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迅速发展、政府救助依赖和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决定了我国有必要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实践中已经大量存在,相关法律规制需求强烈。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中,我国应当借鉴该制度,尤其是在我国还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下,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对于金融系统安全和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冯珍珍[1]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基于其本身的特殊风险、政府担保的道德风险和内部自律的需要。它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但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主体、条件、机制、目的方面存在显著不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迅速发展、政府救助依赖和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决定了我国有必要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未来立法应对责任主体、适用情形、责任承担机制、责任范围和救济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合理性;法人人格否认;必要性(www.daowen.com)
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是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金融法领域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责任制度,通常指当子公司出现不符资本要求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资不抵债或危及存款人利益等情形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对其进行资本协助或适当赔付存款保险机构等因其金融子公司破产而造成的损失。[2]该制度是基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特殊风险,在监管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规则,对风险防范和补充监管缺陷具有重要意义。
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实践中已经大量存在,相关法律规制需求强烈。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中,我国应当借鉴该制度,尤其是在我国还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下,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对于金融系统安全和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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