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的主体是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本土化明显的金融机构,还有非正规金融领域,如资金合作社、民间资金合作社、影子银行等。地方金融不仅仅包括“7+4”类[8],还包括因金融发展而来的具有地方性质、服务区域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对于地方金融监管者而言,要有前瞻意识和包容意识,“现在的金融运行原则上已经把整个社会视为一个整体,因而如果我们要使整个社会繁荣起来,就必须使金融在更根本和更深刻的层次上为我们服务”。[9]要切实地为地方金融机构创造便利条件,使之有动力、有激情,要充分激发地方金融市场的活力,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发挥关键性作用。
地方金融作为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金融资本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了大半江山。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19年第一、第二季度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总额是20.6万亿元,地方金融机构,也就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为11万亿元,超过银行总贷款数额的一半。2018年,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平均达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25%左右[10]。地方金融机构已经成长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广大百姓依赖的金融服务体系[11]。因此,地方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www.daowen.com)
与此同时,我国地方金融机构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首先,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其产权市场化、资产结构市场化程度都受到了一些限制,在面对大市场、大银行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不足。其次,在监管方面,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过多,监管者的监管职责划分尚不清晰,监管重叠、监管真空问题突出等,导致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还没有完整建立起来。虽然有些省份,如山东、四川等已经颁布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但从全国性的金融监管制度建设来看,规定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标准等配套监管制度的上位法依旧处于缺位状态。最后,地方金融监管法治化进程缓慢,立法路径不明晰,缺乏央地统筹,导致大量地方性金融活动处于“无法可依”抑或“无规可依”境地,一旦出现地方性金融风险只能依靠政府行政手段强力维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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