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先后到重庆、贵州调研,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学校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1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授权国务院出台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国家标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等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定,明确学校和家庭应当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同时,增加一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避免挂一漏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列举具体行为同时,进一步明确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对申请进入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作出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决定机关,完善入学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教育作出区分,避免混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www.daowen.com)

七、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地方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普通中学、专门学校、社工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坚持问题导向,贯彻落实了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回应了社会关切,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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