行使[37],其主要考虑的是地方政府之间对金融资源的争夺问题以及监管规则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中央统一行使金融监管权,而地方政府作为中央层面下达金融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对地方金融问题进行柔性处理。有学者认为,纵向的竞争在中国没有合法的生存空间[38],但“构建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二元金融管理体制”[39]的提出为金融监管开辟了新的道路。中央让渡部分监管权限给地方政府,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重要金融资源由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监管,跨区域银行业机构双监管,地方性金融机构地方监管[40]。这要求地方政府的信息获取、资源整合、协调配合等能力与市场发展需求相匹配。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金融监管体制[41]早已不适应目前以现代银行业为主的现代金融市场与传统民间市场并存的金融市场二元结构[42]。各地纷纷成立金融监管局,形成了在坚持金融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中央—地方两级监管的格局。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不健全,在地方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做出了法律保留,没有明文规定地方金融监管权,无法律授权就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具有因法律而产生的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强制执行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身监管力量建设不到位,采取片面的行政抽查方式,监管内容不全面,与其他监管部门的联动机制不通畅,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也遏制了地方金融的蓬勃发展态势。二元金融监管或双层金融监管格局还存在较大风险和缺陷,需要进行不断完善。要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的活力,促进金融市场的自由有序发展,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方面,作为金融制度的实际执行者,要掌握更多的金融监管自主权以及实质意义上的金融监管风险控制权(执法权)。
金融资源随着金融政策供给的不断变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控制逐步向市场配置过渡。在分税制改革后“财政准联邦”的格局下,地方政府更是通过制度竞争,加剧了资金跨区配置的竞争。金融资源配置逐步市场化,区域间资本配置差距不断扩大[43]。金融资源不断发展,伴随而来的是系统性风险的不断扩张,维护金融安全、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变得愈发重要。市场的“无形的手”发挥了它的作用,政府调控的“有形之手”也不应缺席,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央地金融监管竞争问题给金融监管带来一些阻碍。中央紧握金融监管权,地方政府并未得到法律对金融监管的授权,中央与地方基本权能的分配不均将导致一系列问题,所以对于金融监管中的央地关系问题要谨慎处理。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在与其交互关系中的不平等性。交易程序不透明、产品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弊端会危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金融系统对于维护经济稳定极其重要,若金融体系崩塌,会将危机辐射给其他行业,负面作用定会影响全国经济发展,严重的甚至会动摇宏观经济稳定性,因此在金融监管上对中央和地方权责划分要持有审慎态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要“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在此背景下,我们迫切需要进一步讨论在维护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对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赋权的问题,即哪些金融监管权责可以更多地赋予地方政府[44]。(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