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暂时没有势均力敌的竞争者,或者无人可以制约统治者,这头饿狼便不会待在笼子里,而会选择掠夺作为致富手段。因为,掠夺财富的成本永远比创造财富更低。”[25]竞争者的重要作用在于激励,因为“竞争和比赛往往引起最大的努力”[26],其重点在于规制,在于促进资源的开发和合理配置。竞争有利于合理的市场价格的确定和均衡利润的形成,其作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压力,优胜劣汰,既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和进步,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7]。同时,竞争也会导致垄断的出现,而且需要付出一定的社会成本保证竞争的发展。
金融领域的竞争不仅仅体现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在金融监管领域,竞争也是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竞争的现实背景是分业监管,通过多个监管主体对金融市场上的诸多问题进行监管。在横向上来看,多个监管者之间存在自然而然的竞争关系,其监管成效的对比效果变得更加明显。在对比之下,面对同行业内监管得力的监管者,各监管当局会有一种工作压力,想要通过改进监管技术和提高监管水平来取得更成功、更到位的监管效果,就类似于各监管当局为博得公众的好感而展开竞争,而竞争则有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28]。有学者认为,金融监管法的价值就在于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各个金融机构之间是独立、平等、自由的,这种状态可以保证在竞争中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而在竞争中的相互掣肘、相互监督可以维护金融安全[29]。金融监管竞争,重点在于竞争,了解竞争相关概念及内在精神之后,金融监管竞争的概念将会更加明晰。廖凡认为,金融监管竞争是在金融监管权的分权现实之下,不同监管者受到其内部代表的利益集团的角力与妥协,尽力维持自己的监管范围,进入和削减其他监管者监管范围的“地盘之争”的行为[30]。肖韵认为,金融监管竞争是指多个金融监管主体之间,为了获取各种形式的资源(如人员、经费、监管范围、经济收入等)而开展的一系列竞争[31]。冯辉则认为,金融监管竞争是指处于不同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为了经济性利益和非经济性利益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控,扩大监管对象、扩大自身监管规则的适用范围、在交叉领域抢占监管权的行为[32]。因此,可以对金融监管竞争做如下定义:在金融监管权由不同机构行使的前提下,金融市场中存在的多个监管机构为了维护利益、争夺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而开展的扩大自身监管范围、争夺监管权等行为。按照监管产生的效应来分,金融监管竞争可以分为积极竞争和消极竞争。积极竞争是指金融监管竞争中对金融业有积极作用的竞争行为,而消极竞争则是指具有负面效应,对金融的发展起到消极作用的竞争行为。按照监管的维度视角,金融监管竞争可以分为横向竞争与纵向竞争。横向竞争是指主要同级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行为,纵向竞争是指不同级别之间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分配问题,主要是中央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金融监管竞争问题[33]。
事物都有两面性,竞争如此,作为由竞争和金融监管衍生而来的子概念金融监管竞争也不例外。金融监管竞争的积极作用在于,可以带动金融监管机构的活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在有序竞争的情况下能有效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34]。但是,其消极作用也相当明显——监管机构为了取悦本部门利益集团、吸引潜在监管对象或扩展监管势力范围,竞相降低监管标准,以致降低整体监管水平,损害了消费者(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35]。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公权力机构在管理社会事务时承担着“经济人”的角色,监管机构本应恪守监管职责,但出于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压力,它们也具有了趋利避害性,对于利好的部分出现监管重叠,对于难管的部分则推诿不管,出现了监管真空。(www.daowen.com)
金融监管竞争现象在央地金融监管关系中更为突出。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委一行两会”承担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行业以及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监管问题,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还未得到法律明确授权。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36],在这样的背景下,明确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愈发重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