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控制了石油,谁就控制了所有国家;谁控制了粮食,谁就控制了人类;谁掌握了货币铸造权,谁就掌握了全世界。”[1]货币作为金融活动的载体[2],是从物物交换发展而来的,作为一般等价物,它在日常生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极大影响力。金融亦是如此。樊纲教授认为,金融的本质是服务,是中介。从这个角度看,金融是实体经济、金融参与者的中介并且为之服务,使两者的结合更加通畅与有益。金融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如果它能正常运转,金融就能帮助我们走向前所未有的繁荣”。[3]社会需要金融,保险、贷款、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服务了广大民众并使之获利颇丰。资本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各种金融活动遵循交易规则,利用信息技术、金融创新等交易手段突破了国家之间资源交换的时空限制。我们必须用批判性的眼光来审视整个金融市场,思考如何让当代金融体系顺应时代发展,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控,使金融为广大人民的福祉而服务。
2018年3月开始的中美贸易摩擦,已经从加征高额关税发展到涉及金融领域的经济冲突。虽然美国财政部发言人已经对“考虑让中国企业退出纳斯达克市场”这一消息进行辟谣,但并未排除限制美国政府养老基金对中国市场的投资、对那些被纳入美国企业管理的股票指数的中国企业设置限制措施等[4]。2019年中国香港地区的修例风波对内地金融资本在港交所的交易也产生了一定影响。金融经济可以创造巨额财富,在金融市场中的资本融通对企业扩大生产、增加影响力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国家而言,若能建立起国际金融中心,可为当地带来显著经济效益,但这需要实现资金的流动性、交易的便捷性与制度的规范性。面对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势,一方面要树立对香港及港交所的经济重要性的意识,另一方面要着力建立更加易于控制、交互性更强的金融交易中心,如加快推动发展澳门国际金融中心[5],进一步推动上海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地位。上海作为全世界金融市场体系最完备的地区之一,中外资金融机构纷纷落户于此,拥有着绝佳金融发展环境。在金融改革方面,上海也同样走在前沿——创设自由贸易区、设立科创板并进行上市企业注册制改革、成立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系列举措突显了中国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展望与决心。在探究金融中心建设的具体法治化路径上,2019年11月14日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俗称《九民纪要》)对金融领域案件的司法审理有重要意义。《九民纪要》从对赌协议、越权担保条款、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严格区分、金融行业中的担保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场外配资合同、营业信托业务以及金融借款活动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等八大方面[6]入手,强调要加大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力度,加快金融领域内的法治规范化进程。上海作为我国金融重地,要切实做好金融交易平台建设和金融法治的规范建设。吴弘教授2019年11月9日在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主办、复旦大学承办的“金融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主旨演讲中谈到,建设上海金融中心冲刺阶段的法治任务要从“立法、司法、仲裁、信用、监管”五大方面入手,要实现便利、自由的金融新高地建设和金融法治新发展。(www.daowen.com)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了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具体路径,要建成全球性、国际性的金融中心,并且形成公平法治、创新高效、透明开放的金融服务体系。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临港新片区建设目标,即实现“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的五大自由和“国际互联网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的所谓“信息自由”。推动我国金融发展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进行国际资本融通能有效反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升级。金融衍生品和金融工具随着金融活动的深入而与日俱新,但若脱离或远离了金融服务的本质,会导致严重后果[7],金融法律制度此时便承担着“教导主任”式的作用,将金融规制在市场和政府可控的范围内,以求在良好的社会、国际氛围下稳定好、发展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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