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同金融经营类型下监管模式的选择

不同金融经营类型下监管模式的选择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有学者认为,金融体系的异同并不当然影响金融经营模式的选择。在新形势下,我国也同样面临着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金融经营模式的变迁与升级。然而,在混业经营下,不同部门对同一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易引起监管竞争,造成监管真空、监管重叠现象。现如今的金融风险控制技术还与现实需求存在一定差距,混业经营有可能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面对我国混业经营的现状,我国应主要采取混业监管的监管方式。

不同金融经营类型下监管模式的选择

世界范围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种金融体系:一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以金融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系;二是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以金融机构为导向的金融体系。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系强调市场的作用,这些国家认为市场在资源分配中将发挥有效作用,政府失灵带来的危险比市场失灵带来的危险多得多。以金融机构为导向的金融体系则强调金融机构在金融行业的作用,如日本中央银行,发展出将金融资源集中管理的制度[7]。这两种金融体系的不同导向导致了他们对金融监管不同的态度。美英等建立起以金融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系的国家,对金融监管持宽松态度,英国财政部认为对金融行业予以过多干预会损害金融业的活力,因此监管方式应该是“轻触式”的有限式干预。

然而,有学者认为,金融体系的异同并不当然影响金融经营模式的选择。但在了解相关的金融体系的系统知识后,会更有利于了解金融经营模式和金融监管模式的内在逻辑。

丁俊(2001)提出,混业经营成了全球金融业新世纪发展的四大趋势之一[8]。混业经营模式相较于分业经营模式而言,具有规模经济效应更高、有效分散风险和调整灵活的优点[9]。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分业经营”。在这以前,我国主要是综合经营模式,但由于金融发展水平较低、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金融秩序较为混乱,经济泡沫带来了较多负面影响。分业经营在当时为我国整顿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然而,分业经营的弊端随着监管体制的完善、经济的高速发展不断显现:资金流动性低、金融机构受市场变动的影响大,抑制了我国金融业的市场活力。自2001年开始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业务合作,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等都意味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萌芽和发展。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 of 1999,简称GLBA,俗称《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该法开篇即强调,制定该法是为了建立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可以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金融体系,从而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并实现其他立法目的[10]。该法案的通过与实施,标志着世界分业经营时代结束[11]。在新形势下,我国也同样面临着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金融经营模式的变迁与升级。早在2006年修改的《证券法》就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从内容中删除,而在2014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就明确说明其目的是为了适应资本市场混业趋势和期货公司多元化发展的现状。不仅如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都在其最近颁布的相关的部门规章中提到了“混业经营”。

金融经营模式的变化带来了对金融监管的新挑战,要有效监管日益相互交叉渗透的金融业,传统的机构性监管已经无法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必须转向更加有效、更加全面的监管模式。美国于1999年就提出了“功能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模式,即由不同监管者按照各自的监管功能负责不同的监管事务。功能监管具有较强的兼容性、灵活性、超前性和可预见性[12]。作为一种可以跨越不同金融产品、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对金融创新下出现的按表象分类易造成混淆的新兴产品可以依据其具体功能进行监管,灵活适应市场变化。随着现代金融的国际化趋势增强,国家之间的监管交流迈上新台阶,金融产品和金融行为的服务对象、功能作用具有普遍性,易得到不同国家的普遍共识,功能性监管可以灵活地适应不同的制度环境,促进多国监管合作。功能监管还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机会主义行为[13]具有遏制作用。(www.daowen.com)

依照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进行监管,与传统的金融监管相比,更具有跨市场、跨机构的高协调性并具有较高的监管效率。不仅如此,对于互联网金融之类的新金融,穿透式监管对其具有战略性意义,需要透过交易现象看清经济业务的本质,仔细参酌金融交易中的经济目的、交易过程,把金融活动中的各个环节穿透串联在一起,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业务性质,并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14]。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是监管主体或监管机制设置的两个标准,穿透式监管则是金融监管众多理念中的一种。如何选择监管模式——进行分业监管抑或是统一(混业)监管,还需要进行进一步论证。

分业监管的优势在于能明确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分业经营使得各业的风险单纯。在此模式下,各业的管理人员开发专门风险的控制技术,使得各业的风险更加容易控制,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然而,在混业经营下,不同部门对同一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易引起监管竞争,造成监管真空、监管重叠现象。混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会导致在金融活动产生的风险随着混合交易一方传递给另一方,对于有内在联系的金融产品也会有一定影响,因此对风险的监管控制变得愈加困难,传播和扩散中或明显或潜在的问题,都有可能加剧金融风险并使其后果变得更为严重。现如今的金融风险控制技术还与现实需求存在一定差距,混业经营有可能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但是,只要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技术过硬,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适当,金融业的整体风险水平就会受到控制,混业经营就不会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而将监管权统一行使,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虽然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综合性金融创新,也同样会面临如何选择统一监管的金融机构、监管对金融业和金融机构应如何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双重监管问题,等等。

面对我国混业经营的现状,我国应主要采取混业监管的监管方式。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督为主[15]。树立穿透式监管理念,健全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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