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比较中外金融业发展史,不难发现:金融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而变迁的。美国混业经营的模式也是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勇敢摸索,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相应提高而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立法承认。可以说,采取“混业”还是“分业”,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它取决于风险和利益的博弈,需要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目前,我国金融业整体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仍然在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这是由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水平决定的。一劳永逸地取消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限制,一夕之间建立混业经营的法律体系,不能带来预想的蓬勃发展,相反,不成熟的金融法制与金融监管将导致更多、更严重的金融风险。
金融制度的变迁需要更多的时间、更仔细的考量,这造成了它的滞后性。若我国商业银行持续加强金融创新和跨行业经营,必将突破现有的分业经营限制,引发影响严重的制度和法律风险。同时,现有的分业监管机构之间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平台,事实上形成了监管上的真空,即使金融控股公司突破分业限制,在现实监管上也依然存在法律适用的难题。(www.daowen.com)
诚然,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水平都亟待提高,以满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迫切需要。但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仅在于金融法规、监管政策的更新。虽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有更强的力度,但良好的内部管理法律制度却能发挥更深刻、更持久的效果。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在后危机时代的选择也表明了这一点,与其等待金融法律的完善来被动地管控风险,不如主动建设内部风险管理法律制度来事先防范风险。我国金融机构往往忽视内部法律制度建设,殊不知此内部法律制度才是面对潜在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以现行金融法律、监管规则为标尺,建立一整套完备且严格的内部风险管理法律制度,在保证自身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金融创新、业务协同和范围经济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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